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何毅在2004年至2007年擔任欽州市衛生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3次收受該局辦公大樓綜合樓工程承包者的賄賂21萬元,多次收受管轄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及業主的賄賂12.3萬元、美元5000元,收受要求調入該市衛生局工作的某下屬工作人員的賄賂3.3萬元,構成受賄罪;組織局領導班子開會決定私分公款2.7萬元,構成貪污罪;作為單位主要負責人,指使該局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2.4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單位受賄罪。何毅在偵查機關還沒有對其立案查處前,已向紀檢監察機關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依法屬於自首;歸案後,能積極退清全部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何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總和刑期9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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