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被自杀”的政治逻辑(图)

发表:2010-01-0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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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十三年(1808)十一月初八早上,受命到江苏省山阳县督查救灾款发放情况的官员李毓昌被发现悬挂在屋梁上,其仆人李祥等急忙向山阳县令王伸汉报案,王伸汉随即亲自去淮安知府衙门向知府王毂报告,王毂带领仵作(类似法医)等前去查验,得出结论:李毓昌系自杀。随后,知府打报告给省里,按察使(代理)胡克家、布政使杨护都同意了这个结论,之后江苏巡抚汪日章、两江总督铁保也都同意以自杀向中央报告。这样,李毓昌自杀身亡就成为了一个官方结论。
  
然而,李毓昌自杀疑点颇多。用第二年嘉庆皇帝看到李毓昌家人到北京向都察院(类似现在最高检察院)提起“京控”的报告时的第一感觉来说,“李毓昌在县署赴席,何以于回寓后遽尔轻生,当夜自缢,其事已不近情”,所以“其中疑窦甚多,必有冤抑”。嘉庆身在紫禁城,仅凭一份报告就能看出“其事已不近情”,何以江苏各级官员--从知县、知府,到巡抚、总督,竟一个人都没有发现其中有问题?这显然也很不“近情”。
  
实际上,据两江总督铁保呈递给嘉庆皇帝的奏折说,他接到王毂禀报李毓昌自杀的时候也曾经有过疑问,“疑及李毓昌查赈事竣,何以忽至投缳?欲提伊家人严切查办”,不过王毂等禀报说李毓昌的家人李祥等人已经离开山阳县,所以没有“关查到案,详究根由”,而是“草率完结”,潦草结案了。
  
由此可知,从情理推论,李毓昌自杀是很让人起疑的,精明的嘉庆皇帝一眼就能看出疑窦,昏聩的两江总督铁保也能感觉到事有可疑,所以这件事并不需要严密的逻辑,而只需要常识就能看出其中存有问题。
  
李毓昌自杀的不合情理之处,还可以从李毓昌的个人情况看出来。李毓昌是当年的新科进士,五月份被皇帝接见后,随即“着交吏部签掣分发各省以知县即用”--即人事关系转到吏部(类似中央组织部),根据抽签结果,分派到各省,只要有知县的空缺出来即可优先获得任命。李毓昌的运气也比较好,他抽到了到江苏(清代称江南省)任职的签。江苏在明清两代是富庶繁华、人文荟萃之地,是当官的最好去处。明代官场有个说法:“命运低,得‘三西’”。“三西”指山西、广西、江西,这三个地方比较穷,油水少,所以当官去这三个地方被认为是“命运低”。而被选派到江苏,则无疑是“命运高”。想一想,中国古代读书人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为人生两大最为快乐之时,李毓昌在37岁时中了进士,正是人生得意之时,而抽签又抽到去江苏当官,而且有空缺出来即可获得职位,仕途顺利,正是意气风发、踌躇满志之际,他为什么会自杀?从情理推论,没有任何有说服力的理由。李毓昌到江苏后,适逢黄淮水灾,江苏北部的淮安一带被水淹没,灾情严重,朝廷发下几十万两银子的赈灾款,为了保证赈灾款的正常发放,两江总督铁保选派了一个11人督查组赶赴灾区,李毓昌是督查组成员之一,刚到江苏就被委以重任,正是一展抱负之时,更没有理由要自杀。
  
既然李毓昌自杀有这么多明显的疑点,在情理上很难说得通,那么为什么主持办理此案的一线官员--山阳县令王伸汉和淮安知府王毂就看不出来?为什么不仔细核查?实际上,李毓昌之死是个惊天奇案,李毓昌并不是自杀,而是“被自杀”,作案者不是别人,正是山阳县令王伸汉。
  
原来,李毓昌到了山阳县(该县为淮安府首县,与知府同城办公),掌握了王伸汉捏造户名、冒领灾款的证据,已经写成报告,准备呈递上级。王伸汉知道后,生怕事情暴露,派家人包祥与李毓昌的仆人李祥勾通(两人原来认识),准备贿以重金,被李毓昌严词拒斥。后来又许李祥以好处,让他把李毓昌的报告偷出来销毁,但李毓昌防范甚严,无从下手。王伸汉不能得手,遂邀李毓昌到县衙喝酒,将之灌醉。李毓昌回到住处后口渴要茶喝,仆人李祥在茶里放了砒霜,李毓昌喝下后腹痛吐血,李祥又怕其不死,与李毓昌的其它两个仆人一起将李毓昌勒死,将之悬挂到屋梁上,伪造自缢身亡现场,第二天清晨装腔作势地去向王伸汉报案。
  
王伸汉接到报案后,确认李毓昌已死,马上赶到知府衙门向王毂禀报,并说了谋杀的实情,“求其保全,不敢忘恩”。随后王毂前往验尸,“任听仵作喝报”,作出“自杀”结论,草率了结该案。
  
李毓昌家人接到死讯后,从山东即墨赶到江苏运回尸体,王伸汉向李毓昌叔父李泰清赠送150两银子,并告诉他回去后尽早安葬--“归宜即营葬”,显然是想出点钱安慰死者亲属,让其尽早安葬了事。因江苏官方已经作出“自杀”的结论,李泰清虽对李毓昌自杀抱有很大怀疑,但无法追查真正死因。
  
李毓昌尸体运回老家后,妻子林氏检查其遗物,发现一本书中夹有一张纸片,上面写着“山阳冒赈,以利啖毓昌,毓昌不敢受,恐上负天子”,是没有被李祥等人发现的报告残稿(成稿的报告已被搜走);另外还发现衣服袖口有血迹,并且有毒,如果是上吊自杀,当然不可能拿衣袖去擦拭,也是不可能有毒的。所以,李毓昌家人怀疑其被毒害,开棺检验尸体证实确有中毒迹象。
  
于是李毓昌家人赴北京都察院鸣冤告状,嘉庆皇帝接到报告后大为震怒,让山东巡抚吉纶主持验尸,也得到确凿证据,之后将王伸汉、李祥等涉案人员押赴北京会审,各犯对合谋杀人事实供认不讳。据王伸汉供诉,发给山阳县的九万多两银子的赈灾款中,被其冒领的有二万三千余两,其中一万两送给了王毂、督查组其它人员等,归其自己的是一万三千余两。
  
关于李毓昌“被自杀”一案,嘉庆皇帝在上谕中说了一段非常到位的话:“试思职官身死不明,显有疑窦,该地方官尚相率朦混,不为究办;若无告穷民,衔冤负屈,又岂肯尽心推鞫,为之伸理?其草菅人命之事,不知凡几矣!外省官官相护,系向来陋习,今官员内有相残之事,不加究诘,可见相护者乃狼狈为奸耳。正直之员,邪佞岂肯庇护,惟有倾陷矣。”
  
的确,如果地方官员连李毓昌这样的办案官员“被自杀”都“相率朦混,不为究办”,那么“无告穷民”“被自杀”又有谁“为之伸理”?官员对同僚都敢玩“被自杀”,又如何不敢以“被自杀”对待“无告穷民”?官官相护,狼狈为奸,此种官场生态如果不能改变,正义何由得伸?“被自杀”的现象又如何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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