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前老总陈同海天价贪案神秘调查处理(图)

发表:2009-08-31 12:26
手机版 正体 打赏 0个留言 打印 特大


陈同海起底

"中石化"前老总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受审,"天价赃款"从何而来?贪腐金额过亿,却仅被判死缓,这一开了中国司法史先河的案件背后有无"猫腻"?

从成克杰的4000多万元,到王守业的1亿元,石雪的2.6亿元,黄松有的4亿元,再到陈同海的2亿元......腐败记录不断被刷新,"亿元贪官"成为一个现象。贪腐"记录"被不断"刷新"的根源何在?一名在反贪前线奋战多年的检察官,揭示了其中的"奥秘"。

天价贪案中的陈同海

7月26日,判决生效,中石化原老总陈同海前往秦城监狱开始了他的高墙生涯。

陈同海,一个开了受贿上亿元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司法先河的人。

神秘案件

7月15日上午9点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该案此前曾于今年6月12日在北京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但司法部门封锁了消息。

此次判决虽然有消息灵通的记者云集门口,但法庭大门紧闭。

宣判仅进行了20分钟。陈同海始终神情平静。

庭审结束后,无论是法院工作人员,还是律师、家属都拒绝接受采访,态度坚决。

判决宣读后一个小时,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主流媒体都得到来自官方的一纸新闻通稿,该通稿仅简单叙述了判决结果。

尽管记者想尽了办法,至今没能见到判决书正文。

当天,新华社发布了一篇题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陈同海受贿案宣判一事答记者问"的文章,主要回答了陈同海受贿1.9亿余元却获死缓等"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

在该篇"答记者问"中,法院列举了陈同海四个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认为对陈同海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特别说明,对陈同海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意味对其轻纵,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的结果,体现了法院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处,同样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中石化、将近两个亿、死缓、高干子弟......这些字眼留给公众广泛的遐想空间,可是媒体给出的少而又少,或者千篇一律的报道,更让民间众说纷纭。

有猜测说,此案之所以神秘是因为被陈同海检举的案件还在侦查阶段,过多的报道对侦查不利;也有猜测说,陈同海一家害怕案件有反复,好不容易争取来的死缓很有被唾沫星子淹成死刑的可能;更有猜测说,此案背景复杂,一言难尽......

本刊记者多方寻访,从有关人士和旁听人员那里得到一些案件信息,也许可以揭开冰山一角。

庭审再现

据旁听人员说,在当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陈同海受贿数额争论激烈。

辩方为陈同海做的是罪轻辩护。律师认为,陈同海仅仅受贿2000多万元,另外的1.7亿元不能算受贿款,因为陈没有为对方谋利。

陈同海交代,检察院指控中有1.7亿元是他的商人朋友送来让他帮忙的,这个忙跟中石化一点关系也没有,不是给他的,他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为对方谋利。

这段话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法院认定他从轻的情节中"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的语句。

不知道什么原因,尽管辩方不认为1.7亿元属于犯罪构成,可是在开庭前,辩护律师还是把其中关于证明这部分钱非贿款的10多份证据全部撤了下来,而他们提交法庭的证据一共是40多份。

据说,开庭前辩方律师还特意上书,建议控方,是否可以把公诉书中关于这1.7亿元的部分撤下来,因为律师认为,1.7亿元定罪存疑,证据存疑,事实不清,同时也以免给司法机关自己造成被动。但是,这一建议没有被采纳。

陈同海的代理律师高子程,曾经代理过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原行长张恩照受贿案、国家药监局注册局原局长曹文庄受贿案等名案;代理律师刘家众曾是亿万富翁袁宝璟的辩护律师。两名律师为人低调,在媒体上鲜见其名。这次同样还是拒绝回答媒体的任何问题。陈同海的家属倾囊请出这样两位重量级律师,可以说是孤注一掷。

剩下的2000多万元,陈同海承认是自己的受贿款,可是他辩解说,这些钱是三个建筑商朋友在长达四五年的时间里逢年过节送来的"心意"。事实是,他的这些朋友都拿到了中石化的工程。虽然陈同海进一步辩白这些工程要价合理,质量合格,可是他无法摆脱为行贿人谋利的犯罪嫌疑。

判决出来后,陈同海对刑期基本满意,但还是表示对1.7亿的数额不认同。他的家属对此反映更强烈一些,多次劝陈同海上诉。据说,他的律师为此把上诉状都准备好了。但是,到了最后关头,权衡利弊后,陈同海决定放弃上诉。律师和家属遵从了他的意见。

目前可以确定的是,司法机关认定的陈犯罪事实中没有提及陈案传说中的两个重要人物:原山东省青岛市市委书记杜世成与情妇李薇。而据《财经》2008年3月报道,正是杜世成在被调查过程中揭发了陈同海。李薇正是他"为情妇牟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的对象。

大起大落

几乎所有的媒体在报道陈同海和他的案件时,都会说到他的身份背景,这也是本案受到特别关注的原因之一。

陈同海出身的中共高干世家,他的父亲陈伟达为中共党魁之一,在浙江工作近30年之久。1978年调任天津市市委书记。

陈同海1976年从东北石油学院毕业,分配至大庆油田工作。1983年奔赴父亲的"根据地"--浙江,并在这里完成从蛹到蝶的羽化过程--

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陈同海任浙江镇海石油石化总厂负责人。1989年5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91年7月至1994年1月期间,任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1994 年1月,陈同海出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直至1998年4月调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4月起,陈开始担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此时,到达他权力的顶峰,独揽大权,"既是中石化的一把手,也是二把手和三把手"。

据说陈同海在这个位置上虽然有工作能力,可是生活奢华,"每月公款花销120万元,平均一天花4万元"。对此,陈竟然认为理所当然:"每月交际一两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两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

顶峰也就意味着跌落。

2007 年6月初,有所察觉的"上面"开始动作。在有关领导的督促下,陈同海递交了一份书面"自我检查",承认自己工作中有四大过失:(一)公司账目不清,有做多本账和逃税活动;(二)集体侵吞、挪用税收款;(三)挪用公款,以现钞、证券等作礼品,赠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主管;(四)接受名贵礼品占为私有。

递交这份检查的前后,他开始转移财产,积极准备外逃。仅5月中旬到6月20日,陈同海在京、津、深的12个银行账号,有51次大额款项被提取或转移到其他账户及套购外币,总额过亿元。

2007年6月22日,陈同海被免去中石化集团总经理、党组书记职务。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天夜间发布公告称,陈同海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长和董事职务。

6月28日,陈同海被羁押至天津市警备区拘留所,正式升级为"拘留审查"。

2007年10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共十七大中央企业系统代表团分组讨论时透露,陈同海被"双规"。

2008年1月25日,新华社正式发布官方对陈同海"双开"的消息--

经查,陈同海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兼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

上述消息称,陈同海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经监察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悉,陈同海"落马"后,有关部门从他在北京的两处住宅处,共搜查到52万美元、48万加元、65万欧元,还有化名护照5本。

新华社就此案发表评论说:对陈同海案的严肃查处再次表明,腐败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无论是什么人,无论其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必将受到严惩。(陈案的判决对官方喉舌是多大的讽刺,但喉舌就是喉舌,依然一以贯之地义正词严,看中国编者)

如无特殊情况,陈同海出狱时该是垂暮之年。




来源:《法律与生活》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荣誉会员


欢迎给您喜欢的作者捐助。您的爱心鼓励就是对我们媒体的耕耘。 打赏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这篇文章您觉得

评论


加入看中国会员

donate

看中国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