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3-28 07:45:18作者:秦国光律师事务所:
共产党从来就没有冤案,只有对举报人惨案,腐败热点。
对萧山事件 裘金友的冤案处理上,一要有错必纠,二要违法必究。三要派出审计组对萧山事件红山农场依法审计。只有这样才是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裘金友冤案平反后,对有过错的办案人员不进行追究或者追究不力,是冤案处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红山农场党委书记、场长丁有根腐败集团1.5亿元的贪污案而逃匿,大肆走私。一九九三年起长期以黑恶行径大肆敛财,几年时间个人资产达到人民币上亿万元,并藉由金钱等建立童继伟、宣卓伦、亢明的关系及保护网。
追究童继伟、宣卓伦、亢明的蓄意栽赃裘金友冤案责任,首先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让违法犯罪者得到应当有的惩罚,社会正义是人们心理上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道德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的社会人们才感觉到希望和幸福。社会正义也有其功利的价值,只有实现了社会正义,才会人心思定、社会和谐;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信仰和尊重。这种正义没有实现,人们就会产生对国家和社会的仇恨,形成新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冤案中,责任者往往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不应当是特殊的人,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制裁,否则,人们会怀疑和鄙视这样的法律。
杭州市政府老子天下第一的盛行,组织暴力犯罪,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贪污腐败现象也越来越多,大案要案窝案不断被包庇,蓄意栽赃举报人,引诱萧山区委、贪官睹徒去挥霍国脂民膏。却弄得个党风廉政建设搞得好的“美名”。宣示了萧山区委、政法委、区政府一批害群之马、惨不忍睹侵犯人权贪污腐败的保护、为了自己的贪污腐败需要,陷害举报人往往提出一些无中生有污蔑荒唐可笑的罪名,萧山区委、政法委执法、司法机关侵犯人权的事件屡见不鲜,人的公民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侵犯。伪造“偏执性精神病” 又改为轻躁狂结论的假象。萧山区委、政法委很精,他懂得自古以来法不责衆的道理。他搞腐败的同时拉很多人下水,要完蛋一起完蛋,否则就都没有事。杭州市萧山区法院的法官为何如此腐败,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这样一家腐败法院,却在2007年荣获“全国优秀法院”的称号,这真让人大跌眼镜。中国的“优秀法院”竟是前腐后继,追问监督为何层层失守 ,萧山区法院是各种腐败领域中的重灾区。
追究萧山区法院院长潘季林冤案责任,首先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让违法犯罪者得到应当有的惩罚,社会正义是人们心理上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道德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的社会人们才感觉到希望和幸福。社会正义也有其功利的价值,只有实现了社会正义,才会人心思定、社会和谐;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信仰和尊重。这种正义没有实现,人们就会产生对国家和社会的仇恨,形成新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冤案中,责任者往往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不应当是特殊的人,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制裁,否则,人们会怀疑和鄙视这样的法律。
追究冤案责任,也是警戒来者的要求。在刑事司法领域,违背程序、侵犯人权的案件屡禁不止,其中的一个重要 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我们有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视人民权利如草芥、视国家法律如弊徙。冤案之后,有的制造冤案者仍然可以稳坐原位,甚至于升职受奖;有些刑讯逼供者只要没有造成死亡、重伤,往往不会被追究;有的被追究,也往往被处以难以理解的轻刑。这种做法的后果当然会导致法律的威严荡然无存。如此视法律如儿戏,就是对违法办案的纵容。
追究冤案责任,还是被害人创伤的要求。自由无价、生命无价。这相对于他们的自由和尊严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赔偿只是国家对被害人通过有限的补偿表达的一种歉意,而一种重要的方法是对责任的追究。一个人的冤案,是对一个社会关系群体的打击和伤害。要求侵害者受到惩罚,这是受害人最基本的情感、最基本的权利。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重视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对冤案制造者的追究,对被害人的创伤尤其有特别的意义。
在我国,对已经平反的冤案,我们更应当追问有关部门,责任是否已经分清, 曾经违法办案的人是哪些,他们至今还在哪个岗位上,是否受到追究,这些应当曝光于媒体,因此,冤案责任追究更需要媒体和广大民众的监督。
从1991年12月21日开始,裘金友作为浙江省萧山市红山农场的一名场员,对萧山红山农场腐败集团的事实进行了举报,对个别人的违法事实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理,但是,从此也给裘金友自己今天的遭遇埋下了伏笔。反映的问题涉及到的人员之多,背景之复杂,令笔者叹服。
