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南方都市报》作为一个国有企业经过三年时间扭亏为盈,经过六年时间实现年广告收入13亿元,创造了中国报业的奇迹。有很多人来到这里取经,问到底是什么创造了南都的发展奇迹。
这样的发展奇迹和《南方都市报》逐步摸索出来的一套管理模式有关。我们经过1999年到2000年探索,经过2001年总结以及直到今天仍然在进行的修改完善,逐步探索出了一套适合于《南方都市报》发展的管理模式,它能很好统筹采编、行政和业务人员的收入分配,能最大限度地纯洁人际关系,最大限度减少内部争端,最大限度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
在制度探索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在解决这些新问题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某些操作不规范的地方,但我们所有的努力是为了《南方都市报》的发展。1999年,《南方都市报》收入开始迅速增长,尽管已经调低了广告业务员的提成比例,但业务人员的收入还是远远高出采编以及行政人员的收入,多达几倍的差距已经引发了管理危机。为了《南方都市报》健康长远发展,编委会数次讨论调整奖金的问题,虽然没有形成正式文件--这的确是我们不规范的地方,但调整奖金是大家的共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劝说自己的部下--广告部的管理人员和优秀的业务人员拿出自己一部分奖金给报社。这样做纯粹是为了《南方都市报》的健康发展,也得到了几乎所有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这155万元本属业务人员的奖金在2001年初合并到了《南方都市报》2000年度采编和行政人员整体奖金总额中。这600万元奖金总额共分三次分配,第一次在全体人员中间分配,第二次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间分配,第三次在报社最高决策层--9个编委之间分配。这第三次分配的58万元奖金是600万奖金总额中的一部分,而不是155万元调配奖金中的一部分。奖金总额在财务控制下已经混为一体,区分155万元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在我劝说部下让出155万元奖金的时候根本不可能知道最后还有属于我的10万元奖金分配,我不可能为了10万元设计这么一个阴谋,那种认为我“擅自指示调整奖金并从中获得10万元”的阴谋论简直是对我人格的侮辱。
《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分配奖金,没有危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这最多算是分配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这需要市场来验证,而绝不是一个违法乃至犯罪的问题。
关于行贿,现有证据已经表明,所谓97万元贿赂,无论是以喻华峰的名义取出来的80万元,还是以李洋名义取出的16万元,都是我代《南方都市报》给李民英的奖金。这样给奖金的方式的确违反了南方日报集团内部的管理规定,但这不是我个人行贿。
《南方都市报》在制度探索的过程中,确实有过操作不够规范的地方,但我们所有积极的探索都是为了《南方都市报》的发展,我没有任何阴谋,没有任何贪污行贿的故意。我恳请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我无罪。
二:喻华峰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庭审质证之后,现在,有关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的事实已经清楚,喻华峰不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作为喻华峰的辩护人,我们以事实为根据,为喻华峰做无罪辩护。
首先,关于贪污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检方指控的喻华峰“擅自改变奖金用途擅自分配并从中获得10万元”。控方试图建立这样一个逻辑:喻华峰擅自改变奖金用途是为了自己从中获得10万元,而这样的逻辑根本不能成立。
所谓喻华峰擅自改变奖金用途,指的是喻华峰说服部下把1999年第四季度奖金、2000年度上门广告奖以及三个副总经理超额完成任务奖拿出来给整个《南方都市报》采编和行政人员分配。而这样做的背景是1999年南方都市报业绩迅速增长,业务人员收入远远超过采编和行政人员的收入,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曾数次讨论平衡业务人员和采编、行政人员奖金分配问题,虽然没有书面文件,但调整奖金分配是编委会的基本共识。喻华峰作为广告部总经理有责任说服部下拿出一部分奖金,但这绝不等于喻华峰擅自改变奖金用途,因为很显然,喻华峰不是主编,不是财务负责人,他没有权力擅自改变奖金用途。如果没有编委会的同意和默认,喻华峰不可能“指使”财务调整奖金分配。
