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在己丑四月初一日(公曆2009年4月25日)子時許,該省楚雄境內之高速,先有煤車傾覆,橫亙道中,稍頃,後車卒至,越煤渣而傾飛,幸無礙,車中人驚悸大難不死,不忍再後車之罹禍,乃訴於有司,地方警卒怠且慍,乃再訴別衙,得其應。警卒旋至,於煤車半里處置警示錐筒三,旋即絕塵而去。
約卯時,滿載旅客之車疾馳而至,見錐筒而慢行,不意其後西瓜車制動失靈,乃訇然撞旅遊車之尾,致其飛騰而墜,西瓜車亦跌墜。是時也,客旅車翻滾數匝,車內客血肉橫飛,夜黑風高,但聞慘呼漫阡陌;曙光初乍,唯見血色勝土紅。當場殞命者十八,不救者繼之,總計二十二命。天南地北皆有,老弱新婚參半。
慘禍出,舉國痛。該省有司照例回應,詳解禍由,不可謂不及時,救死扶傷,亦不可謂不周恤。然未見痛定之痛之追省,反有回護警卒之漫應。
未幾,夜來報警者出貼,詳述報警情事,質疑曰:煤車傾覆至客車罹難,五小時有餘,警卒明知大禍伏隱,而僅以錐筒三枚置之半里以外,車未有一毫之挪離,渣無有一兩之清掃,錐筒之外,亦無半字之警示,則警卒難辭其咎。又,煤車也,西瓜車也,均以超載而違例行車,相關有司,收罰金而任其行,又得無其咎乎?再後,有揭帖云:該段交警與某修理廠深相結納,舉凡該段肇禍等情,俱得該廠獨攬,中分其利云云。
又近聞:揭帖者接獲莫名恐嚇,而刊載之網,亦得大衙貌恭之請,囑其刪帖雲。不意當事者大憤,有邊民、風之末端者強項而出,盡述其語於江湖焉。則滇省己丑之慘禍,猶有逆變之機也,可拭目以待耳。
坊間有云:滇省高速,功莫大焉,朝發雪山,夕至熱谷,且東西南北俱通,車外風光旖旎,此非溢美之辭也。然則慘禍連連,死亡追尾,亦非聳人聽聞之譭譽。余則謂:滇省交警、路政有司等,職司或有常功,守禦亦有常法,然則踞大道以搜金,附通衢以擅權等情所在多有,舉凡設伏、秘構、迫罰等類,無日無之,積習甚深,功過兩抵而已矣!己丑之禍,國中震動,質疑有據,隱情初發,為大衙計:懲其可懲以全其大者,庶幾可脫己禍,稍抒民憤而已矣,余則不必冀望也乎哉!
是為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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