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三读通过!“共谍”将重判无期徒刑(图)

发表:2019-05-07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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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中校退役后赴中国经商,涉嫌被吸收当共谍,帮忙发展组织,刺探台湾军情,近日遭到法院判刑。
早前两位中校退役后赴陆经商,涉嫌被吸收当共谍,后遭判刑。(图片来源:自由时报)

【看中国2019年5月7日讯】由于宪法将中国定义为“大陆地区”而非外国,导致共谍件无法以内乱罪或外患罪论处,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中国、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纳入现行外患罪规范当中,以避免共谍罪轻判事件再次发生。

此外,针对未获授权与外国政府(包含中国)或其派遣之人做约定,足以损害国家者,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据自由时报称,近年来共谍案频传,然而修法前仅能以《国家安全法》泄漏国防机密罪处理,最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引发修法声浪。

5月7日,民进党团提出修正动议,不予修正原本《刑法》第103至111条条文,另新增《刑法》第115-1条。

提案人民进党立委王定宇指出,借由在刑法115条之1明订中国、港澳、境外敌对势力均适用外患罪章,是有效将共谍纳入的方法,比用“敌人”定义更简单、清楚,将共谍列人外患罪章,等同“敌国”。

因此,原来审查会通过逐条增列“敌人”,另在第10条增列“敌人”定义,已不需要。

王定宇说,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非经未经政府授权和中国签订协议者,罚则只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

其情节严重或再为相同、类似之违反行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其罚则过轻,因此今次也修正刑法第113条。

刑法113条三读条文明定:应经政府授权之事项,未获授权,私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为约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足以生损害于中华民国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增订第115条之1,明定本章之罪,亦适用于地域或对象为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行为人违反各条规定者,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

王定宇强调,面对中共武力威胁和渗透,透过本次修法得以护台湾2千3百万人生存,保护台湾安全和民主自由。

责任编辑: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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