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责任谁负 主人对簿公堂

发表:2007-01-07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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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因两条狗互咬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原告及被告的养狗行为因为都没有饲养许可证,所以双方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责任由原告、被告各承担50%。

判决书说,2006年9月12号下午,齐齐哈尔市崔姓居民饲养的狼狗从自家进入赵家院内 ,将赵某饲养多年的白色北京哈巴狗咬死,为此双方协商不成,赵某报了警。但面对这起少见的因狗咬狗引起的纠纷,警察也无计可施。赵某于是将崔某告到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被告饲养的狗都没有办理饲养许可证,因此双方养狗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导致哈巴狗死亡的损害也不受保护,原告主张哈巴狗死亡所造成的财物损失的赔偿要求,法院认为,原告因哈巴狗被被告的狼狗咬死,与被告发生争吵时引发心脏病,入院治疗1天,对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告、被告各承担 50%,也就是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一半,共计人民币142.18元(约新台币595元)。

来源:中广新闻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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