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庄涉嫌伪证案一事致官方媒体的公开信

暨要求立即废除《刑法》306条的公民声明

发表:2009-12-17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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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公民关注团发布

今年以来,各地多名律师因多种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更有北京律师李庄在办理重庆打黑案件期间被当地"政法机关"控以涉嫌《刑法》306条之"伪证罪"而采取强制措施,一些媒体在未经法院审理的情况下,立即先入为主给予定罪,连篇累牍地针对未经证实的所谓"案件事实"发布评论,营造了一种一边倒的、不正常的"公开审判"气氛,并大肆进行负面引申评价。而理性告诉我们,李庄事件意味着中国律师执业权利和执业环境在遭遇新一轮的寒流。律师执业风险聚然加剧,凶险就在身边。同时,我们也在担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等与人权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正接受着极为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下面我们先对相关媒体报道逐一提出质疑。

一,相关报道称:(1)"为弄明原因,管教民警多次与其谈心,希望他摆正心态,调整情绪,正确对待即将开始的审判".(2)几经辗转反侧,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按响了报警铃:"我有重要的情况要说!" 对此报道我们认为,警察在以看似合理的方式干预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在法庭上依法查明或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依法侦查才可以获得的事实和证据就在狱警的攻心之下依靠当事人的"反水"而获得。我们不禁要质疑,这样做的法律依据何在?

二,相关报道称:(1)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2)但是经过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杜撰的说法不攻自破。对此报道我们认为,既然有过律师在会见中与巡视警察发生过纷争这样一个被正式披露的事实,那么李庄的"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这种说法就不应该是捕风捉影和空穴来风。根据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不能被监听、被陪同、被干扰的,尤其是在法院审判阶段在看守里发生的有碍律师会见的"巡视"就没有法律依据。律师的会见权同样是神圣不容侵犯的。

三,相关报道称:(1)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2)该案件调查组工作人员说。"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 对此报道我们认为:(1)李庄根据相关规定向法院就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这应该是律师辩护权的体现,不能说是设置障碍。否则律师今后将如何执业?至于律师提出的问题是否真实、是否被采纳则是法庭的审查内容和职权范围,不能因此对律师的相关执业权利进行剥夺。(2)关于案件调查组所说的"基本一致"这一说法,更是令人生疑。律师所从事的职业是一个不能马虎而且是有着严谨要求的工作,"基本一致"就意味着不完全一致,无论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如何,单从法理逻辑上来看,律师都有义务对任何微小的"不一致的地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此无可指责。3,案件调查组的工作人员是否均有刑事案件侦查权,也需要我们的关注。相关方面应该对此予以说明和披露。

四,相关报道称: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报道我们认为,成立"联合调查组"来侦办涉嫌伪证罪的刑事案件,在追究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样的作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文革"遗留下来的流水线办案方式。在中国的法律词典中,是没有这样一个法律名词的。用政治来代替法治就永远不会有真正的法治。

五,相关报道称:李庄要求龚刚模出庭只说三个字:"不知道"。 对此报道我们认为,关于沉默权及沉默权之行使的讨论应该再次正式被提及了。

我们无意为李庄作无谓的辩解,但是为了不遭到李庄一样的困境,我们必须进一步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一,李庄的未来和命运取决于依法查明的事实和公正的审判。我们只是针对目前媒体的一边倒的报道及报道当中不能不令人质疑的环节和不恰当的引申,提出我们的关注,以醒世人。尤其是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这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有可能直接导致律师整体执业环境受到不应有的、带有某种政治目的的整肃,以使本来就已经充满冰霜的律师执业环境变得更加寒冷。

