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驳回记者邓卓儒定罪上诉 维持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裁决(图)

发表:2025-03-23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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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卓儒(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台湾公共电视特约记者邓卓儒,被指于2019年11月18日理大冲突时有万用钳及雷射笔,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看中国2025年3月23日讯】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周五(21日)颁布两宗涉及2019年香港理工大学冲突事件的上诉判词。其中,除民主党主席罗健熙非法集结案外,另一案件涉及台湾公共电视(公视)特约记者邓卓儒。他被指于案发当日管有万用钳及雷射笔,经审讯后,被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判囚15个月,据悉他已服毕涉案所有刑期。邓不服定罪提出上诉,惟上诉庭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方指裁决矛盾 质疑记者身分未获考虑

邓卓儒一方早前上诉时表示,原审法官未有充分考虑其记者身份,亦未赋予应有的权重。此外,他未有被控非法集结罪,原审却一方面裁定其“管有索带作损坏财产用途”罪名不成立,另一方面却认定他意图将雷射笔及万用钳作为攻击性武器,质疑相关裁决前后矛盾。

上诉庭:未参与集结亦可违法 驳回矛盾说法

上诉庭则认为,尽管控方以非法集结为案件背景,但这并不代表必须起诉被告参与集结,因即使被告未参与集结,也可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当时理大冲突仍在持续,邓卓儒身处核心区域,控方的检控基础并无矛盾。此外,原审裁定其管有索带无罪,理由是该索带并非示威者常用以固定路障的“死索”,而这一裁决并不影响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的成立。

上诉庭:携带物品无合理解释 支持原审推论

上诉庭续指,案发时为早上,邓独自一人,根本没携带雷射笔的理由,就邓解释是用作指示同事,惟当天根本没人与他同行,而万用钳藏着可伤人的小利器,邓指是用来调校工具的证供亦被证明不可行,故原审有权推论万用钳为武器,认为邓一边工作,一边伺机加入或协助他人对抗警察实非不可能。此外,原审亦曾指出,邓管有两件印有“PRESS”字样的记者背心,或供其他示威者掩饰身分,此点值得商榷,但对其“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的裁决并无影响。因此,上诉庭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有定罪。

公视对判决表遗憾 促港府尊重新闻自由

邓卓儒于2022年12月被判刑后,台湾公共电视(公视)发表声明,指出邓在2019年11月18日当天,正执行拍摄专题报导,内容涉及歌曲《愿荣光归香港》在抗争中的传播情况。事发时,他身穿印有“PRESS”字样的公视记者背心。公视对判决深表遗憾,并呼吁香港特区政府尊重新闻工作者的权利。



责任编辑:初新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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