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人民币法院主持下

发表:2002-03-0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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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人民币法院执行庭主持下,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如果不是亲眼所见,记者怎么也不相信眼前这份判决书竟出自深圳某法院。
  
  昨天上午,记者在广东省正翰律师事务所采访该所刘子龙律师时,在刘律师提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猛然发现该判决书第三页中间部分凸现“……双方在人民币法院执行庭主持下,经过平等协商……”字样,一时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继而忍俊不禁,随后又陷入深思:堂堂法院怎么会出现这样的错误?!
  
  在该判决书的最后一页,记者看到成文的时间是2001年11月26日,落款处有审判长、审判员及校对人的印字,同时加盖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红印及该法院的骑缝章。
  
  据记者事后了解,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需对判决书内容的准确性负有责任。审判机关如发现判决书中有文字或数字的差错,应及时下发纠正裁定书。但刘律师向记者表示,至今他还未收到此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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