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警察无证搜查非常普遍”现象?

发表:2009-12-16 09:13
手机版 正体 打赏 0个留言 打印 特大

北京市检察院负责公诉的一位处长在“刑事搜查扣押制度改革与完善研讨会”上透露:在治安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无证搜查非常普遍,“常用到案经过等替代搜查证,或者对紧急搜查做出说明的情况极为罕见。”

关于搜查,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但在现实中,有些侦查人员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即便开具搜查证,也经常不列明搜查范围;进行搜查时,被搜查人或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经常不在场;没有制作搜查笔录,或搜查笔录上没有家属、邻居、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这种做法属于严重违法。为了行使法定职权,公权部门当然有权进行搜查活动。但在侦查阶段,当事人是被推定为无罪的,因而,当事人依然是享有法律完整保护的公民。公权部门要进行搜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并进行。

很多人会以为,绕开法定程序,算不得什么,甚至可以更为有效地打击犯罪。这样的理念是荒谬的。这是反法治的理念。在非法治社会,执法者奉行的准则是以暴易暴,为了打击犯罪,执法者可以违法,可以忽视和损害当事人的权利。这样的制度,其实未必能发现真正的罪犯,反而造成诸多冤假错案。法治社会则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和惩罚犯罪者的。初看起来,这样做比较费事费时,却能保证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

从这个角度看,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这个缺陷也体现于其他法律中:它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怎样做,却没有设计出有效的机制,激励、约束这些部门必须这样做。于是,这些部门大胆地不这样做,但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其他部门,都无可奈何。这样的法律,从表面上看都符合法治的规范,但在现实中的运转却总是扭曲走样。

那么,如何把刑事搜查活动导入法治的轨道?解决的办法不出两途:

第一,实现权力的制衡。目前在中国,搜查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行申请、自行批准。法谚云:一个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自行授受的搜查证难以体现法治意义。如果要让搜查证成为正义的文书,一个机关的申请必须由另外一个机关批准,比如,公安机关要搜查某一嫌疑人,应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准备搜查某一嫌疑人,应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样一个外部审查机制可以降低随意签发搜查证的可能性。

第二,法律应当进一步规定,凡在需要持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却未持搜查证而获得的证据,法院不应当采信。这一点,可以由被告来举证。换言之,法院应当向被告人提供一种救济渠道,让他来约束公权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有了这样的司法保障,嫌疑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无搜查证的非法搜查。

建立这样的制度,需要政治决心。立法者需要认识到,非法搜查、非法执法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其程度不亚于犯罪活动本身。只有约束住了执法者,执法活动才能真正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新京报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荣誉会员


欢迎给您喜欢的作者捐助。您的爱心鼓励就是对我们媒体的耕耘。 打赏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这篇文章您觉得

评论


加入看中国会员

donate

看中国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