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大陸接受器官移植 成為謀殺罪的共犯?
刑事責任一般僅及於故意犯。這個「故意」又包括了「明知」以及「雖不確定結果必然發生,但結果之發生卻不違反其本意」這樣幾近於「過失」的行為。舉例而言,對著平常有人行走的鄉間道路隨意開槍,結果擊斃視線死角後的路人,即屬這類「不確定故意」的行為。還有部分的刑事責任是處罰「沒有善盡責任調查來源」,「於不當處所進行交易」這類故意漠視問題存在的行為。最顯著的例子就是「收受贓物罪」。例如在網路上交易一輛來源不明、欠缺文件的機車。買受人不能以「我不清楚」「我不知道」而脫罪,即使主觀認識上,他真的蒙起眼、遮住耳並閉上嘴巴,實在不知道機車是偷來的。但因為機車這樣的商品,一般應該在正常的商店交易,並辦理文件過戶手續。與常規不符的交易過程,顯示買受人內心明知該商品來源不正,因此必須負擔刑責。
凡須負刑事責任者,均有民事賠償責任伴隨。
現在回頭來看看我們的標題。器官移植一直是器官衰竭病患的救星,也一直是人類大愛的表現。在文明世界裡,人體器官只能是「捐贈」,而不能「販賣」。因為人體器官不能被當成商品,這是人類道德規範的底線,不容跨越。由於臺灣器官捐贈量不足,每年有數千民眾前往大陸接受器官移植。我們對於這些身染重疾,不得不進行器官移植的病患,深表同情。然而,生命既然是如此的寶貴,就不能以他人一樣寶貴的生命為代價。
中共坦承自己是全世界最大的器官供應國,但是是以「死刑犯」充作供體來源。其邏輯令人不可思議,即,只要被冠以「死刑犯」的稱號,中共即享有任意摘取其身體器官的權力!然而強摘器官法律責任卻正是在「死刑犯」這三個字上展開。中共槍下這些為數眾多的「死刑犯」(超過世界上所有國家死刑案件的總和)是在什麼樣的法律下判決與執行?紐倫堡與東京大審的罪犯,當初也以自己是「執行法律」為抗辯,但卻沒有成功開脫自己的罪責。謀殺就是謀殺,沒有任何一個人類政權可以用一時一地的法律,把謀害人命這個重罪變成是「合法行為」。這個重大的歷史教訓,人們不能遺忘。
從世界各大媒體報導,包括中共治下的「廣東衛視」、長春日報主辦的《影視圖書週報》以及香港傳媒《壹週刊》,客觀不容否認的事實告訴我們,這些器官來源有幾種樣態:
一、 所謂的「死刑犯」(沒有取得受刑人的捐贈同意);
二、 所謂的「自願損贈者」(欠缺捐贈同意書);
三、 直接從不知情的病患身上盜取(骨髓盜取案);
四、 無辜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
這些不同樣態共同的特徵就是:無法交待供體來源。而最應該關切器官來源的接受移植者,卻同意漠視這一項最重大的疑點,閉嘴不問,也因此踏上了知情共犯的這條賊船。更違常理的,也是接受移植手術者不能脫罪的重大理由是,每個赴大陸接受移植手術的病患,多是在本國經過漫長的等待之後,才赴大陸尋找機會。然而幾乎每個病患在不到一個星期,甚至最快是住院後的24小時內,即能得到配對的器官。任何人都知道,這些快速供應的器官,不是從田裡種出來的,也不是從樹上摘下來的,那是在移植手術前數小時之前仍存活在世界上的、另一個有知有覺的人類身上取下來的。試問,接受移植手術者,能抗辯自己「不知情」或者「我以為一切合法」嗎?世界上有哪一個法院能夠接受這樣的辯詞?
至於那些知情的執行移植手術的「醫護人員」們,無庸置疑必須負擔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負起如同紐倫堡大審時那些被起訴的納粹醫師相同的責任。而這些接受器官移植者,亦難逃其共犯的責任,除了刑事責任,更難逃避民事賠償之責,還有自己與親人、子孫難以抬頭挺胸做人的恥辱烙印。
2002年國際刑事法庭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國際刑事法庭有權審判在國際社會犯下重大罪行的個人,這些重大罪行包括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等。最重刑期為無期徒刑。2006年3月20日海牙國際刑事庭才針對剛果共和國殘暴的民兵組織頭目托瑪斯.魯邦加的戰爭罪進行庭審。
可能有人會想:「做完器官移植後,神不知鬼不覺,如何能追到被移植者頭上來?」是不是真的「神不知鬼不覺」,那要在另外的空間見分曉,但最起碼在人類的這個物質世界裡,「微物跡證」是已經建立的科學鑒證手段。那個移植入體的器官,24小時帶在身上跟著走,就是如山鐵證。即使供體已經被焚化,其留存在世的親友,亦可進行DNA檢測。況且,赴大陸移植時,中共的各級單位與醫療院所,早已對接受移植者留下了完整的資料。
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這些資料即使遭到當權者有意的銷毀,每個世代都有正義之士頂著風險默默的保存下來。想要赴大陸進行器官移植者,能不三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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