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各国所奉行的一条基本法律原则,同样也是被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司法制度。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最近代理的一起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数名业主状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延期交房赔偿。然而这么一起简单的案件在立案时却困难重重,法院在收到诉状近一个月内竟然迟迟未立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七天的期限)。法院的理由先是人数众多,维护社会稳定(所谓稳定的实质,就是维持原状不变,也就是维持统治秩序和既得利益不变,所以在任何一个朝代,当权的统治者都是极力推崇稳定的)需要要慎重处理。后来把市政府搬出来了,称市政府要求同一事件中涉及三名以上的当事人的,则要求法院向市政府及政法委请示是否立案。
何其荒唐!法官在陈述理由时却显得理所当然,义正言辞!面对法官几乎训导的口气我已经无言(而很多当事人因为对法律的不理解而对这种荒唐理由予以认可)!在一个政治超越法治,权力高于法律的国家,无论如何精彩高明的辩法析理都显得那么苍白无力,甚至可笑。
司法是人们寻求救济的最后渠道,当这条渠道的水都被弄脏了,那么公民的权利也就失去了最终的保障,公民的一切拥有都可能随时被剥夺,包括人身权利和私有财富。
明白了这个国家的政治性,也就会明白为什么这个国家会发生公仆嫖宿幼女,公安跨省追捕网友,法官烤晒律师,上访者沦为精神病等等不正常而在这个国家成为常态的现象。
呜呼,法治!法律之痛!呜呼,国民!民众之痛!呜呼,律师!我心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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