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杨宁自1992年4月至1995年1月间,利用其担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务处会计师,主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分别采取收入不入账,用假发票、假记账凭证冲销平账等手段,大肆侵吞公款人民币2429余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盈利活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宁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杨宁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杨宁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赃款大部分未能追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未能退还,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杨宁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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