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家擁有6000萬元財產
據 公訴機關的指控,曾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擔任中共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礦產承包、糾紛處理、 工程招投標、職務升遷、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唐國菊、其子曾峰、其女曾雲悉(均另案處理)等共同收受首清文、曹真源、 黃生福、黃生文、周丁元等45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111.4萬元、美元4.25萬、港幣6萬元,折合人民幣共計3152.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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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曾錦春單獨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628.8萬元、美元4.25萬元;與唐國菊、曾峰、曾雲悉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482.6萬元、港幣6萬元。
此外,被告人曾錦春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960.75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經查,曾錦春個人及家庭目前擁有的財產折合人民幣共計6009.45萬元,自1995年以來個人及家庭支出折合人民幣共計796.31萬元,曾錦春個人及家庭擁有的財產和開支折合人民幣共計6805.76萬元。
人情收入就達160萬元
另 外,曾錦春及其妻子唐國菊等相關人員對其財產和支出能說明其來源的折合人民幣共計5845.01萬元,其中合法收入245.83萬元,違法所得 238.98萬元,違紀所得44.79萬元,人情收入160萬元,曾錦春將涉嫌犯罪所得用於投資、借款而產生的孳息合計為1643.16萬元。
據此,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曾錦春應追究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事責任。
為曾錦春擔任辯護人的是原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邱興隆,目前其身份為長沙某律師所的律師。邱興隆向記者表示,他將在庭審後接受媒體的採訪,對他在法庭上闡述的一些觀點進行解釋:「但是我不會說更多的,僅僅說一下我的觀點而已。」
利用提拔幹部收取賄賂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曾錦春在擔任紀委書記的十年期間,斂財之手從來沒有停止過,郴州當地的礦產、房地產、建築工程、領導幹部的提拔和任用、經濟官司,都成了曾錦春受賄的來源。
首清文是向曾錦春行賄數額最多的個人,其行賄款共計人民幣710萬元。
1999 年下半年,首清文到曾錦春辦公室請曾向瑪瑙山礦礦長黎某打招呼,以圖盡快與瑪瑙山礦簽訂水湖裡礦採礦合同,並將事先準備的40萬元送給曾錦春,曾予以收 受。在曾錦春向黎打招呼後,首清文與瑪瑙山礦簽訂了水湖裡礦開採合同。此後,首清文又因為瑪瑙山礦的合同、經營等諸多問題,求助於曾錦春,十多次向其行 賄。
黃 生福原來是郴州市宜章縣榮福煤礦的礦主,也是當地黑惡勢力的頭目,曾經組織了近百人的「護礦隊」,在當地為非作歹,其靠山就是當時的紀委書記曾錦春。為 此,黃生福也在2000年7月至2005年間,親自或者由其弟黃生文出面,向曾錦春進行行賄,還在廣東省樂昌市坪石鎮為曾錦春的情婦購買了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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