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众所周知 有什么必要姑隐其名

发表:2001-10-24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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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事真是奇怪。本来人们不知道的事,却被有些人尤其是耍笔杆的,频频在媒体上宣示为“众所周知”;而大家已知或应知之事,有人却讳莫如深,就跟隔壁阿二所说“此地无银三百两”似的。

  比如围绕与远华走私大案有关(不说“涉案”)的两位歌手,媒体上掀起了一场不大不小的讨论,北京青年报《每周评论》版也未能例外(本版曾于9月24日刊发《某歌星是否不涉案》、10月15日刊发《歌星是否涉案与“点名”无关》两篇文章--编者)。有文章说,“相信绝大多数读者都明白她们是谁”。看来孤陋寡闻如我者,属于“绝小少数”是无疑了,因为我确实不知“她们是谁”。其实不光我,问了周围几位熟人,他们竟然“绝大多数”对女歌星与远华案有染(涉案?)深感莫名其妙--按腐败、走私,总是发生在大权在握的官僚和奸诈的商人身上,怎么会牵扯到清雅的人民艺术家呢?你说“众所周知”,我们也算一小伙“众”,我们怎么浑然无知?

  那么这个事谁知道呢?我想远华头头赖昌星及其侄子也许知道,后来查处远华案的部分人员可能知道,再后相关领导也会知道,至于老百姓,只能听听乱传的小道消息,有几人确切知道?糊涂着去吧。

  “有关方面”和媒体上所谓“某女歌星”、“广州甜妹”、“长着娃娃脸的女歌唱家”,是几个什么概念?真是你不说我还明白,你越说我越糊涂了。中国有多少女歌星?“广州甜妹”是一个特指吗?至于“娃娃脸”,即便在其上冠以“唱主旋律的”,也很难得出“惟一”的结论吧。总之,如此暧昧的影射暗指,不如不说,以免制造混乱。连持“甜妹”、“娃娃脸”论者,也不无忧虑地说:“如果报纸仅仅凭对号入座点了她们的名,一旦与事实有出入,很可能就侵犯了名誉权、人格权、隐私权等等……并因此吃起官司来。”瞧瞧这副尴尬样儿。

  而傻唧唧的受众,就更被开涮得只有匪夷所思的份儿了。听听人们的议论吧--

  甲说:“听说了吗?有一个唱歌的女的,叫某某,傍大款吃官司坐牢
了。”

  乙说:“别瞎说了,不是某某,是某某某,还有某和某,一共三个,是给大款当情妇。犯事后有大官说情,都保了下来,听说还要登台呢。”

  丙说:“你们都是道听途说。确凿消息,人家是当高级三陪,一晚上几十万呢。三陪嘛,身子和嗓子都是人家自己的,人家有权自主使用;不过是教育教育的问题,并不犯法。”

  丁说:“傻帽!这统统是谣言。朗朗乾坤,文明国度,一个唱主旋律的身上,怎么会发生这等怪事?闭上你们的烂嘴吧。”

  唉,所谓的“众所周知”,也算是一种“中国特色”吧。不管怎样,那层窗户纸是不能捅破的。把一件本来应该是简单明白的事,弄得云里雾里,这就是“有关方面”犹抱琵琶、半遮半掩的结果。

  当然有时候我们要为尊者讳,为伟人讳,这也罢了--尊者和伟人的善德和贡献毕竟曾泽被我们,令我们大受裨益。人无完人嘛。他们即使有错,我们也甘愿甚至会违心地给他们留一点面子,不忍心在批评他们时点到他们的美名。这是我们的劣根性。其实这劣根已经部分地被我们拔除了。而与远华案有干系(不知可否用“涉案”一词?)的女歌星,何德何能,也值得我们为其讳?而且这个“讳”,一旦“有关方面”定调,似乎就真成了“讳莫如深”,一直“讳”下去了。退而论之,同样是娱乐场上的艺人,当年刘晓庆、毛阿敏等涉嫌偷漏税,媒体竞相点名批评,老百姓知了情,引以为戒,连税务都加强了对走穴者的监控,效果大大地好,为什么行为比偷税逃税更加下作不堪者,连个芳名也点她不得?

  总之:既然“众所周知”,有什么必要姑隐其名?既然众所不知,为什么不将其名告知大家?大家都知道,还要藏着掖着,是自欺欺人;大家应知道,而有意隐藏,是愚弄百姓。

( 北京青年报 20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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