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遭NCC罚160万 中天抗罚败诉仍可上诉(图)

作者:卢乙欣 发表:2020-11-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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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闻台因为换照案遭到NCC拒绝,工运指标活动“秋斗”22日登场时,中天新闻台特地在凯达格兰大道连线秋斗游行。
中天新闻台因为换照案遭到NCC拒绝,工运指标活动“秋斗”22日登场时,中天新闻台特地在凯达格兰大道连线秋斗游行。(图片来源:中央社)

【看中国2020年11月24日讯】(看中国记者卢乙欣综合报导)中天新闻2019年播报新闻时,左上方刊出“报韩国瑜新闻太多”标题,并于关西机场事件中称只1家媒体遭罚,被NCC以违反事实查证原则共罚款160万元。中天随后兴讼抗罚,法院23日判决中天败诉,但可上诉。另外,因不满中天新闻台无法换照,男子田山盛国恐吓台湾大学新闻研究所一案,本获无保请回,但高等法院23日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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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事实查证原则遭NCC罚160万 中天抗罚败诉但可上诉

中央社报导,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于18日驳回中天新闻台换照案之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23日公布判决书;判决称,NCC于2019年8月27日及28日作出了2项处分,均是以中天电视违反了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所规定的“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针对中天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各开罚新台币80万元。中天因不服,随后提起撤销处分诉讼。

判决表示,中天新闻台频道于2019年3月底播报新闻时,画面的左上方持续播放了“报韩国瑜新闻太多”与“NCC重罚中天百万”标题,主播当时导言说,NCC打破纪录,前所未见对中天新闻一口气作出了7种处分,其中包括以民众大量检举中天报导韩国瑜过多为由,要求中天改进,并大叹NCC沦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

加上中天新闻台播报晚间新闻节目时,记者搭上旁白“对于关西机场搜救报导,也被裁罚40万元,但事发第一时间,各台报导角度大同小异,却只有1家被罚,NCC却毫无说法”。对此,法院认定,虽然宪法第11条保障中天电视具有媒体的言论传播自由,但国家仍是能以法律予以限制。

法院表示,中天制播此项涉己新闻时,未对外说明原本是因凤凰云、驻星大使盯场这2则新闻违反了公序良俗及事实查证原则之规定,而分别被裁处40万元、60万元,合计达100万元,反而将与事实无关的“报韩国瑜新闻太多”及“NCC重罚中天百万”,跟100万元罚锾予以连结,以错误讯息混淆视听,事后也没有予以更正。

判决表示,中天在制播涉己新闻方面,却报导成NCC对中天的关西机场新闻裁罚40万元,运用错误讯息混淆视听,并且是在播出过后的17天才予以更正报导,影响已造成。

法院认为,上述会导致二种面向,一方面是未能提供民众正确客观的报导,影响了民众获取正确资讯的权利,进而可能导致民众向他人继续传播不正确的资讯,或是导致民众因此而产生不正确的认知判断。

另一方面则以未经查证的错误不实报导,导致民众误会、质疑NCC作为客观中立的独立委员会之公正性、公信力及专业度,明显是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至于中天制播此项新闻时,违反了事实查证原则,并以错误、扭曲、偏颇及不公平的报导,跟损害公共利益之间,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判决还提及,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已就中天这二项违规的意见略以“字幕宣称报导韩国瑜新闻太多、NCC重罚中天百万,使人误会因报导韩国瑜而被罚,违反事实查证原则,对涉己事务如此扭曲报导,严重违反新闻专业”及“涉己事务新闻,却错误报导,虽于事过多日后做出更正,但无法改变违反事实查证之法令规定”,故建议NCC处分。

法院则认为,NCC依据的违规事实及用法令所作出的2项处分,皆有载明处分理由,并无恣意滥用、违法;中天所列举的各项主张,包括NCC没有给予听证程序,至于作为电视新闻镜面元素之一的新闻标题,在呈现给观众时,并没有违反事实查证之原则,加上连续处罚80万元,违反了一行为不二罚原则与比例原则部分等语,均没有理由,因此判决遭驳回,判中天败诉,但全案可再上诉。

男子恐吓NCC委员获无保请回 高院昨撤销要求北院更裁

自由时报报导,针对NCC日前驳回中天新闻台换照,民众田山盛国因不满,密集地致电恐吓扬言要针对NCC委员不利,他于19日再赴NCC扯下NCC旗帜喷漆。对此,台北地检署依涉恐吓危害安全罪嫌声请羁押,但台北地院20日认为没有反复实施犯罪之虞,对之裁定无保请回。如今北检抗告成功,高院认为田山接连播打2通恐吓电话,必须重新认定是否具有反复再犯之虞,发回北院更裁。

北检声押指控,本月19日上午9点多,田山盛国2度致电台大新闻研究所办公室,当时由林姓行政人员接听,并听到田山在电话中扬言要对他们不利,恐吓称“将采取行动,叫其他同事快跑”。

田山稍后又前往NCC扯下旗帜喷漆,后续遭到逮捕后,才坦承不满NCC处理中天换照案,与此同时,检警已开始侦办电话恐吓案。至于检察官在复讯后,认为田山连续播打电话恐吓,又公然赴NCC闹事,确实有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故向北院声请羁押。

11月20日,北院裁定认为,田山仅有1次电话恐吓的犯行,并非连续实施恐吓,亦没有相同前科,加上犯案情节属轻微,且已经认罪并坦承是为了表达抗议、自知不应伤人,并无反复施之虞,裁定无保请回。

不过,检方不服,提出抗告。23日,高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田山先后拨打2次电话至台大新研所办公室,并在电话接通后就出言恐吓,由此可见他在短暂时间之内恐吓2次,但北院竟认为只有1次犯行、不是连续密接,是否洽当,实有必要再行斟酌。

高院表示,田山盛国在电话中表示“将采取行动,叫其他同事快跑”,已是属“通知恶害”,将会加害非特定的单一对象,已经足以令人心生畏惧,况且恐吓危安罪并非以是否具有加害真意为必要条件,加上北院竟以恐吓内容不够具体明确,来认为情节轻微,“尚有可议”。

高院又表示,北院依据田山情绪已平复,并具有悔意,作为认定田山是否会反复实施犯罪之考量理由,也不洽当,检方抗告有理,故将全案撤销,发回北院重新裁定。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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