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孩贏政府官司,政府不賠錢!還在破壞農民土地!

全中國唯一的一個打贏了征地官司

發表:2008-09-17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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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被搶生存受到威脅

四川省樂山市夾江縣的一起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峨嵋山市勝利建築公司,私人劉紀明帶頭嚴重破壞集體土地(基本農田),非法倒賣土地中的案件村民被搶土地案件紀實。

2006年5月10日14時,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等組織200多人謊稱"征地",在未辦理任何征地批文、未發布《徵用土地公告》的也沒有任何部門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就駭然將該夾江縣焉城鎮新華村三社的集體土地大肆進行破壞,用沙石填埋。村民要求出示國務院的征地批文,沒有一個部門能出示。

現場情況

2006年5月10日當天中午,現場村民李秀蓮講述到:

我們的土地是一片肥沃的田地,地質非常好,位置也很當道。那天,突然大量的推土地機來填我們的土地。我就要求對方依法辦事,就有大量的社會閑雜人員進行威脅,隨後,大肆抓捕村民,並毆打被抓人員,還把公路封鎖了,禁止車輛出入,村民王亮才路過現場未參與任何阻攔,就被抓了。5月13日仍沒有被放回,其中我也被抓了,抓我的是什麼人我都不認識。

現場村民翟秀枝講述到:

2006年5月10日14時,我在現場,當時我看見供電局組織強行破壞土地,我看見村民根本沒有上前阻攔,就被抓了。一共抓了9個,放了6個。直到5月14日還有3個沒有放。現場還有社會閑雜人員,鎮政府說給村民補償土地款,每畝土地是29800元,我們不同意,說:"不是錢的問題是你們是違法搶土地的,並且分到我們村民個人的手上只有幾百元錢,我拿幾百元錢買你家的房子和土地你同意不? "

現場村民雷淑容講述到:

在土地被公開搶佔的時候,村裡開過一次大會,會只開了三分鐘。社長是這樣說:"今晚開會有兩件事情:一、禽流感來了,死了的雞不要吃。二、我們的土地35.3畝被賣了給了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每畝29800元。龍書記(縣焉城鎮新華村三社)村書記還有話說嗎?沒有,散會"。

我還瞭解到,準備給村民的"補償"的是一共90多萬,但是該土地被賣給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一共1000多萬。村民到手的只有幾百元,有太困難的村民去領了,我沒有領。

2006年5月10日14時,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搶佔了土地後。在我們縣裡的蜀藍大酒店一起吃飯,一共坐了25桌人,社會閑雜人員都一起吃了飯,買單的是社會閑雜人員,吃飯一共花了4萬多。

現場村民王亮講述到:

當時我正看見推土機在推良田,看見幾個社會閑雜人員推的推抬的抬,把宿培榮推上車,因為我的愛人給我打電話說她已經被抓進派出所了,然後電話就斷了,當時我就有點著急,所以走路有點快,對方就說我是不是鬧事的,二話不說就把我抓了,接著兩個公務人員打我,把我的臉打腫了,還有一個公務人員恰住我的脖子,讓我不能出氣,好像快要斷氣了,就這樣到了拘留所,我說04831(號碼),有本事一個一個單打,你們絕對打不贏我,接著又被幾個公務人員打了一頓.然後威脅我簽字,我沒有簽.

現場村民王道紅講述到:

當時我一邊拿著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一邊站在推土機器上說:"這裡有土地法,你們為什麼有法不依?夾江縣焉城鎮鎮長唐平就一聲令下,不明身份人和幾個公務人員就一把拉下來,我拿起鋤頭要去攔,對方說要不是看你老了。早抓了,你還爬到推土機器上去。"

村民舉報

2006年5月10日到年底,村民分別向以下部門上訪。樂山市國土資源局、樂山市公安局、樂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四川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四川省公安局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紀律檢查委員會 公安部。要求糾正夾江的違法行為;

依次在法定時間裏向夾江縣檢察院、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以非法徵用土地罪和非法佔用土地罪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並提供了法律證據。

以上部門村民以書面掛號方式投遞,雖然有關部門有內部批示要妥善解決好本時間,但是村民這邊直到現在也沒有收到一個書面答覆.

法律途徑

200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生效。2007年村民開始走法律途徑,2007年10月29日,為了將供電局從自己的土地上合法的"趕走",10名村民代表向樂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申請了行政復議。

要求:

1、確認夾江縣政府對夾江縣焉城鎮新華三組的土地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不成立,無效。

2、確認縣政府為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頒發的夾國用(2006)第121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無效。

事實和理由是:

要求確認不成立的意思是行為性質為搶土地不是國家徵用。

土地的位置:夾江縣焉城鎮新華三組

土地性質:優質良田,集體土地

時間:2006年5月10日至今。面積35.3畝

徵用用途:商業用途、私人用途。非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

現狀:該土地沒有國務院批准的"農轉非"手續,非法佔用,也沒有國務院的征地批准文件。

申請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先於供電局取得,並且該土地的性質是集體土地。根據法律規定,供電局欲在申請人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築,應當至少履行以下程序;

第一、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土地法43條》)

第二、符合在土地總體規劃;(《土地法24條》)

第三、從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方式是國家動用徵收集體土地所有權,控告人的承包地是基本良田,應當經過國務院的批准。(《土地法44 45條》)

第四、對村民的安置,補償等

2008年2月29日,樂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樂府復(2007)3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作出了如下決定:

1、確認夾江縣人民政府未經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對夾江縣焉城鎮新華三組的土地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違法無效。

2、確認夾江縣人民政府以夾府土(2006)6號文件《關於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用地通知》批准將焉城鎮新華三組土地出讓予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的行政行為違法無效。

3、確認縣政府為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頒發的夾國用(2006)第121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違法無效。

