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寶生、夏嘉陵在任寶雞市財政證券公司經理和該公司證券部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相互勾結,共同收受他人賄賂達人民幣370萬元,胥寶生還單獨收受他人行賄的價值14萬餘元的勞力士手錶一塊。由於二人的受賄行為,致使到期的國有資產9800萬元不能收回。胥寶生和夏嘉陵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挪用國有資產470萬元,用於合夥開辦私營公司,進行營利活動,至今尚有97萬元未能退還。
2001年6月,寶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胥寶生、夏嘉陵死刑。二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陝西省高級法院於2001年12月1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今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終結,核准了胥寶生的死刑判決和夏嘉陵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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