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面臨遞解時 還有補救嗎?

發表:2011-08-07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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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假設你收到了最終遞解令(Final order of removal),你被要求必須離境,甚至已經被移民執法機構拘留了。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就沒有任何辦法可以繼續留在美國了呢?

無限期延遲出境
    
在這裡舉個例子,我們曾有過一位客人,法官判給他最終遞解令。他在美國有個是美國公民的兒子,當時6歲,在讀一年級;還有,這個孩子的媽媽因為殘疾而住院,因此不能照顧孩子。所以孩子只能完全依賴父親。上班的時候,孩子由別人代為照看;週末的時候,父親帶著孩子去醫院看他的媽媽。父親對孩子來說是精神和經濟的唯一支柱。
  
在這種情況下,出於孩子完全要倚賴父親以及人道主義的原因,孩子的父親就應該得到「無限期延遲出境」的許可,從而可以繼續留在美國。    

再舉個例子,一位來自墨西哥的父親,因為沒有在一年期內及時申請庇護,最後收到了最終遞解令。他在美國有3個孩子,年齡都不到10歲。他也是孩子們的經濟支柱,如果他離開美國,孩子們要跟著他去墨西哥。
  
另一方面,墨西哥的形勢發生了變化,綁架和暴力犯罪上升,給孩子的成長和生活帶來威脅。從這個角度考慮,這位父親可以申請「無限期延遲出境」。  

90天期限  

如果一個外國人收到最終遞解通知,而且已經被拘留了,那麼根據相關法律,這個人在90天裡將被遞解。除非有極端的情況發生,在移民和海關執法機構的監管下,此人可被釋放。  

面臨被遞解的外國人有權選擇被遞解到什麼國家。如果不指定國家,那麼移民執法機構便會把他遞解到他擁有公民權的國家,其次是他出生的國家,如果上面的都不可能,便可能把他遞解到他來美國前居住的國家,或者到願意收留他的國家去。  

有些國家不願收留已被別國遞解的本國公民,比如蓋亞那。還有的政府在遞解程序中不怎麼和美國政府合作,比如海牙。   

但是,在90天的期限到來之前,移民執法地勤官員如果認為:釋放這個外國人符合公眾的利益,不會對社區造成威脅,而且此人也不會潛逃。那麼,或許執法人員便會酌情釋放此人。而且,被釋放後的外國人也可以申請工作許可。

来源:大紀元(紐約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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