二,必须指出,前期采访中,在没有足够依据的情况下相关方面就李庄伪证案向公众披露相关案情及案情细节,而且是完全不利于李庄律师的官方及相关媒体的一面说法,基本没有李庄的相关辩解介绍。这种导向不利于公众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最为重要的是,没有经过审判程序就过早地作出定性式的结论并公之于众是明显在破坏法治,是在搞"新闻判决"。在法院宣判之前的侦查阶段,重庆方面就通过媒体来刻意放大此事件的社会影响,其真实用意耐人寻味。

三,我们必须清醒起来,这是一个"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时代,法治才是最大的政治,没有法治,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和稳定。舍法治别无它途。为此,我们希望对李庄案的司法程序要依法公正进行,更希望未来对李庄的庭审更能够公正透明,至少能够做到程序公正公开,以确保让社会公众能够从中得到全面的认识。

四,希望律师协会能够认真履行保障律师权益的职责,从律师的整体利益出发,勇于介入,了解此次事件的真实情况,给所有关注此事件的社会公众和广大律师一个完整的说法。同时我们也呼吁重庆有关方面,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法治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努力作到依法办案,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和辩护权,避免用非常规的办法来侦办案件。

五,我们还呼吁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既然报道了就要全面反映案件的细节和事实,其中包括当事人的辩解。不要屈就于个别人的政治需要,不要在案件宣判之前做出定性。同时,我们也呼吁大家勇于对不合理和有损律师行业发展的作法表达意见,对非法损害律师权益的作法提出抗议,尤其是对《刑法》306条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律师会见权的现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当事人的沉默权提出自己的主张。

六,《刑法》306条是悬在中国律师头上的一把魔剑,并且是世上绝无仅而专为中国律师而量身定作的魔剑。伴随着又一轮呼呼作响的官方媒体炒作之风,这把剑终于扎向了可怜的李庄(无论未来李庄是否构成犯罪),也再一次地威胁到了每一个律师。基于此,我们还要呼吁立即重新开始讨论废除带有明显行业歧视特点的《刑法》306条,我们也要呼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立即启动关于相关议案的论证和审议。

七,我们对律师执业活动中任何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迎合、勾结或拉拢某些政法官员的不法行为表示严厉谴责,并全力支持相关方面依法进行惩处。同时,我们希望社会各界能够认识和理解律师行业对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所扮演的建设性作用。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重庆打黑专项治理活动中诸多违反《律师法》,侵害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不被监听等执业权利的不法行为,对重庆市进行"律师法实施情况"执法大检查。

八,就李庄案本身来说,我们鉴于李庄律师是被指控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而龚刚模涉黑案又是重庆市公安局直属"打黑办"侦办,我们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理应回避。我们建议公安部比照文强案指定重庆市以外的异地管辖,应该更能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结语:虽说政权来自人权,公权力来自公民所同意之授权与让度。可,单个的人权时时面临着强大的公权反噬之阴影。一个公民,当他身处司法权处置之下时,他的人权是孤单无力的。这个时候,司法之程序正义,将成为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律师的辩护权,将成为保护人权的最后最后一道屏障。而,为"坏人"辩护,这种几乎带有原罪的程序正义之微薄屏障,往往会被民粹的、"实质正义"的浪涛所淹没。河南张金柱案、上海潘苹案之畸重量刑、舆论杀人,给我们留下了多少苦涩的回忆和争执。再往前回溯到文革,刘少奇案、"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百口莫辩、万炮齐轰时,程序正义荡然无存时,实质正义同样损失殆尽--希望我们每一个为政者、为民者,能够凛于以往的多次教训,凛于每一个时代"认识之局限",少一些实质正义之激情,多一些"程序正义"之理性,给思辩、给辩护权多一些时间,多一些空间。


"李庄案公民关注团"成员如下:

北京,公民,张辉

北京,律师,唐吉田

北京,律师,兰志学

北京,律师,黎雄兵

广州,律师,唐荆陵

湖南,公民,肖勇

北京,公民,刘沙沙

北京,公民,左樵

厦门,公民,张铁牛

北京,公民,马萧

广东,律师,刘士辉

来源: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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