阜陽一研究生被害身亡的驚天內幕

發表:2003-01-12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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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訴人:鄒仁聲,男,67歲,阜陽市糖酒公司退休幹部。
    劉 俐,女,64歲,阜陽市潁州區公費醫療辦退休幹部。
  控訴人因兒子鄒正被阜陽市公安局違法關押致死人命一事,特提起控訴。
  事實和理由:
  控訴人的兒子鄒正,1967年生,北方交通大學碩士研究生,生前系阜陽市計畫委員會在職幹部。
  2002年7月9日晚約6點半鐘,阜陽市潁州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派員四人到鄒正家中,以瞭解他人犯罪事實為由,要兒媳徐利軍通知鄒正到潁州區公安分局,隨後,鄒正於當晚6點40分到潁州區公安分局,從此一去不返。
  7月14日晚約9點半鐘,潁州公安分局干警王雷通知兒媳,說分局王政委找她有事,後王政委又電話通知兒媳,要其抓緊時間到公安分局。十時許,兒媳到達分局後,王政委讓其與他一道去界首做鄒正的思想工作。隨後,兒媳與分局王政委及四位女民警一起到達界首天安賓館,7月15日凌晨一時,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隊大隊長楊華傑及另一位姓吳的法醫,正式通知兒媳說:鄒正已於2002年7月14日下午3點55分死亡。
  自鄒正被公安機關口頭傳喚離家,到家人得知鄒正死亡,在長達五天六夜的時間內,不論是控訴人、兒媳徐利軍還是鄒正所在單位均未接到公安機關的任何法律文書,鄒正亦一直沒有被關進看守所,阜陽市公安局在何地對鄒正採取何種措施,至今家人一概不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明文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拘傳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是,阜陽市公安局以瞭解他人犯罪事實為由傳喚及至對鄒正連續拘禁長達近120小時之久,並在此期間未通知鄒正的家屬及所在單位,違法辦案已成鐵的事實。
  從兒媳處得知鄒正死亡的消息後,控訴人趕到界首天安賓館,要求市公安局領導接見,並瞭解鄒正的死因,但是,儘管控訴人強忍悲痛,苦苦請求,市公安局領導卻無一人出面接待。僅讓刑警一大隊大隊長楊華傑傳達局領導的意見,說此案市檢察院已介入,市公安局不介紹案情及死因,讓我們有意見向有關部門反映。
  我們的兒子鄒正,碩士研究生畢業未及一年,活生生的一個有為青年,接受傳喚走進公安局,六天卻不明不白死去,我們有找公安局找誰,而對此事負有重大責任的阜陽市公安局,卻極不負責地讓我們去找有關部門,天理何在?
  鑒於鄒正是在阜陽市公安局傳喚期間不明不白去世的,我們強烈要求各級黨政領導、公安、檢察機關對此事給予高度關注,請求人民檢察院迅速立案,偵辦此案,盡快查明鄒正的死亡原因,追究阜陽市公安局違法辦案、致人死亡有關人員的責任。為保證辦案工作的順利,避免有人掩蓋事實,請求檢察機關封存有關鄒正情況的卷宗、會議記錄,妥善保存鄒正的是屍體,待檢察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在上級檢察院派員參與下進行屍檢。
  
  呈送


                 控訴人:鄒仁聲 劉俐
                 2002年7月16日

關於請求屍檢結論的報告

阜陽市人民檢察院:
  我兒鄒正(北方交通大學碩士研究生,生前系阜陽市計畫委員會幹部),於2002年7月9日晚約6點來鐘,被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派員帶走。直至7月15日凌晨一時,我們才得知鄒正已於2002年7月14日下午3點55分死亡的消息。在長達五天六夜的時間內,我們從未接到公安機關對鄒正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
  命案發生後,我們迅速向檢察機關報案、控訴,貴院領導迅速派員於200年7月20日對鄒正進行了屍體解剖,以查明鄒正的死因。對此,我們作為鄒正的父母,表示萬分感謝。
  然而,屍檢至今,一月有餘。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上傳言四起,我們也憂心如焚。我們不懂從屍檢到出具屍檢報告,應通過哪些程序,及需要多長時間,但急欲瞭解兒子死因的迫切心情,促使我們冒昧地行此報告,敬請市人民檢察院催促有關部門,早日給我們一個科學的屍檢結果,並根據屍檢結果立案查明鄒正死亡的真正原因,給我們一個完滿的答覆。

                 請求人:鄒仁聲  劉俐
                 2002年8月27日
 

情況反映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自從我兒鄒正不幸死亡之後,我們老夫妻倆每日以淚洗面,痛不欲生。支持著我們強撐著活下去的唯一精神支柱,那就是:我們相信作為監察機關的人民檢察院,會為我們主持公道,會盡快查明事實,懲治犯罪,因此,我們有些心裏話,僅想亦僅能向你們訴說。
  在省人民檢察院的關注下,2002年7月20日,省檢派員對鄒正的屍體進行瞭解剖。但從解剖之日至現在,已達五十天之久,屍檢報告仍未出來。對此,我們不得不將自己聽到的並擔心有關情況,向你們作一次鄭重的陳述,以引起你們的警覺和重視。
  據社會傳聞,鄒正的屍檢工作,阜陽市公安局有人插手。對這些傳聞,我們沒有任何證據加以證實。但是,聯想到一個普通的屍檢報告,卻拖達五十天之久遲遲不能出臺,不能不使我們多少有點信以為真,從而使我們更加憂慮。
  我兒鄒正生前是否受到公安審訊人員的刑訊逼供?他的傷情是何人造成?對他的死公安人員是否有過失、過錯,都有待人民檢察院立案查明。而現在,屍檢報告一日不出來,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就一日不立案。這樣就給犯罪份子客觀提供從容串供掩蓋事實真相的時間,為今後檢察機關立案查明真相增加難度。因此我們將此情況和擔心反映給省檢領導,恭請省檢領導高度重視,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排除干擾,盡快拿到科學的、公正的屍檢結論。

  敬禮
                   鄒仁聲   劉俐
                   2002年9月11日

關於請求查看屍檢報告的申請

申請人:鄒仁聲,男,67歲,阜陽市糖酒公司退休幹部。
    劉 俐,女,64歲,阜陽市潁州區公費醫療辦退休幹部。
  申請人夫婦系被害人鄒正的父母,我們的兒子鄒正,於2002年7月9日晚約6點半鐘,被阜陽市潁州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派出員帶走,被關押5天6夜後即2002年9月14日死亡。
  鄒正死後,承蒙檢察機關的重視,派員於2002年7月20日對鄒正進行了屍體檢驗。但屍檢之後,由於我們不知道的種種原因,屍檢報告卻一拖再拖,在我們的多次催促下,直至9月29日市檢察院才通知屍檢報告已出來,但9月30日我們去拿屍檢報告時,僅告知我們一句話「鄒正死於心律平中毒」而不給屍檢報告,並問我們是否要求重新鑑定。
  鄒正的屍檢報告,是重要的鑑定結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這一規定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訴訟上的知情權,作為死者鄒正的父母,不論鄒正生前的身份系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害人,我們都有權查看屍檢報告,以瞭解鄒正生前的死因,從而針對屍檢報告,決定是否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查看屍檢報告,不僅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力,也是我們行使申請補充鑑定或是重新鑑定的依據,為此,我們強烈要求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或省檢法醫鑑定機構,將鄒正的屍檢報告送我們一份,或允許我們全文查閱該屍檢報告並複印。
  以上申請,敬請給予盡快答覆。


                  申請人:鄒仁聲 
                      劉 俐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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