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教制度:搬动桌子的代价

发表:2012-08-14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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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技术来说,劳教制度的弊病主要被认为是无法律依据剥夺人身自由、警察裁量权过大、变相规避刑事侦查义务、抵触国际人权公约等,但从起源来看,劳教制度正处在“党-国不分”和“(行)政-(立)法不分”两条线索的交汇点上,是这一双重病灶的产物。

劳动教养:一张待搬动的桌子

1923年,在题为“娜拉走后怎样”的著名演讲中,鲁迅先生发出这样的感慨:“可惜中国太难改变了,即使搬动一张桌子,改装一个火炉,几乎也要血;而且即使有了血,也未必一定能搬动,能改装。”

九十年后,随着中国大陆改革进入“攻坚期”,诸多领域进展艰难,甚至出现倒退现象,“搬动一张桌子也要流血”的感慨也反复被人提及。而涉及到人身自由的制度改革更加让人唏嘘,因为它涉及到触目惊心的双重代价:不仅搬动桌子要流血,而且在搬动桌子之前,已经有人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惨重代价。

在这场伸张民权的进程中,2003年因“孙志刚事件”而导致的废除收容审查制度,如今看来更像是一次出乎意料的跃进,朝野互动事成之快让人欣喜。尽管2003年被定义为“民权运动元年”,然而跃进之后,也埋下整肃媒体(程益中、喻华峰)和打压律师(滕彪、许志永)的秋后算账伏笔,“民权运动”尚未形成沛然莫御之势。

十年之间,法学界一次次试图推动废除远比收容审查更为恶劣的劳动教养制度,却进展寥寥。2007年,经济学家茅于轼、律师李方平等69位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发表公开信,呼吁废除劳教制度。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教。同年,学者范亚峰在互联网发表公开信。2010年,学者于建嵘主持研讨推动修法。近年来,中国社会目睹了“方竹笋案”等一系列劳教案件,却无法推进实质性的变革。新近曝光的“唐慧案”,以其骇人听闻的遭遇,激起了公众的广泛同情,再次将劳教制度的合法性推向风口浪尖。反对者期待,“唐慧案”能够成为废除劳教制度新的契机。

在物议汹汹之中,劳教制度真正的操盘者——警察权力——实际上并不走上前台参与辩论,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如何同其他机构博弈,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为人所知。而在公众一面倒的同情中,也很少有人愿意逆势而上为劳教辩护。即便作为官媒子报代言人,《环球时报》主编胡锡进也在微博中承认,“不经法庭审判就剥夺公民的自由,这的确与中国社会日渐开放、民主,以及依法治国的大趋势背道而驰”。

但作为标志性的纠结姿态,胡锡进既承认劳教是“不经法庭审判剥夺公民自由”,又反对“给劳教扣违宪的帽子”,仿佛二者是完全不相干的两回事,他以建言姿态称,“希望官方认真回应舆论的质疑,调研劳教制度的现实利害。如果要保留,说明为什么要保留。如果应当取缔,则早取缔比晚取缔主动”,这番不痛不痒的中立建议激起了网民的不满,尽管他本人否认这是“骑墙”姿态,称之为“看中国起码的高度和全面性”。

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管治思路问题

从法律技术来说,劳教制度的弊病主要被认为是无法律依据剥夺人身自由、警察裁量权过大、变相规避刑事侦查义务、抵触国际人权公约等,但从起源来看,劳教制度正处在“党-国不分”和“(行)政-(立)法不分”两条线索的交汇点上,是这一双重病灶的产物。

中国大陆的劳教制度发端于1950年代“肃反”运动。195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其中第六条提到“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

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后,党的意志初步转化为国家意志,国务院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极为含混的文字确立了这一制度,导致了适用过程中严重扩大化。直到1979年,国务院才发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劳教期限,1982年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确立了由行政权力主导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1980年迄今,劳教制度政出多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公安部都曾发文涉及。而人大有意起草的《违法行为矫正教育法》至今未见踪影。

中共建政初期,对劳动教养的需求兼有双重因素:一方面从现实考虑出发,国家百废待兴、需要清除潜在不安定因素,同时大量补充劳动力;另一方面从意识形态出发,企图通过强制劳动来改造人性,从而“强制自由”。和教师一样,劳教警察也曾被司法部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在“党在国上”的前提下,行政与立法的区别就显得并不特别重要。由于司法机构长期孱弱,劳教制度作为社会管治的工具,与司法审判并行存在长达近六十年之久。当司法分支逐渐发育成熟,甚至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之后,劳教制度依然演化为一个怪胎留存下来。这种局面的出现,本质上仍然是“党-国不分”和“(行)政-(立)法不分”两种因素继续残存的必然结果。前者体现在政法委的维稳主导角色上,后者体现在公安机关在政法系统发言权畸重方面。

此外,由于司法技艺的发展不均衡,尤其是维权律师群体的崛起和壮大,从反面凸显出劳动教养制度的两难境地。近期的贵阳黎庆洪案表明,如果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维权律师的据理力争将导致社会关注度提高,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的外部压力和成本更大,虽然在各地政法委主导之下仍然可以确保案件过关,但在此过程中的示众效应,也将导致司法公信力的流失,长远来看导致“维稳”难度增加。司法途径阻力越大,公安机关就越有意愿通过劳教来规避风险。

当下中国大陆法院系统的工作接近满负荷,导致它很难有意愿和精力去争取劳教领域中原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层出不穷的社会管治危机,又使得警察权力握有大量筹码,将劳教制度作为“自留地”,不会轻易拱手让人。和劳教不同,收容审查更多涉及民生问题,一旦激起众怒,执政者可以当机立断、切割止损,而劳动教养则触及到统治合法性问题。用学者于建嵘引用来信的话说,很大程度上,劳教制度现在成为了当权者打压“不听话者”的一种手段。对于执政者而言,需要的究竟是一个承担骂名、但顺手好用的行政工具,还是一个符合潮流、却未必总听使唤的司法工具?换句话说,如果废除了劳教制度,有什么可靠高效的手段,来摆平原本上不得司法台面的人与事?

回到当年鲁迅先生的演讲,在表达“搬动一张桌子也要流血后”, 他表达了悲欣交织的迷惘:“不是很大的鞭子打在背上,中国自己是不肯动弹的。我想这鞭子总要来,好坏是别一问题,然而总要打到的。但是从那里来,怎么地来,我也是不能确切地知道。”

同样,当今中国社会最深切的不安全感也来自于类似境遇:我们目睹方向相反的趋势正在各自前进,空间日益逼仄,但最终将在何时何地汇合,我们也不能确切地知道。作为法律面纱的劳教制度,当然并非坚不可摧,但它背后的管治思路及其危机,却是比单纯“废法”更为深重的问题。

来源: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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