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检察院——"二十一世纪的渣滓洞"

强烈控告滨海检察院采用残忍手段刑讯逼供致郑信民屈打成招,证人证词严重不符的事实

作者:倪晓红 发表:2008-04-14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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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是原江苏省盐城市规划用地处处长郑信民的妻子,中共党员。今天含泪向你们控诉滨海县检察院在对我丈夫郑信民(以下简称郑)实行监视居住期间采用残忍手段刑讯逼供使其生不如死,屈打成招并致其在侦查期间受伤面部被缝8针、左耳被打聋以及在郑受贿案侦查过程中存在多处违法办案行为:无案由立案,先定案再办案,先定罪再编证据;采取严重刑讯逼供的非法侦查手段逼取口供;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和逮捕都没有由公安机关执行);拒不提供全程录音录像和侦查期间受伤抢救的病历,隐匿证据,隐瞒事实真相;采取非法手段超时关押、威胁、引诱证人复制口供笔录,对出具矛盾证言的证人打击报复、不经合法程序自行重新调查......等事实。

在07年11月30日和08年元月11日郑信民受贿案两次庭审时,郑当庭诉说了滨海检察院在对其实行监视居住期间对其采取残忍手段的刑讯逼供,使其生不如死,不得不向滨海检察院办案人员作出虚假供述的事实。

07 年6月19日上午,郑在局里上班时,被盐城市检察院来人带走,交给滨海检察院在盐城某办案点受审。为了取得有罪口供,滨海检察院办案人员,对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酷刑。从07年6月19日至6月28日,连续九天九夜不给睡觉,多天不给饭吃,不给水喝,饿极了只给一点冷水泡的方便面;将其拖到卫生间(没有摄像头的地方)对郑采取打耳光,卡脖子,将双手从后面反铐住用毛巾系着往上拽,轮班罚跪带楞子的铁棍子等。还对郑恐吓说:"这才只是‘小学',你不招,有更厉害的‘中学'、‘大学'来治你,让你生不如死,就是将来出去了,也要你痛苦一辈子"。反贪局的刘文胜局长还说:"打死你我也最多住三年牢......"。郑被检方整得神魂颠倒,精神恍惚,生理处于极度崩溃边缘,在这种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情况下,6月28日,郑借上卫生间的机会寻死,办案人员将浑身是血、奄奄一息的郑送到市一院进行抢救,面部缝了8针,竟不给住院治疗,随即又将郑带到滨海检察院办案点。在相隔几天后,明知郑身体处于极度虚弱的情况下,反而变本加厉地施加酷刑。7月5日到7月12日期间,又连续6天6夜不让睡觉,不让吃饭,不给喝水,办案人员直接在滨海检察院的审讯室里对郑拳脚相加,鼻子被打出血,左耳被打得失去听力。还继续逼郑跪带楞子的铁棍子,晕倒了,办案人员不仅不拉,还逼郑爬起来继续跪,如此反复,郑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遂按照办案人员拼凑案件的要求,编造了一份份受贿的口供。还被逼迫签下受伤是"畏罪自残"、滨海检察院没有刑讯逼供的笔录,当时郑不肯签,反贪局的刘局长说,"你不签,再让你过一遍程序,而且再来一遍比前面的更厉害"。

滨海检察院办案人员就这样以刑讯逼供的手段非法取得"口供",再根据郑的笔录将"行贿人员"进行逐一传讯(非法超时关押,平均取证时间都在四、五天以上,不让睡觉,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他们已犯了行贿罪。这些证人因没有行贿而不承认,他们就把郑的"交代材料"给他们看,"配合就按照材料抄写一遍,立刻放人,不追究任何责任;不配合(不承认),就按行贿罪论处,把人带到滨海去,那里有的是办法"。这些"证人"深知滨海检察院刑罚多,也听说到了滨海办案点没有一个不"招"的,于是这些人在恐吓、诱供下,大多按照郑的笔录抄写一遍,承认"行贿"。下面略举3例。

其一,南通某开发公司陆副总在盐城负责工程,与郑只是一面之交,郑在被整时为了保命,瞎说陆送过2万元钱。后滨海检察院将陆带到办案点,要其承认行贿之事,陆再三声明自己从未送过钱给郑,而且公司在盐城那时项目名称还未定,换句话说,八字还没有一撇,怎么可能去送礼呢?更甭说是2万元的现金了,实在是无中生有。但检察院在把陆关押了三天后,威胁陆,如再不承认,就带到滨海去。而陆当即回答"带到滨海就带到滨海。反正没有送"。在僵持无果的情况下,滨海检察院通过亭湖区一检察长打电话给南通陆的老总,请老总打手机到办案现场劝陆: "已关了几天了,你就承认吧,何必自找麻烦呢?公司事情那么多,更重要的是检方已明确告知,只要承认,即刻就可回家",在此情况下,陆只好违心地签了字。但陆总出来后,在与盐城工学院王副教授等十几人聚会时讲述了这一荒唐的办案过程。当时王副教授反问陆"既然没有这回事,你怎么能随便签字呢?你承认送2万元,对郑来讲,就得多做2年牢,人家将来出来问你,你怎么回答?"陆说,"反正是姓郑的赖我的,又不是我赖他的"(王副教授等人可作证)。

其二,昊壹房地产公司钱总被滨海检察院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到办案点,要其承认行贿给郑,钱因没有这回事而拒绝承认,他相信共产党领导下的滨海检察院会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办案的,结果被检察院非法关押整了四天四夜,面目全非,衣服和皮肉都粘到一起,出来后就被家人送往上海住院治疗(此人随时可以作证)。