退一万步讲,即是喻华峰擅自改变了奖金用途,这155万元改变了用途的奖金和后来喻华峰“获得其中的10万元”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喻华峰说服部下拿出奖金以后,奖金就融入了2000年度奖金分配总额600万元中,奖金的控制权在财务而不在喻华峰。这600万元是财务控制下的一个整体,并不因为它们分别存在不同的账户中从而性质上就有所区别(南方都市报没有独立账号因此前几年年终奖待分配时暂时存在个人账户里),先分配哪一部分后分配哪一部分没有任何奖金性质的差别。因此,编委会最后分配的58万元只能说是600万元奖金中的一部分,而不能说是155万元调配奖金中的一部分,喻华峰参与的两个行为--155万元的奖金调配和后来的58万元奖金分配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喻华峰在参与调配155万元奖金的时候,更不可能想到他后来会从中得到10万元,因为这58万元完全有可能在2001年初和其他奖金一起分配完毕,58万元是否分配怎么分配喻华峰都无权决定。
2001年,南方都市报采编和行政人员共分配了605万元奖金,这些奖金分三次发放,第一次面向全体人员,第二次面向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次面向全体编委。当编委会第三次分配奖金的时候,包括喻华峰在内的所有编委只知道这是年终奖的一部分,不可能也完全没有任何意义区分这58万元是从哪一个奖金名目中来的(南方都市报奖金来源包括超额完成任务奖、上门广告奖、利润超额奖等名目)。
所有编委证言表明,58万元奖金分配是负责人程益中提起的经过编委会讨论通过的,而根据南方日报集团当时的管理文件,编委会作为南方都市报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分配所有年终奖金,因此,这次分配是南方都市报的内部合法行为。这次分配不可能是喻华峰擅自做出的,更不可能和前面的调整奖金分配联系起来塑造出喻华峰个人的贪污阴谋。
其次,关于行贿罪。
一审中我们已经提交的证据表明,喻华峰没有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控方所谓喻华峰给李民英送钱是为了继续获得承包合同或者证明自己的能力等说法纯粹是一厢情愿的猜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喻华峰给李民英送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南方都市爆发的奖金。事实上,给李民英送钱并不都是以喻华峰的名义领出来的,其中的16万元就是以业务员李洋的名义领出来的;给李民英送钱也绝不是喻华峰个人隐蔽的行为,财务负责人王培兴证言清楚表明,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多次讨论过给李民英送钱的事,每一笔钱他都是清楚知道的,其中的60万元编委会上虽然名义上是给喻华峰的,但编委会上程益中专门提到老李的贡献,“在座的编委们都很清楚”这60万元的归属。
总之,事实清楚表明,喻华峰实施将金调配与编委会分配的58万元奖金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喻华峰实施调配奖金是为了平衡采编、行政与业务员之间的收入,是为了南方都市报长远发展;喻华峰获得10万元来自编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次正常奖金分配。喻华峰没有任何贪污的故意和实施贪污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喻华峰给李民英送钱是代表南方都市报给李民英的奖金,这种做法虽然违反了南方日报集团的内部管理规定,但绝不是喻华峰的个人行贿,喻华峰不构成行贿罪。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许志永
三:专家的辩护
1,杨支柱
喻华锋被判贪污罪的基本事实到底是什么?一审判决书中有一段简明扼要的记载。请看判决书贪污罪证据(5)证实④:
2001年6月,在一次编委会会议上,程益中问起2000年度奖金分配后还剩多少,王培兴说还有580000多元,程益中听后提议将580000元分了,并提出分配方案,程益中、被告人喻华峰每人100000元,庄慎之、陈朝华、任天阳每人60000元,杨斌、宋繁银、邓海燕、王培兴每人50000元。其他编委对程益中的提议和分配方案没有异议。会后,王培兴将存在李零一、李琼芳、张曙光、江北、袁友兴账上的钱全部取出分发。2002年省审计厅审计时,王培兴补制了一张表,在一次开编委会时叫他们每人补签名。当时喻华峰不在,没有签名,后在2002件1月叫喻华峰补开一张收条。签收的单据一直由王培兴保管,没有入账和公开,直至2004年初才将这些单据交给税务机关。
根据这一记载,定喻华锋贪污罪的原因最后落实在编委们领奖金的签名是2002年补签的,并且签收的单据没有订入会计凭证、没有公开上。
法官们一定会辩解说,判决书里还有许多其他的证据和事实,我们并不是仅仅根据你说的这一点就定了他贪污罪。的确,判决书长达约一万二千个汉字,绝大部分文字都在叙述事实、列举证据,而且判决书所列举的证据和所认定的事实控、辩双方都几乎没有异议。判决书还引用了若干条法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不是“南都事件”的特殊背景引起人们的怀疑,这样一个“铁证如山”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是足以唬住大部分不以逻辑思维见长的人和非专业人士的,是足以把喻华锋这个“贪污犯”从舆论上搞臭的。
但是细加分析,我发现那些颠三倒四、不断重复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基本上浓缩到上面这段引文中了。而上述引文所表达的事实又并不都和判决结果有关系。如果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剥离那些跟认定贪污罪无关的事实,你就会发现我并没有冤枉喻华锋案一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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