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石兆彬是福建遠華案中迄今為止被公開點名的地位最高的人物;這個大案早已查了漫長的時間;頭兩批幾十名要犯不是被判重刑,就是處以極刑。因此,人們當然要問:當初,司法機關到底瞭解不瞭解石兆彬?如果不瞭解此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怎麼可能準確地判斷他手下的的幹部在本案中應該承擔多大責任?如果司法機關對石兆彬其實也早已調查清楚,請問又為什麼遲遲按兵不動,要等中共來提這個似乎多餘的建議?
這些看來不可理解的問題,答案其實很簡單:石兆彬是中共中央候補委員,只有中共中央有權處理;司法機關所"司"的"法",無非是按照中共中央的意圖,開一開庭,讀一讀判決書,辦個手續,用老百姓的話來說,打打死老虎而已;中共中央不說話,司法機關不知該怎麼辦才能使中共中央滿意。所以,請注意,對李嘉廷的《審查結果》,最後同樣有這句不可忽略的話:"鑒於李嘉廷的問題已涉嫌觸犯刑律,建議司法機關對其依法處理。"
"黨管幹部"據說是絕對不可違反的原則。省委書記是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中共中央不認可,別說省的司法機關不敢動他,最高司法機關也不敢動他。同樣,縣委書記是省委管的幹部,對他啟動司法程序必須省委點頭,從省到縣的司法機關都無權"擅自"作主;鄉黨委書記是縣委管的幹部,本縣司法機關啟動司法程序必須縣委點頭。主管黨委認為張三腐敗,司法機關不敢說他不腐敗;主管黨委認為李四不腐敗,司法機關除非吃了豹子膽,否則哪敢判他腐敗?所以,只要事情出在各級黨委管理名單以內的幹部身上,犯罪以後如何處理,決定權不在司法機關,而在主管黨委。真正能夠起作用的,是黨紀,不是國法。黨紀高於國法。各級黨委的頭頭犯了法,必須在上級主管黨委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之後,司法機關才敢拖出死老虎來狠狠打一頓。換言之,省、市、縣、鄉各級黨委的頭頭,如果沒有受到黨紀處分,他們在司法機關面前就是活老虎,享有事實上的豁免權。誰敢保護他們?共產黨的主管黨委敢保護他們。必須由主管黨委作出"撤消工作"以上的黨紀處分決定,才意味著此人的豁免權已經取消。這種豁免權,憲法上是不寫的,刑法上也是不寫的,但存在於中國的實際生活之中。至於憲法上所寫的,那是一句好聽的話,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句好聽的話,我相信,有朝一日,一定會成為中國的現實,不過現在還沒有。
總之,在審查報告中的那條建議,反映了中國"黨管幹部"制度下的鐵的現實:對於鄉鎮以上各級黨委的頭頭來說,黨紀高於國法;黨紀先於國法;黨紀是靈魂,國法是軀殼;只要黨內不處分,意味著主管黨委沒有剝奪他的豁免權,他就有恃無恐。"黨管幹部"制度的好處是能夠叫幹部見了上級黨委就害怕,壞處是叫幹部不怕法律,不怕輿論,不怕老百姓。
因此,司法機關無所作為,--"依法辦案"必須躲在黨委後面,不准搶在黨委前面。輿論無所作為,--大家都應該做黨的喉舌,上級黨委尚未表態,新聞媒體哪有說三道四的資格!老百姓更加無所作為,--穩定壓倒一切,老百姓必須維護黨的面子,不得污蔑黨的領導幹部。別看反腐敗的文件寫得多麼有聲有色,什麼民主集中,上級監督,下級監督,同級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黨的監督,嘟嘟嚕嚕一大串,天花亂墜,熱鬧非凡,其實,在"黨管幹部"的制度下,只要主管黨委不發話,其他統統都是紙上談兵,沒有用的。我還必須說句公道話,紀律檢查委員會也同樣有苦難言,--他們重任在肩,辛苦勞累,但是,遇到關係重大的案子,如果主管黨委的主要負責人不點頭,誰敢立案?
腐敗分子出在共產黨內,他們丟的是共產黨的臉,害的卻是老百姓。反腐敗的權力,監督的權力,應該屬於老百姓,屬於輿論,不應該成為任何"政黨"的專利;如果把本來屬於老百姓的權力收歸黨有,除了那些享受豁免權的腐敗分子以外,恐怕不會有人拍手稱快。這件事情很重要,可是被疏忽了,以致六中全會公報絲毫不認為這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不過,如果願意在十六大的文件裡補上,也許不算太晚。
「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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