其三,郑被整得精神恍惚,为求活命,瞎说某房产公司王某送他20万,后办案人员认为不可能这么多,继续逼他说。"没有这么多,那可能15万"。"15万也不可能"。随按办案人员拼凑案件的要求慢慢跟他们磨合,只到郑说到5万时,办案人员方才认可,最后按5万元定案做笔录(郑当庭陈述:"如果你们不相信可以看录像")。随后滨海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传讯王,要其承认行贿之事,王因没有这回事拒绝承认,结果被非法关押六天五夜,最后不得不按照检察人员的要求复制郑的 "口供"签字。

滨海检察院作为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逼取郑的口供,再根据郑的口供采取威吓、引诱、体罚、复制口供的方式取得证人证言,指控郑犯受贿罪。而假的口供和证言不仅漏洞百出,证人和嫌疑人的证词也存在多次反复,事实和证据明显不符,完全是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多次加工而成。开庭时有多位 "行贿证人"出具说明和证词或以打电话给承办法官的方式告知是滨海检察院强迫其承认行贿,而滨海检察院竟在开庭后不经合法程序,自行再次出动原班人马非法关押、威吓、胁迫出具矛盾证言的证人,并迫其再次做出行贿的笔录。

以上是滨海检察院公然执法犯法,肆意践踏法律,将国家的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这一粗暴行为的真实写照。如不是赣榆供电局长被检察院刑讯致死,谁还会相信,偌大的13亿中国在大力提倡精神、物质、政治三个文明的今天,竟然还会出现这种执法违法的恶劣行为。难道侦查机关为立功嘉奖可以用牺牲郑的人身、自由和名誉为代价吗?如今的法理何在?公理又何在?滨海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还是"二十一世纪的渣滓洞"?检察官是人民的公仆还是打手?滨海检察院对郑实施了令人发指的酷刑,我将上诉,保留追究这些违法办案人员刑事责任的权利。

自郑 07年6月19日被监视居住,遭滨海检察院刑讯逼供,直到一审判决9个多月来,郑已先后多次向滨海县看守所管教、驻所检察官、滨海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写出申诉,并委托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李明律师向江苏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信访局反映情况,我和家人也已向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的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多次反映情况,但至今未有回复。郑的辩护律师全国人大代表刘玲在庭审前后多次以书面形式提请法院调看郑在侦查期间的全程同步录像及在市一院抢救的病历、治疗资料,在开庭时更是强烈要求调看全程录像。一审法院亦书面通知滨海检察院向其提供上述资料。令人遗憾的是滨海检察院至今拒不提供上述病历和录像资料。我清楚地记得07年7月1日我闻郑受伤的事实向检察院提出要见人未同意,后提出要看抢救的病历,在我的要求下,龚检察长出示的郑的病历清楚地记载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我当时向龚检察长提出疑问并要求复印病历龚检察长没有同意复印,说"这些病历将来都要放到卷宗里提交到法院,到时候律师可以调看到。"开庭时公诉机关出示的材料中也记载着07年6月19日滨海检察院对郑实行监督居住时向郑明确告知"从现在开始对你实行24小时全程录像。"令人不解的是滨海检察院有原始的病历不提供,竟还在第2次开庭时画蛇添足地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当时给郑抢救治疗的医生时隔半年多的"回忆诊断笔录";有全程录像不提供,而向法院出了一份自己表白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岂不有一叶遮目而不见泰山之嫌吗?原始的病历难道不比事后经检察人员加工过的"回忆笔录"更能说明问题?全程录像更是检察院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秘密武器,是最能证明检察院没有刑讯逼供的有力证据。郑本人和我们家人多次向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提出给郑的左耳、面部、腰腿等处做伤情司法鉴定并作相应的治疗,可至今无人关心、无人顾问,岂不是把人的生命当儿戏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明确规定"讯问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对询问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最高检的规定,对滨海县检察院来说难道是废纸一张吗?滨海法院无奈于滨海检察院的对法律和法院的漠视,在滨海检察院拒不提供上述资料的情况下,偏信滨海检察院自己表白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对郑判以十年以上重刑,判决结果尤其是判决理由让郑信民、律师和我们家人更加无法接受。
现在我们再次提出如下强烈要求:
1、请滨海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供全部、特别是2007年6月19日至6月28日、7月5日至7月12日审讯郑的同音同步录像并当庭播放!!!

2、提供郑在侦查期间在盐城市一院被抢救的原始门诊病历和全部治疗资料!!!

3、请有关部门对郑失聪的左耳、面部、腰腿等处做伤情司法鉴定,并作相应的治疗!!!

4、对郑和相关证人进行科学测谎,还原事实真相!!!

请求各级领导敦促滨海检察院依法提供上述资料和对郑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并作相应的治疗,满足我们最基本也是合理的要求。我们坚决拥护打击腐败犯罪,但我们反对人为地制造冤案。如果录像、病历资料和法医鉴定证明滨海检察院没有刑讯逼供,而是通过合理合法正当程序审查的,对证人也是按合法程序取证的,事实证明郑是有罪的,我们绝无怨言,服从判决。如果滨海检察院仍拒不提供上述资料,强烈要求对郑在刑讯逼供下产生的口供作"不可采信"处理。否则,我们将在奥运会期间进京喊冤上访,通过各种方式向海内外媒体爆光!

请求各级领导主持公道,还原事实真相,洗刷我丈夫的不实之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给我丈夫一个公正的处理。

以上所述,都是事实,如有不实,愿接受党纪处分。

申诉人:倪晓红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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