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以后在西安再有这类行为,在被救下来之后,就得接受治安处罚。西安市公安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要求对攀爬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据人民网4月26日报道)。
记忆犹新的是前不久中得宝马大奖的青年刘亮,因为没有领到宝马车以自杀相威胁,“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假彩票案尚未水落石出,西安市公安局就不失时机地推出这样一个通知,其用意不言自明。
再向前推,拿不到工钱的民工为了讨回工钱,爬上高楼,攀上高塔,以性命相威胁,只为要回那为数不多的工钱。倘能如愿,就有命在;倘要不回工钱,便一命归天。如此悲惨的境遇,竟被一些不良人士斥为“跳楼秀”。当一个鲜活的生命。因绝望而从高楼、高塔之上一跃而下时,悲惨与冷漠便在这个世界疯长!
不错,他们借用了公共设施,并且以“自杀”来威胁,是谁逼他们爬上高楼,是谁剥夺了他们的活路?
中国的百姓历来信奉的是“好死不如赖活着”,事情到了他们不想再活着的地步,他们才会以死来威胁。因为,除了死,他们看不到任何希望。但是,他们不想不明不白地离开这个世界,因为,即便是死也要让人知道,也要让自己死的有一点儿价值!因为,高楼与高塔往往能够引起人们对他们冤曲的关注!
而如今,他们上高楼、高塔自杀的做法被剥夺了,尽管笔者十万分地不希望他们自杀,却仍无法为西安市公安局的这种做法叫好。在此之前,上了高楼要自杀者还有几线生的可能,如今仅有的几线活命的可能又被剥夺了几分!如果是讨薪的民工侥幸被救下来,不管能否讨回工钱,都要首先接受公安部门的治安处罚!他们没有钱为自己的扰乱公共秩序埋单!
我们不知道西安市公安局出台这项措施的初衷是什么,但这“不死就要受处罚的‘通知’”与杀手又有什么两样?!任何社会都不能打着多数人的旗号明目张胆地扼杀少数人!在人命与公共秩序之间,公共秩序绝不会比人的性命更为重要。
没有人是天生的自杀癖。我国宪法保障了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但在西安市公安局出台的规定中,笔者看不到人性的光芒。难道说今后所有的有冤无处诉的民工弟兄,在山穷水尽之时,穷头陌路的时刻,都只能含冤死在家里吗!难道在西安市公安机关的眼里,人命真的还不如所谓的多数人的利益重要吗?!
让笔者感触颇深的是,鉴于南京长江大桥自杀者较多的状况,南京市成立了自杀干预中心,以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拯救自杀者。而西安市公安局来得痛快:要么死,要么下来受罚!笔者实在不想用没有人性来形容他们,因为笔者正按押着胸中的愤怒,在告诉自己,他们只不过想以此来减少自杀事件。
但是,时至此刻,我们也只能怀着一颗善良的心期待着,期待着西安市公安局这样的规定能够起到好的作用,减少自杀者。同时,更希望能给那些没有自杀癖的自杀者更多的关爱和法律以及道义上的支持。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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