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作為」透析

發表:2001-09-2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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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媒體都對政府職能部門(包括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懶政等「不作為」行為的案件進行了報導,引起人們的關注。

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資料,從1990年到1999年9月,全國各級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52.7萬件,其中僅1998年受案9.8萬件,是1990年的7.6倍。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告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的案件佔絕大多數,其受案範圍已由最初比較集中的一般社會治安、行政處罰等幾個領域逐步拓展到諸如知識產權、城市規劃、土地礦產、教育、國有資產、網路等50多個行政執法部門,幾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領域。有些案件令人矚目:如去年陝西省的手機用戶狀告省政府及第一責任人---省長;河北邢臺農民王志國狀告衛生部對10多年前出臺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修改不力和「不作為」行為,讓滯後的法規無情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權益等。儘管行政訴訟勝訴率不到40%,但已是不小的進步了。

當前,「不作為」行為的主要表現是瀆職。瀆職通常指國家公職人員在履行其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沒有盡職盡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及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由於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其危害性常常被低估或忽視。

目前,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公務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現象並不鮮見。我國出臺了不少法規,對政府職能部門及其人員不該做什麼作了規定和約束,但對其應該做什麼、該怎麼做等方面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其「不作為」行為該如何處罰也缺乏相應的規定。這使得一些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公務人員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缺乏對自己行為的約束,對自己的要求也簡單到「只要在位期間不犯錯誤就行」。有的甚至把「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當成行事的標準,把法律賦予的權力當做自己的特權。

另外,多年以來,我們在對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公務人員的所有要求與規定中,並沒有貫穿「權力即責任」的基本原則與理念。責任是一種負責任的法定狀態,違法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由此引起的後果。可是,鮮有某官員因某事故「引咎辭職」的消息,常常是某某官員因某事故發生不久調離原崗位而在另一崗位出現。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不作為」該怎麼辦呢?目前除了少數公民或法人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外,更多的人或法人是求助報紙、電視或「市長熱線」。「市長熱線」本來用於密切政府同老百姓的聯繫、及時促進一些問題的解決,可很多城市設立「市長熱線」後差不多都變成「求助電話」了。市長主要職責不是代替所屬各職能部門去行使職責。非用市長出面不能解決問題,恰恰說明這個地方的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行為的嚴重程度。如果問題都非一把手不能解決,我們的行政機制、法律法規是不是存在漏洞?

多數公民或法人不願到法院起訴政府職能部門。其原因主要有:一、有些法院並不願受理公民或法人告政府職能部門的案件;二、公民或法人在遇到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公務人員拖延辦事時,往往採取非正常辦法,諸如託人說情、請吃送禮等;三、很多法律、法規存在著條文不細緻、程序不具體、標準不明確等問題,造成有些職能部門的公務人員「不給好處不辦事」。

消息來源:深圳熱線(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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