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訴書中指控楊益銘在1995年至2000年間共收受賄賂112.836萬元。1997年至1998年間,楊益銘為時任河北省新樂市市委副書記馬振生、副市長李栓記的職務晉升私下活動,先後三次接受他們賄賂的款物折合32.76萬元。1996年11月,楊益銘經人介紹與秦皇島海灣公司張雅鴻相識,時值該公司因內部股權糾紛打官司,一審階段張雅鴻邀請楊益銘旁聽。之後,楊益銘將「海灣集團公司」納入省督察室重點聯繫企業的範圍,並多次到有關部門「督導」。為感謝楊益銘的幫忙,在此期間張雅鴻先後多次送給楊益銘共計24.96萬元。另外,楊益銘在為他人承攬工程、提拔使用、解決經濟糾紛、報考大學等過程中,先後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0餘萬元。
這種「打蒼蠅、放老虎」的手法正是江澤民之流最拿手的,一方面以此騙取民心,另一方面更可以找藉口打壓異己勢力。例如江澤民可以保賈慶林、薄熙來等人,卻以「反腐」為幌子打擊李系、朱系勢力,這才是標準的「賊喊捉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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