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宝生、夏嘉陵在任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经理和该公司证券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互勾结,共同收受他人贿赂达人民币370万元,胥宝生还单独收受他人行贿的价值14万余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由于二人的受贿行为,致使到期的国有资产9800万元不能收回。胥宝生和夏嘉陵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挪用国有资产470万元,用于合伙开办私营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至今尚有97万元未能退还。
2001年6月,宝鸡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胥宝生、夏嘉陵死刑。二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01年12月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今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终结,核准了胥宝生的死刑判决和夏嘉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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