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受贿案二审开庭 庭上辩论激烈(图)

发表:2007-06-21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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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当天庭审结束后,郑筱萸的两位辩护律师张庆和刘宁在北京西元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了包括此案起诉书、一审辩护词、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等在内的9份法律文书。

  据扬子晚报报道,郑筱萸案的辩论焦点首次被一一曝光。记者瞭解到,在二审庭审中,两位辩护律师就郑筱萸受贿金额的数额和受贿情节是否严重与检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经过5小时的审理,法院宣布将由合议庭庭后合议再择日宣判结果。

  据一审法院查明,从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律师刘宁在辩护词中则称,郑筱萸本人直接受贿的数额为40万元,而其家属受贿为609万元。


                    一审被判死刑后,郑筱萸被戴上手铐


  一审法院认定郑筱萸严重破坏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而律所公布的辩护词则表示,郑筱萸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式。

  一审法院认定郑筱萸怠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张庆律师则辩称,这个罪名不成立。 

  另据大公网报道,昨(18日)晚6点40分,郑筱萸的两名律师张庆、刘宁在北京西元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了包括郑筱萸案的起诉书、一审辩护词、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等在内的9个法律文书。

  内地媒体报道,在公布前的4小时即当天下午2点40分,郑筱萸案二审历时5小时后结束。与一审一样,该次审理没有在当庭宣判,而是宣布将由合议庭庭后合议并择日宣判结果。

  法律界多位资深律师大多对这个公开案情的行为表示了震惊,部分律师表示这类高官贪腐的案件本身比较敏感,一般律师出于自我保护意识,不会主动公开案情。另有部分律师分析,这样的做法一般为了引起社会对于案情和判决结果公正性的关注,而法院则一般不希望详尽公布案情,怕舆论会影响判决结果。

  “法律上并没有明令禁止公开这些文书,”常年担任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翟建分析说,这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些文书也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公开这些内容没有法律问题。不过他也同时表示,这样在网上公开的方式在之前的类似案件中“确实比较罕见。”

  综合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看来,双方激辩的第一个焦点在于受贿金额。

  在检方的起诉书中,郑筱萸直接或通过其子郑海榕、其妻刘耐雪非法收受人民币500.3146万元、1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05.53万元)、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8312万元)和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9.1758万元。

  而刘宁在辩护词中认为,在八宗25次受贿行为中,本人直接收受贿赂的只有四宗,直接受贿次数有12次,每次数额很低,大多是5000—10000元左右。其余四宗13次受贿均为家属所为。从金额看,郑本人受贿占了整体受贿数额的94%,直接受贿的数额为40万元,而家属受贿为609万元。对于家属受贿部分,上诉人都几乎是事后知道,在主观上大多是采取默许的态度。

  刘宁还在辩护词中罗列了原黑龙江政协主席韩桂芝、原渖阳市市长慕绥新等7位未判死刑的贪官的受贿数字,以此说明对郑量刑的异议。

  第二个焦点是受贿情节是否严重。检方称,郑筱萸的受贿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并因此“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一项罪名列举了郑筱萸为康裕公司申请“人工合成盐酸麻黄碱”的问题,以及为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三种药品的审批问题。第二项列举了八宗受贿行为中的请托事项共有13件来举证。

  但刘宁律师在二审辩护词中也列举部分证据,否认了上述情况被列为特别严重的理由。而从该案的性质来看,郑筱萸案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如今的激辩仍是量刑上的拉锯。

  法律文书一一曝光行贿人姓名

  在全部的法律文书中,行贿人的姓名被首次一一曝光:

  1997年6月至2006年5月间,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刘耐雪先后多次收受双鸽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仙玉)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92.91万元。

  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间,郑筱萸通过郑海榕先后多次收受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郑军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8万元。

  2001年春节前至2005年上半年,郑筱萸先后十次在北京市广州大厦收受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敏华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5万元。

  2001年4月通过郑海榕在香港收受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葛萌芽给予的100万港元。

  2002年6月,收受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步长给予的1万美元。

  2003年6月至2006年1月间,郑筱萸通过刘耐雪先后多次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4.4046万元。

  2003年7、8月至2005年3月间,郑筱萸于先后三次在北京新大都饭店收受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茂祥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2004年3月,郑筱萸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徐荣祥给予的2万美元。

  法院人士预测:本月内或宣判

  “从这个案子的特殊性看,宣判时间不会拖延这么久,可能会在10—15天左右的时间内公布结果。”一位接近此案的法院人士预测说。

  这位人士还分析称,除非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重大立功表现,郑筱萸将在十七大之前伏法,“北京一中院判决的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二审包括死刑复核还没有改判的先例。”

  在网路公布案情之前,法律界人士普遍预计,由于郑筱萸案的社会危害性,届时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在二审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院还将进行死刑复核。

  该案一审于5月16日进行,郑筱萸被检方指控受贿649万余元,并涉嫌怠忽职守罪。13天后,一审正式宣判,郑筱萸获判死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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