官司結果

村民經過艱難的法律途徑確認了夾江縣政府等部門非法征地,供電局非法佔地後。2008年3月5日,立即書面要求夾江縣人民政府等部門等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只有夾江縣人民政府認為自己在征地過程中有過錯,願意服從樂山政府的3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但是對村民的該請求沒有回覆。

2008年3月10日,村民再次遞交夾江縣檢察院。要求以非法徵用土地罪和非法佔用土地罪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並提供了法律證據,並出示了樂府復(2007)3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15天法定期間滿後。村民又依次在法定時間裏向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遞交樂府復(2007)3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建議由其它省或市縣的檢察院立案,檢察院雖然有批示要辦理好該案件的解決問題但是村民到現在也沒有收到一個答覆,嚴重不符合照法律規定。

在2006年5月10日14到2008年2月29日,樂山市政府作出了樂府復(2007)3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是和其它部門是沒有繼續破壞土地的。但是復議決定書剛下來,就開始繼續破壞土地到現在。村民於2008年3月將一面錦旗送往樂山政府,感謝樂山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2008年3月8日,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將樂山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訴狀中稱:供電局花了足額的出讓金買下該土地,因此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人,其有權利使用該土地。

2008年3月底,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立案。並將此案件指定了樂山市五通橋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接著,向供電局送達了傳票。並把村民列為第三人,樂山人民政府市長進行了答辯。稱:依法行政是政府的職責,糾正夾江縣人民政府的違法行為是上級政府的法定權利,行政必須做到依法和從嚴,市政府沒有過錯。至於供電局是否認為自己有無過錯和支付了出讓金不影響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違法的認定。

第三人村民方也進行了答辯稱:供電局存在過錯,是故意的,違法的,甚至是惡意的,供電局的利益根本不能受到法律保護。2006年5月10日14時,供電局就強佔了答辯人的土地,還一起抓捕毆打答辯人,可是供電局卻自己說2006年6月才與縣國土局簽《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006年8月,才取得了縣政府頒發121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這證明了,供電局是先強佔地後才有"土地使用權證"的,那麼在強佔土地的時候是在該土地上沒有任何權利的。

第三人村民方還稱:供電局多次聲稱"足額"支付了土地出讓金。要求法院讓供電局交出或者證明自己將出讓金支付給了哪一個具體單位,不能拿個"土地出讓合同"就證明自己支付了出讓金。村民有權請求檢察院嚴格追查出讓金的支付及資金流向。因為如果支付給(或者流向)某個人,那就是貪污受賄行賄無疑了。並且村民提出,供電局絕對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根本沒有,確實沒有,因為其根本無法證明其己經"支付土地出讓金"。

2008年6月3日,供電局撤訴,認輸.本案件的法律程序結束.

村民立即於2008年9月9日正式向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正式提交了申請。

申請請求是:要求夾江縣人民政府對該土地恢復原狀,並賠償2000萬人民幣



並將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列為第三人。

期間,村民方已經向各上級部門書面要求在審理期間不得為供電局辦理有關手續。

到目前為止,雖然打贏了行政復議的官司。但是,土地仍被供電局在一直破壞,村民向法院和檢察院申請停止破壞停止施工。可是沒有得到回覆,村民的權利一直在被侵害之中,這是一起嚴重的集體違法的行為。樂山市人民政府確認了這一集體違法行為。但是,檢察院還沒有予以立案件,公安局也沒有對供電局的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立案件,法律程序是先刑事後民事的。村民都已經起訴要求恢復原狀了,檢察院和公安局始終沒有予以立案也不下達不立案通知書。

現在的情況:

鑒於供電局一直破壞土地,不聽任何部門的指示,樂山市人民政府和縣政府縣國土局均下了停工通知書,但是供電局依然破壞至今。2008年9月10日,村民對公安局沒有對供電局的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立案件也不下達不立案通知書的行為不服,以行政不作為向樂山市中區人民起訴樂山市公安局;

2008年9月11日正式向夾江縣人民法院起訴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要求無條件恢復原狀。

法 律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物權法第117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於用益物權,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據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與所有權,擔保物權平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私人的物權。

物權法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據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系私人物權並且與國家、集體的物權平等。

根據物權法32條、33條、34條、35條、36條、37條、38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獨立直接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村民對該案件的性質認定:

1,該的土地性質是基本農田,徵收批准權在國務院,法律規定必須保證本轄區80%的土地是基本農田,那麼可以說80%的土地批准權在國務院。並且村民的土地一直是種水稻和菜油的,村民能夠證明該土地的性質。

2,供電局的行為性質:經過樂山市政府的確認,系行政侵權,違法用地的行為,不是國家徵用,而是搶佔土地的性質,供電局無須狡辯其行為為征地行為,實際上就是一個一般的共同侵權行為,侵犯了村民的土地使用權,財產權,因為該土地有2/3最終落入個人(劉紀明)使用,跟"徵用涉及的公共利益"不相關,其涉及的刑事責任,村民已經向檢察院和公安局報案。

本村民和強佔土地方供電局官司的案件將有一系列報導,敬請關注。

夾江縣人民政府 電話:08335656800 13881330499

夾江縣公安局 周強(局長)電話:08335659066 13708135999 夾江縣國土資源局吳志強(局長)電話:08335653788

夾江縣焉城鎮人民政府唐平(鎮長)

樂山電業局夾江供電局電話:08335675839

峨眉山市勝利建築有限責任公司 電話:13540529302

夾江縣檢察院:08335662000

樂山政府 0833 2103110 08332109567

樂山五通橋法院:08333308451

此案件法律方面的代理人:張巧霞
電話:08335688633 13982290167 13541907623

地址:四川省夾江縣新華四社


来源: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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