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報導,法庭經審理查明,李耀祺在一九九二年十月至一九九七年七月間,利用職務便利、採取各種手段,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犯案,大肆貪污、私分和挪用國有企業資產。
貪污六千多萬
李耀祺被指貪污公款人民幣六千一百多萬元、一百五十多萬港元,私分國有資產共人民幣四百一十多萬元,及挪用公款四百九十萬港元。
與此同時,海口市中級法院還對同案的海南國際信託投資集團公司原負責人李建強、蘇國華、霍文銘、張澄光、潘茂良等五名被告,分別作出死刑緩期二年,及不同刑期有期徒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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