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红女歌星也去卖身?十年卖艺不如一夜卖身

发表:2001-10-23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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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红女歌星也去卖身?若是空口无凭,恐怕没人会相信。

据披露,远华走私头子赖昌星的侄子赖文峰曾与广州一久负盛名的甜妹歌星签下了3年的“承包”契约,于是甜妹在红得发紫的时候宣布退出歌坛,并获得了价值200多万元的“保时捷”豪华跑车一辆和高档别墅一处。不想3年合同未满,远华案发,甜妹只好复出,人们又从荧屏上看到她嗲声嗲气地唱那海誓山盟、情意绵绵的甜歌了。

真是“有钱能使鬼推磨”。想想那些明星,平日里一副多么高贵的形象,可怜追星族们想见她们一面都是难事,可赖老板竟把女明星包了起来!在新闻界混迹多年、也算见过点世面的我,仍不禁有些吃惊。

但转念一想,这也不足为奇。从卖艺到卖身,是自古以来色艺双绝的名妓们所走的大同小异的人生之路。几百万呀,唱歌唱到人老珠黄也未必能赚这个数。十年卖艺,不如一夜卖身。这个账,甜歌星是算清了。

一算起经济账,我猛然间注意到,如今的名妓已不是昔日的名妓所能同日而语,毕竟是市场经济时代了,君不见,今日名妓的观念大大进步了吗?

此话怎讲?且听我细细道来---

今日名妓有了强烈的市场经济意识。甜歌星签下了合同即是明证。谁听说古代名妓签过卖身合同?李师师、柳如是、赛金花好像都没有。市场经济了,做交易就是做交易,不必再打着爱情的幌子;既然做长期交易,订个合同是必要的,只有这样,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甜歌星有此意识,想必是因为此前签过很多演出合同的缘故吧。

甜歌星签下的合同是“双赢”的。古时的名妓卖身于一个男人,常常是以托付终身的形式,这样做对双方都不是最佳选择。一方面,名妓最想要的是钱,而不是买她的人,虽然赚钱多多,但因此失去了一生的自由,这对于惯于风月的女人来说就像是被囚禁;另一方面,买家需要的是名妓的青春,年老失色的后半生不仅不需要,甚至是累赘,花太多的钱买断名妓终身太不经济。甜歌星的3年期合同完全解决了这个问题。赖文峰花较少的钱(如果包终身花的钱会更多),得到了最青春的甜歌星,而甜歌星得到了较多的钱又可以在3年后重获人身自由---各取所需,互利互惠。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肯定是一种最合理的交易方式。

令人惋惜的是,甜歌星签下的合同未能最后履行,因为跑车和别墅都被专案组没收了。这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是没有办法的事。不过也没关系,只要能把羞耻抛诸脑后,加之强烈的市场经济意识,不愁生意做不成。好在甜歌星还不算老,只浪费了不到3年时光嘛!我相信还会有很多大老板对她有兴趣。可恨那篇报道隐去了芳名,大约是精明的上海人不愿做免费广告吧。不过明星效应不可限量,只要告诸天下,甜歌星要签的合同还不像给歌迷签名一样应接不暇?只是现在的法律不允许公开卖淫,这倒是个难题。

时代在进步,名妓也在进步。甜歌星的卖身合同标志著名妓也是顺应潮流、与时俱进的。仅此一举,甜歌星也足以载入中国名妓史册了。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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