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元春律师:关于唐慧案的几点补充回应

作者:甘元春 发表:2013-07-16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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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3年07月16日讯】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和避免对乐乐造成二次伤害,我一直没有回应有关唐慧案的情况,但现在事关当事人的声誉和律师的执业操守。胡益华律师已经回应,我作几点补充:

1、2006年10月1日,乐乐被周军辉强奸时是处女(原始案卷内有,并征得同意发布),有人却试图将其编造成一个十岁就睡过其他男人的坏女孩,进而得出“自愿卖淫”的结论,其用心。。。。。

2、乐乐爸爸因为远房亲戚担保,在唐慧被劳教前进入卷烟厂做搬运类临时工,并非政府安排;唐慧劳教案不久,他老公从卷烟厂离职远赴外地打工; 

3、我与胡益华律师是乐乐案件的第3次二审(此前二次发回重审)的代理律师,诉讼请求184万是一审提出的,故不存在我与胡益华律师拔高诉讼请求的可能。同时,此前已经确认,乐乐的患的性病是目前医学无法根治的,且会反复发作,需要不断用药物进行控制,一审过程中,唐慧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提出此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法院判决认为待损失发生后,另行诉讼解决。

我与胡益华律师代理乐乐案第二次发回重审的二审和代理唐慧不服劳教决定申请复议案,均是法律援助,不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存在网络上所传诉讼请求有分成的可能。

4、有关唐慧上访过程的官方案卷,作为代理律师,虽多次申请查阅(见我本人2012年8月7日微博),并且专程赶到永州市公安局、省劳教委,也向省政法委调查组交涉过,但我们至今没有看到,官方也没有公开。我们除了向唐慧了解,就只能从网络上攻击我们的文章里了解,这也是那些人曝露“五毛”身份的重要证据。

而目前某记者却称捡到全套材料,更包括官方从未公开的省政法委调查结论。如果该记者所称属实,请有司加强保密和案卷管理工作。

5、昨日与永州当地一直负责该案维稳工作的官员联系,他确认:

(1)2009年12月,湖南省高院将乐乐案第二次发回重审后,到2011年3月,永州中院都没有宣判,唐慧认为已经严重超过审理期限,故搬被窝住到永州中院半个月是实,但没有其他网传的下作行为,他当时进入了办公室进行劝导,办公场所内卫生正常。

(2)他还证实,唐慧很要面子,从来没有网传的所谓见领导就脱衣服这样的行为。

6、在代理唐慧劳教案的过程中,我和胡益华律师从未公开评论乐乐案的刑事处罚是否妥当,是否应当判决几个人死刑的问题。因为我们认为,乐乐被近卖淫案当事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唐慧劳教案是国家机关对公民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与乐乐案被告人无关。当时,我们多次拒绝某些人提出的,趁唐慧案引发关注,对最高人民法院喊话,催促尽快结案的建议。我们在工作中努力避免因为唐慧劳教案引发关注,对乐乐案的刑事审判产生不应有的影响。这也是我们法律人应当坚守的底线。

7、2012年6月中旬,乐乐案二审判决下达后,我与胡益华律师和其他朋友(如@夏天的茉茉)即劝导唐慧开始新的生活,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乐乐的教育、医疗、心理辅导中去。当时,案件并没有媒体的太多关注。唐慧自己也租了个小门面开花店,并开始做装修。唐慧的生活本已经开始平静过渡。8月2日,永州市公安局对唐慧实施劳教,我们都非常震惊。

8、其他待官方公布案件证据后,再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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