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信仰國際守護同盟》倡議書

作者:莊惠芝 發表:2011-10-03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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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法的一項原則。

在民主國家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法制原則,宗教信仰者受到了政府和法律的保護。中國大陸由於中共一黨執政,實行共產主義專制政體,《憲法》規定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法規成為一紙空文,成為愚弄民眾的幌子。宗教己變成共產黨奴役人民、毒化思想的手段。中共靠御用和豢養的《三自愛國教會》,派出大批黨的幹部,操縱教會、教堂活動,推銷共產黨的意識形態,藉此控制教徒信眾,強迫人們在具有宗教信仰時,首先要信共產黨,信社會主義,信共產主義。

中國政府名義上在《憲法》中規定宗教信仰自由,但實際上大肆迫害信仰宗教者,從四九年奪取政權至今,受宗教迫害的教會、教堂、寺廟和僧人、喇嘛、牧師、主持、教徒等成千上萬,難易統計。十年「文化大革命」動亂後又高舉暴政大棒,把藏傳佛教冠以分裂中國的「藏獨」,把法輪功戴上「邪教」的帽子,把地下教會斥之為 「反動」教會,把家庭教會稱為危害社會主義的「不穩定因素」和顛覆政府的「異見勢力」。

當前中共和北京政府的宗教政策己完全沒有任何人性和公義,徹底的法西斯化,宗教己演變成共產黨鞏固執政和統治國家的工具。

聯合國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規定: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規定: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

為了維護國際宗教準則,為了堅持宗教信仰自由,為了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者的權利,作為《宗教自由信仰國際守護同盟》的發起人,倡議國際社會和宗教信仰者行動起來,堅決抨擊中國政府實施宗教迫害政策。
我們呼籲:

堅守我們的信仰,抵制共產主義意識的侵蝕;
守護我們的教會,決不屈服暴力政權的威脅與恐嚇;
捍衛我們的權利,爭取國際社會和民間的法律支援和道義支持;
保衛我們的家園,勇於反抗中共的法西斯行為。

宗教自由信仰國際守護同盟(澳洲墨爾本)

倡議人:莊惠芝

201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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