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放寬入籍規定 法官可剝奪公民身份

發表:2002-11-02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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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聯邦移民暨公民部長柯德爾,昨天(31日)在國會提出新的公民法案,取消了公民法官批准公民權的權利,交由政府公務員裁決。

 世界日報綜合報導,另外新法案對於入籍申請人在加國居留期限,則較過去更為寬鬆。就是在申請前的六年中,有三年時間是在加國境內,就算達到申請資格。目前規定是,必須在申請前的四年中、有三年是在加國境內。

 不過移民業務律師陸炳雄就此一點表示說,新法雖然更為寬鬆,但是對於一些經常不在加拿大的新移民來說,他們可能失去酌情權。就是不再能像以前向法官求情,解釋自己有不在加國的理由。

 陸炳雄說,像一些有生意在原居地的移民,他們的家眷可能在加拿大,而且買屋置產、年年納稅,但是本人卻很少時間留在加拿大,這一類移民過去可以以此向法官求情,獲得寬限。而以後像這樣的情況,就可能難以求情。

 新法還賦予法院及法官新的權力,對於凡是對加拿大安全構成威脅、或是曾經違反人權者、或是參加過犯罪組織的人,都可剝奪其公民身份,同時被驅逐出境。

 移民部長柯德爾在昨天的記者會中表示,因為九一一影響,為避免某些可疑份子成為加國公民,聯邦內閣將有權力拒絕一些「不尊重民主社會基本價值觀的人」成為公民。

他舉例說,即使是一個沒有犯罪案底的人、卻公開宣揚用暴力反對某些族裔、或是宗教的言論,就無資格取得公民權。

不過陸炳雄認為,這樣的規定也有很多後遺症,而且違反人權這樣的字眼,定義含糊。

他舉例說,一旦中國與加國發生磨擦,將來中國公民就很有可能因此被取消已經有了的公民權。同時過去只有內閣才有權取消公民權,現在只要經過法官就可以。

此外柯德爾說,對於曾經在申請移民或公民時、文件做假的人,以及有犯罪前科的人,移民部長保留取消其公民權的權力。

 這是自由黨政府自1993 年上臺以來,第四次試圖修改公民法。加拿大上一次修改公民法是在1977 年。新的公民法並且首次規定新移民在宣誓入籍時,必須同時向加拿大政府、及英女王宣誓效忠。

 每年有大約16 萬人申請公民權,過去是由政府任命的法官決定是否批准,在新公民法案中,這項權力將交由政府公民部中的官員,即公民事務專員決定。

 這項新公民法中,其他的變動包括:

 * 對於加國價值觀將更為重視,同時在新公民宣誓時,增加對加國效忠的明確字眼;

 * 在海外受加國公民領養的子女,不須先進入加國成為永久居民,就可以立即成為公民。但是加國公民在海外生下的子女,如在國外生長,將不再自動具有公民權,必須經過申請;

 * 在海外出生的第二代子女(如孫子女),到28 歲時,除非在之前的六年中有三年是住在加國境內,可以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失去公民身份;

 * 法官有權取消公民的公民權,但是必須先經完整的司法程序;

 * 公民委員、亦即公民法庭法官,將負起更積極的推動加國公民權的任務;

 不過也有一些規定沒有改變,例如在加國出生的外國人的子女,仍將具有加國公民身份;加國公民在外國生下的子女,也可以有權申請公民身份;申請加國公民者,仍須先具有永久居民身份;申請公民權者,仍須對加國事務有相當的知識及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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