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龙秀辉先生正在北京上访,他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帮助。
村民敢怒而不敢言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李梅村被探明有丰富的铅锌矿。1986年李梅矿区开采以来,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有的被李梅村领导强制占有;有的被强制性拍卖;有的被矿匪、矿霸强制霸占淹没;90%的耕地被淹没。例如:李梅村糯米冲四、五十亩耕地被村支书龙再昌尾沙坝淹没;龙再昌利用职权,以低价强买,高价出售,从中谋取暴利一百多万元;龙再昌对龙秀辉、龙秀坤两家的耕地实施强制性淹没,李梅村村民对此敢怒而不敢言。李梅村村民失去基本耕地。
1997年10月11日,尤潭镇党委书记龙天华在李梅小学主持召开全村村民大会,决定由村集体开发辽窝洞,会议指定村主任吴海青担任洞长,以村民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龙秀坤为副洞长,从1997年11月开始,副洞长龙秀坤组织广大村民集体集资,集体开发辽窝洞,并且制定了方案,规定开采所得收入,除去向出工人员支付工资及扣除其它开发成本后,利润所得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教育、群众福利,公益事业及村民分红等,共集资7万多元, 历时两个多月,投工5000多个,开采出来的2000多吨矿石,市价要卖三、四十万元。
1998年初,村支书龙再昌勾结州政法委副书记吴运胜,明目张胆地侵吞和瓜分李梅村辽凹集体矿洞、矿石,遭到以龙秀坤为代表的李梅人民的坚决反对。龙再昌、吴运胜利用职权,以权代法,指令花垣县委书记、县矿管局局长等人,吊销李梅村的集体合法开采证,把龙秀坤带领全村人民的集体开采捏造是无证非法开采和个人开采,将李梅村上亿元的集体矿洞、矿石以区区几十万元价转让给花垣县以工代赈,以达侵吞和瓜分目的。在李梅矿区几百个铅锌矿洞中,唯有李梅村办理有合法集体开采证手续。县、州有关领导心知肚明,却行政违法和司法违法,大肆镇压和迫害李梅人民。
村支书龙再昌高高在上,私自拍买了两个集体矿洞,一个集体选矿厂,将老百姓所管理的荒山、耕地,采取不同手段,实施侵吞和瓜分。李梅村每年有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收入,开支从未向老百姓公开宣布。以龙再昌为首的李梅村委、村支部相互勾结,瓜分李梅村的集体财产,蒙骗李梅人民,李梅百姓处在水深火热之中,龙秀辉代表李梅百姓十年来从地方上访到省、中央,最终都得不到解决和答复。
7炸药包投向书记县长
村民的怒火被点燃并越烧越高,特别是他们在得知 1998年1月11日,有关领导将要带领人以执行花垣县人民法院(1998)花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为由要拉走他们的矿石的消息时,他们的怒火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铤而走险的想法占据了大多数利益被侵害村民的头脑。一场爆炸的实施行动也在他们头脑中慢慢形成。此时的李梅村,空气中散发着浓浓的火药味。
1998年1月11日上午,花垣县县委、县政府、县人大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浩浩荡荡地带领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商局、地矿局、龙潭镇政府等多个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了荷枪实弹的警力50多人,来到花垣县龙潭镇李梅村。执行花垣县人民法院(1998)花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对龙秀坤等人在龙潭镇李梅村辽窝洞开采的硫化锌矿石强制运走,予以出售,进行诉讼保全。浩浩荡荡的执勤人员—到李梅村辽窝洞前,手持冲锋枪的干警便三步一哨、五步一岗,进行警戒,封锁了现场,然后排成队的大货车源源不断地拖走村民们开采出的矿石一直持续到傍晚。
傍晚,打了一场大胜仗官员及干警得胜而归。他们分乘10辆小车返回花垣县城的途中,当经过李梅村大亚湾时,埋伏在山顶上的龙秀坤、刘金勇、吴召辉、吴正平、刘炳武5名农民,依次放过了县公安局,检察院的小车。
当县政法书记及政法副县长县政府的小车开来时,5农民从山顶上连续扔下7个自制的炸药包。
刹那间,爆炸声轰天响起,山摇地动,平时威风八面、鱼肉人民的官员们早已魂飞魄散。
好在没有官员和警察出现伤亡。
三十多人被抓捕
龙秀辉向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介绍:1998年5月15日,他如实向县、州、省反映问题,被抓进花垣县看守所,同年6月30日逮捕,1999年9月28日释放为监视居住,到现在为止,一直没有解除。
据悉,爆炸案发生后,三十多人被抓捕:矿洞长龙秀坤被判20年,龙秀祥上访反映被判8年,村民吴召辉被判9年,村民刘金勇被判9年,龙昌玉借钱给龙秀坤,被判4年(二审改判为判3缓4),马玉芳送饭,给省中央发信被判4年(二审改判为判3缓4)),退休老干部抗美援朝功勋龙胜明被下跪,捆绑,捏造未交党费,被取消党籍。龙秀坤母亲杨美秀被公安局局长威胁,恐吓过度而去世。
2007年4月3号,龙秀辉只身一人到北京去上访。国务院工作人员让他回去找湖南省信访局:他们会督促下面办。
截至发稿为止,龙秀辉还在北京,继续在北京的各相关部门间上告,他说:房子也快塌了,回去也不敢住。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律师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具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而导致30多名苗胞被抓捕的湘西1.11大爆炸案的直接起因,是当地出动大量警力强制执行法院违法行政裁定书,拉走本属于村民合法财产。老百姓在状告无门的情况下,只得铤而走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诉讼中,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诉权,只有被诉权。
来源:六四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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