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有明在庭审中落泪的照片。(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5年12月09日讯】BBC报道,中国河南法院就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郭有明15年有期徒刑。
郭有明2013年11月被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2014年4月被“双开”移送司法部门,今年6月底在河南南阳市中级法院受审。
南阳市中院星期三(12月9日)对郭有明判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据报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公诉机关指出,郭有明在湖北宜昌市党政岗位任职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380余万元。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法制日报》网站引述宣判过程说,南阳市中院认为郭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但法官同时认为,郭有明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主政三峡
中纪委去年4月公布开除郭有明党籍公职的决定时在其公布中说:“经查,郭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道德败坏。”
在此之前,上海《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指出,尽管郭有明早在2011年就已升任湖北副省长,但其工作重心仍在宜昌。而作为副省长,郭有明分管了国土资源、水利、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三峡办”和南水北调局等部门。
当时的报道说,除了郭有明,宜昌市原副市长郑兴华和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宏强等官员也一一落马。这些都是“宜昌籍”官员,而其利益联系很可能是当地的土地市场。
《法制日报》网站星期三引述南阳市中院法官宣判时说:“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担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企业改制、改变用地性质、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9.265万元。”
据官方新华社报道,在6月的庭审中,南阳市检察院点名稻花香集团董事长蔡宏柱、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余鸿之等为涉案人员。郭有明“直接或通过其妻张福兰、其子郭绚、其弟郭有字、特定关系人肖琳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
中共官方媒体的报道并未说明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
责任编辑:华长玖 来源: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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