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区法院:连蕾教师父母不服一审判决

发表:2009-10-04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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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获悉哈尔滨师范大学毕业生连蕾车祸赔偿案件的进展情况,肇事司机赵力通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连蕾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我们认为连蕾父母上诉状写的非常明确,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信口雌黄、颠倒黑白,只是采纳被告的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而不采纳连蕾父母的证人证据,可见呼玛县法院腐败到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地步,我们不能不呼吁所有真正的我人民法院的法律工作者,支持连蕾父母的上诉状!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

上 诉 人:连森斌,男,生于 1955年 4月14日,汉族、韩家园林业局资源部工作。住址:韩家园林业局2号楼房2单元403室,电话:13555080795。身份证:232724195504141111

原告: 张佰艳,女,生于 1955年 4月14日,汉族、韩家园林业局医院工作。住址:韩家园林业局2号楼房2单元403室,电话:13845761205。身份证:232724195504141111

被上诉人:赵力通,男,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东郊乡厢兰五村大五井子屯265号。身份证:232324197401151x。电话:15146530376.

被上诉人: 陈立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8日。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四街24委7组557号。身份证号码:232324197501080314.电话:13555334777,13704558745。

被上诉人:唐国东,男,28岁,黑P-67544小轿车驾驶员。现住呼玛县金山林场。工作单位韩家园林业局北疆林场职工。电话:13846577511,3517425,13845758394。身份证:232721198111270638。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赵力通、陈立东、唐国东等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2009)呼刑初字第28号《黑龙江省呼玛县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呼玛县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9)呼刑初字第28号,重新裁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仅根据原告的撤回起诉书和口头撤诉,就判令"原告连森斌、张佰艳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属于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45,143.00元。

(其中死亡赔偿金231,620.00元钱。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钱。独生女,26岁,教师。丧葬费11,523.00元钱.处理丧葬人员费用 12,0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出差补助费。合计255,143.00元。减去被告人陈立东已付的16万元,尚应该赔偿 145,143.00元。)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书违背法律规定,诱导原告撤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仅根据原告的撤回起诉书和口头撤诉,就判令"原告连森斌、张佰艳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属于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再有呼玛县法院后来主动找原告连森斌,提出撤销对肇事司机赵力通的民事诉讼,原告连森斌在不懂得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同意的,第二天连森斌发现撤销对肇事司机赵力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错误的,这样错误决定对肇事司机赵力通有力,他可以不受经济赔偿的法律约束,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得宽大处理,原告连森斌几次找呼玛县法院法官邢政,要求修改撤销对赵力通的民事诉讼,法官邢政不允许修改,说不能够修改,这样对原告有利。呼玛县法院这个不允许原告修改决定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明明知道这样的交通肇事罪不适合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开处理,反而主动找原告连森斌,千方百计的说服连森斌同意撤销对肇事司机赵力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个是违背法律法规的做法,是严重侵害被害人亲属的利益的行为。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赵力通量刑畸轻。

呼玛县人民法院于2009 年9月27日以(2009)呼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确判"被告赵力通的亲属积极参与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而被告赵力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简直胡说八道,骇人听闻!

被告人赵力通及其父亲,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卑鄙、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赵树有根本就没有积极赔偿原告连森斌的经济损失,还伙同车主一起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原告连森斌签订协议书,并且赵树有还自己承认没有给原告连森斌10万元钱(有录音证据)。赵树有还在法院抢原告的录音证据,还破口大骂原告,还要打原告连森斌。

被告人赵力通没有积极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他父亲赵树有而且还采取欺诈、威胁、欺骗、恐吓等手段。在被害人连蕾举办丧事的时候,被告人的车主没有去看望也没有拿一分钱,就赔偿问题,对原告人多次说他的车辆没有进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家里很困难,连住的房子都是他父母的,就这么一台破车,没有赔偿能力,直接最后承诺只能赔偿14万元。原告人无法接受这么可怜的赔偿条件,陈立东提出如果你能够签26万的赔偿协议和出26万元的赔偿收条,可再给你两万元。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我的爱人被气的犯了心脏病了。我只好在他准备好的协议书上面签字,并写了26万元的收条(实际收到16万元),由此,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极大的精神痛苦。

被告人的父亲赵树有,车主陈立东欺诈行为事实清楚、罪证确凿,后果严重,但被告人赵力通却判了有期徒刑一年,明显对被告赵力通量刑畸轻。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三、一审法院无中生有,拈轻怕重。

一审法院在《呼玛县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提出"且有证人唐国才、连森斌的证人证言。"这个不符合事实,一审开庭的时候,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只是公布了唐国才、唐国东的证言,没有公布连森斌的证言,因为连森斌的证言,明确对被告唐国东不利。这个有法院的庭审记录,有连森斌的法庭录音证据。

一审法院为什么在《呼玛县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没有提出原告连森斌提供的证人证言,还有原告连森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证据,而是注重陈述被告欺诈、威胁原告签订的所谓协议书。而法院也是和原告说过被告没有给原告26万元钱,就是这个协议书不能够否认,这个说法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在协议书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一审法院在《呼玛县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提出"对被告人赵力通提出亲属参与赔偿被害人亲属的事实并无争议。"我们知道被告人赵立通亲属参与赔偿,无可否认,可是赵力通的父亲在法庭欺骗说"我亲自给连森斌10万元钱",第二天有否认没有给连森斌10万元钱,对原告连森斌说"没有的事情,我只是去邮所了。我只是拿5万元钱。"这个有录音证据。

一审法院开庭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公诉的时候,没有交警队的肇事司机的酒精检验报告,而人民法院就不应该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公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人民法院应该依照法律,采纳受害人家长提供的证据,鉴于肇事司机和车主的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不良行为,不适合判处肇事司机缓刑,应该判处受害人和车主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让受害人的家长得到应该得到的赔偿?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希望给人民教师--连蕾的亲属公正的经济赔偿,给肇事司机应有的刑罚!绝不能够让这样的人间悲剧重演!绝不能够让肇事司机逍遥法外!

总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定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条款无效的行为严重背离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旨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是交通肇事罪的受害人,但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受害人的各项权利均未予以保护。相反,三名被告的却得到格外关注。不仅是法院对其量刑轻,而且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小,仅仅凭借原告和被告的协议书就判决被告已经收到26万元钱,而不采纳原告连森斌提出的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请二审法院依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不合理的裁定书,对本案重新裁判。

  此致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连森斌、张佰艳

  2009年9月27日

附:《呼玛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呼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赔偿协议书》、《焦言证言》、《修瑞祥证言》、《车凤梅证言》、《刑事判决书抗诉申请书》各1份。法院开庭录音、被告陈立东、赵力通父亲录音各一个。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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