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杨佳死刑复核期的关键时刻,刻意安排杨母露面,是对以前违法行为的补偿,还是另有企图,并不重要,杨母作为关键证人指出杨佳患有精神病才是最为重要的,还原并坐实了杨佳案的一些细节。这让杨佳案真正出现转机,也不排除官方释放出积极信号,极可能是在试探民间智慧,也可能为免杨佳死罪--在精神病上重新定位杨佳杀警案,为平息顺从巨大民意而为自己寻找下台阶的体面。
笔者暂时倾向于官方是在探查民间反应。这从另外一个事实可以得到佐证。在大陆媒体一片噤声、公众得不到杨佳案进展的消息时,有两个人通过新浪博客源源不断将细微消息和评论向公众披露,而相关评论资讯都被网友转帖汇集在这两个博客。一个是律师刘晓原,另一个是艺术家艾未未。重要的是,他俩都亲自介入到法律援助、公民投诉、审判现场观摩、与杨佳亲属保持机密联系等重要环节。二者着力点虽有不同,但他们的良知和勇气,四个月来已得到证明,值得钦佩。与此相反的是,其它大陆博客和论坛有关杨佳的评论,几乎都被删除,这是准官方行为,没什么好怀疑的。这就说明,官方而不是新浪网是在有意开放这两个博客,虽时有删除他俩博文,但基本都能复原。官方的目的可能有两个:一是释放民间愤怒情绪,二是观察民间反应。后者的可能性更大,以权衡利弊或获得进退依据。杨佳案从杀警发端到囚押杨母、指定律师等等环节表明,这已经不是一次司法审判,而是政府意志主导的行政审判、政治审判,只是民间的剧烈反应,打断了官方预定的企图。
现在基本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第一,杨佳有精神病。其母在杨佳杀警前一年已发现症状,并试图治疗;其母被官方确认为偏执型精神病,杨母二叔也有精神病,也就是说杨佳有家族精神病史。因此,一审前上海司法机关对杨佳的精神病鉴定不真实,非常草率,有故意误导公众嫌疑。但是难在没有一家独立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即使官方机构真正鉴定出杨佳有精神病,他们也不敢私自公布,除非官方事先指定杨佳有精神病。
第二,警方绑架拘押杨母。7月2日,亦即杨佳杀警次日当晚,其母即被上海和北京警方关进北京顺义区北京市公安局安康精神病院。警方诈称王静梅自行走失,王静荣在大屯派出所报人口失踪,警方不作为,遂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朝阳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但被法院拒绝受理,将律师赶出法院。警方关押王静梅并知悉其行踪,但故意隐瞒,因此,北京警方存在故意欺骗公众行为。
第三,一审律师谢有明和谢晋强迫杨母在辩护人委托书上签名。
第四,杨佳最初投诉上海警方殴打他之后,上海警方先后两次登门协商,并答应赔偿杨佳1万元试图私了,被杨佳母子拒绝。杨佳只要求警方提供办案回执,被拒,杨佳将现场对话用MP3做了录音,该录音被警方搜家时拿走。
第五,杨佳穷尽司法救助手段。杨母再次证实杨佳购买了1000张信封、邮票,装在纸箱放在自家阳台上,向媒体投诉,再联系杨佳在上海派出所遭受殴打时,即打电话向警务督查投诉、返回北京后又通过信件和电子邮件向闸北公安分局督查科投诉,这些事实都证明杨佳守法意识很强,在遭受殴打后用尽合理合法渠道试图得到一个说法,但是,这些正常通道都被上海警方堵塞了。综合判断杨佳杀警案这些前置因素,决定杨佳案的定性--义愤过失杀人--捍卫个人尊严的自卫行为。
上海司法机关两次审判,在认定事实上漏洞百出,如"7秒连杀4人"、"5分钟内从一楼跑到11楼杀警、然后再到21楼杀警"、无法证明戴面具者就是杨佳等等关键事实。现在杨母露面,杨佳案的所有聚焦点都转移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厅,能否发回重审、能否认定杨佳精神病,取决于民意的力量。在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实时,民意天然具有正义性和正当性。
杨佳从上海街头遭遇警察盘查那一刻起止杨母露面,媒体和社会公众都被动地由警方牵着鼻子走,警方不惜作假隐瞒部分事实,而这些消息随着审判和关键证人逐次公开化,都证明警察扮演了恶人角色。纳税人供养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以人民为敌的。这些都进一步印证并强化了"警察国家"的实质。北京警方伙同上海警方拘押杨母、隐瞒失踪真相、欺骗亲属,这是两个直辖市警方的联合,还是公安部在背后指挥协调的,都值得疑问。各地警方不能依法独立办案,这是司法黑恶的原因之一。杨佳事件也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迫切性体现出来。由司法系统单方面操控舆情到宣传系统的媒体一片噤声,最恶劣的后果是造成社会大众被误导,真相被蒙蔽。即使杀人犯也享有公正司法审判的权利。此外,上海司法机关因执法违法而心虚表现出极端不自信,这也被公开化,政府的"非法性暴力"-- 显性暴力和隐性暴力充斥杨佳案始末并覆盖其家人。
最为重要的是,由杨佳杀警案--杨母被关押,连带引出另外三个连环子案。
第一,北京和上海警方相关警察构成故意欺骗公众罪、伪证罪。
第二,北京和上海警方未告知王静梅亲属、并经亲属同意、认可,强制将其从派出所送往精神病院,涉嫌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第三,谢有明和谢晋律师构成胁迫欺骗罪。
杨佳母亲和亲属有权利起诉,这三项诉讼及时起诉,密切关联杨佳案死刑复核。上述警方和律师犯罪事实,笔者未查法规,不一定准确,但涉罪方向大致如此。
2008年11月11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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