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星島日報11日溫哥華報導,在日前的閉門聆訊中,代表律師邀請的兩名受保護證人出席作證,證供經塗去人名及身份後公開,據知其中一名遠華集團僱員指出,四二零專案組在九九年九月,要求他和同事收回借出的公司車;之後,四二零專案組又將他拘留達四十六天之久,期間盤問二十次,找不到罪證,結果「勞動教養判決書」以妨礙公務罪迫他簽名。他的家人打算聘律師,沒有律師敢接,據稱因為「政治氣氛太濃」,而且辦案人員也曾表示,有權聘律師也沒用,他們不會把案件資料提供。
結果他在沒有審訊下被關押近一年。受保護證人又指賴是好人,關心下屬,反對暴力,故冒牢災之險由廈門到加拿大作證。另一名受保護證人則是在紅樓工作,指紅樓五零二室是賴昌星夫婦的臥室,當事人沒有看到曾明娜在紅樓有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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