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包河區人民法院獲悉,李先璋曾先後擔任合肥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副主任、合肥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合肥市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據檢察機關指控,李先璋擔任合肥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副主任職務期間,結識了浙江房產商杜某。杜某先後送給李先璋10萬元感謝對方為自己提供的幫助。經李先璋介紹,杜某認識了合肥市城建公司負責人汪某,並與汪某合作開發房產項目,從中獲利80萬元。之後,杜某與李先璋以各自親屬名義合夥開辦了投資諮詢公司,杜某負責投資,李先璋利用工作關係提供幫忙,利潤均分。
2005年前後,在李先璋介紹下,杜某和汪某又合作開發了一個房產項目,並獲利400萬元。杜某按照約定,準備將230萬元交給李先璋作為報酬。李先璋再三考慮後,沒有收下這筆錢,而是讓杜某把錢交給汪某"代為保管"。後來,汪某等人相繼案發,李先璋主動到紀委交代了受賄事實。
包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李先璋讓他人"代為保管"的230萬元為受賄所得,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法院遂判處李先璋有期徒刑13年,並沒收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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