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去世外籍配偶子女可繼續移民

發表:2008-07-27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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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眾院司法委員會通過修正草案,允許已歿公民的配偶及子女繼續申請移民。

修正草案規定,申請移民的外籍未亡人必須在美國公民配偶死亡前已經與之結婚至少兩年。未亡人必須在美國公民配偶死亡兩年內提交此申請。

美國公民如果在婚後兩年內死亡的,其為外籍的配偶及子女提出的綠卡申請案尚未批准者,只要證明婚姻的真實性,外籍配偶及子女可繼續辦理綠卡申請。同時,在公民已歿,但尚未提出綠卡申請的情況下,未亡人也可自行提出綠卡申請。

美國現行法律規定,公民的配偶及子女如果還沒有合法在美國的身份,在公民去世後就必須離境。

未亡人申請辦理正式的綠卡:填I-751表;臨時居留綠卡副本;真誠的婚姻證明,包括與美籍配偶共居住宅的租約,曾經擁有共有財產,子女出生紙,及配偶死亡證書副本。

如果子女分開辦理更換永久居留身份:I-751表;臨時綠卡副本;書面說明與外籍父或母分開辦理的原因。

美國公民為國內配偶申請綠卡之後,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者可以為配偶以及子女申請入籍美國,無須讓配偶和子女在美國等待和居住相應的時間。

如果你是美國公民的配偶,且該美國公民在從事美國外貿和商業開發工作的美國人擁有公司裡任職,以及你美國公民配偶根據聘用合同在海外至少工作一 年,這樣你就可以申請入籍美國,如果你的子女是永久居民,他們可因歸化的父母而獲得公民身份,此項規定對親生子女和領養子女同樣適用,要求子女在歸化申請 時未滿18歲,未婚,並且是綠卡身份。

在提出申請時,美國公民可以在國外。如果在國內,必須證明在提出申請之後,馬上就會出國工作。對申請人來講,法律沒有要求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時候在美國,申請人只須在面談時在美國面談。申請人也不需要造美國居住三年或五年。而且,申請人可以在海外美領館按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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