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47人有罪 難道《基本法》都違反《國安法》?(圖)

發表:2024-06-03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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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審理47人案的西九龍法院大樓。(看中國攝影)
圖為審理47人案的西九龍法院大樓。(看中國攝影)

【看中國2024年6月3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綜合報導)初選47人案上周有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其中14人被裁定罪成。法庭指他們違反《國安法》條文,以「非法手段」顛覆政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質疑:47人案中的被告只是按照《基本法》行事,如何構成顛覆國家政權呢,若按照法院邏輯,是不是連《基本法》都違反《國安法》?

2020年香港民主派舉行初選,承諾一旦進入立法會將以否決《財政預算案》(《預算案)的方式來迫使時任林鄭月娥政府回應反送中的「五大訴求」。同年7月,《港版國安法》實施。翌年1月,參與初選的其中47人被控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

5月30日,47人案國安法指定法官給出的解釋是,「顛覆國家政權」中的「國家」二字定義包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二、中央人民政府;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只要是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政府依法履行職能,就已經構成「顛覆」罪。

至於「非法手段」,法庭認為不必涉暴力,亦不必涉刑事罪行,只要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就是「非法」。

坊間普遍認為法庭給出的解釋過於牽強。據《獨媒》報導,香港唯一一位名譽資深大律師、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現任客座教授陳文敏3日在商台節目中分析47人案,指立法會是一個「討價還價」的地方,政黨一向會否決某些法例,以換取政府在其他地方讓步。比如,過往有政黨表示若不落實「全民退保」就會否決《預算案》,若按法院邏輯,全部行為都算「濫權」和構成「非法手段」。

眾所周知,民主就是對公眾事務的協商和妥協。陳文敏指,議會「討價還價」是民主議會司空見慣的做法,若被視為違法,相信日後「議會可以做的事情不是很多」,甚至成為「橡皮圖章」。

基本法》第50訂明,立法會若否決政府提出的《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而第51條提供途徑讓行政長官取得臨時短期撥款,令政府得以繼續運作。

不過法庭裁決指出,當選的民主派議員一旦否決《預算案》,就是嚴重阻撓和干擾政府,因此47人案被告就是在顛覆國家政權。

陳文敏認為法庭觀察有嚴重遺漏,因為《基本法》第50條和51條的設計,已經預見政府可以取得上一財政年度的臨時撥款,不會阻礙政府運作。

陳指出,特首亦可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若市民不滿該位特首,可以透過選票重選遭解散的立法會,換言之就是要求特首下台。他強調這些做法是民主社會選民行使選票的權利,若到了這一地步,凸顯「政府已經失去選民信任」。

因此,他不解為何47人的做法「構成顛覆國家政權」,是不是連《基本法》也違反《國安法》?他說,本來《基本法》設計是行政和立法機關互相制衡,如果《基本法》的設計太震撼,倒不如將議員否決《預算案》的權力也取消。

時評人馮睎乾日前總結指,中共制定「法律」作為遊戲規則,一旦跌入「法律」定義下的「顛覆」陷阱,你使用的任何手段都會自動變成「非法手段」。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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