纵观其他经济犯罪案件,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打击、迫害举报人,甚至杀人灭口,让举报人闭口不言,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并非空穴来风。至于弄个“精神病”什么的借口,剥夺了你说话的权利,让大家都知道你不是个合法的正常人,你的语言表达不足采信等等,更是经常见于报端。因此,裘金友有此遭遇,也在情理之中了。
秦国光律师事务所:
秦国光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2007年 3 月27日
对萧山事件 裘金友的冤案处理上,一要有错必纠,二要违法必究。三要派出审计组对萧山事件红山农场依法审计。只有这样才是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裘金友冤案平反后,对有过错的办案人员不进行追究或者追究不力,是冤案处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红山农场党委书记、场长丁有根腐败集团1.5亿元的贪污案而逃匿,大肆走私。一九九三年起长期以黑恶行径大肆敛财,几年时间个人资产达到人民币上亿万元,并藉由金钱等建立童继伟、宣卓伦、亢明的关系及保护网。
追究童继伟、宣卓伦、亢明的蓄意栽赃裘金友冤案责任,首先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让违法犯罪者得到应当有的惩罚,社会正义是人们心理上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道德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的社会人们才感觉到希望和幸福。社会正义也有其功利的价值,只有实现了社会正义,才会人心思定、社会和谐;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信仰和尊重。这种正义没有实现,人们就会产生对国家和社会的仇恨,形成新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冤案中,责任者往往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不应当是特殊的人,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制裁,否则,人们会怀疑和鄙视这样的法律。
杭州市政府老子天下第一的盛行,组织暴力犯罪,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贪污腐败现象也越来越多,大案要案窝案不断被包庇,蓄意栽赃举报人,引诱萧山区委、贪官睹徒去挥霍国脂民膏。却弄得个党风廉政建设搞得好的“美名”。宣示了萧山区委、政法委、区政府一批害群之马、惨不忍睹侵犯人权贪污腐败的保护、为了自己的贪污腐败需要,陷害举报人往往提出一些无中生有污蔑荒唐可笑的罪名,萧山区委、政法委执法、司法机关侵犯人权的事件屡见不鲜,人的公民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侵犯。伪造“偏执性精神病” 又改为轻躁狂结论的假象。萧山区委、政法委很精,他懂得自古以来法不责衆的道理。他搞腐败的同时拉很多人下水,要完蛋一起完蛋,否则就都没有事。杭州市萧山区法院的法官为何如此腐败,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这样一家腐败法院,却在2007年荣获“全国优秀法院”的称号,这真让人大跌眼镜。中国的“优秀法院”竟是前腐后继,追问监督为何层层失守 ,萧山区法院是各种腐败领域中的重灾区。
追究萧山区法院院长潘季林冤案责任,首先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让违法犯罪者得到应当有的惩罚,社会正义是人们心理上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道德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的社会人们才感觉到希望和幸福。社会正义也有其功利的价值,只有实现了社会正义,才会人心思定、社会和谐;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信仰和尊重。这种正义没有实现,人们就会产生对国家和社会的仇恨,形成新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冤案中,责任者往往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不应当是特殊的人,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制裁,否则,人们会怀疑和鄙视这样的法律。
追究冤案责任,也是警戒来者的要求。在刑事司法领域,违背程序、侵犯人权的案件屡禁不止,其中的一个重要 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我们有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视人民权利如草芥、视国家法律如弊徙。冤案之后,有的制造冤案者仍然可以稳坐原位,甚至于升职受奖;有些刑讯逼供者只要没有造成死亡、重伤,往往不会被追究;有的被追究,也往往被处以难以理解的轻刑。这种做法的后果当然会导致法律的威严荡然无存。如此视法律如儿戏,就是对违法办案的纵容。
追究冤案责任,还是被害人创伤的要求。自由无价、生命无价。这相对于他们的自由和尊严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赔偿只是国家对被害人通过有限的补偿表达的一种歉意,而一种重要的方法是对责任的追究。一个人的冤案,是对一个社会关系群体的打击和伤害。要求侵害者受到惩罚,这是受害人最基本的情感、最基本的权利。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重视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对冤案制造者的追究,对被害人的创伤尤其有特别的意义。
在我国,对已经平反的冤案,我们更应当追问有关部门,责任是否已经分清, 曾经违法办案的人是哪些,他们至今还在哪个岗位上,是否受到追究,这些应当曝光于媒体,因此,冤案责任追究更需要媒体和广大民众的监督。
从1991年12月21日开始,裘金友作为浙江省萧山市红山农场的一名场员,对萧山红山农场腐败集团的事实进行了举报,对个别人的违法事实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理,但是,从此也给裘金友自己今天的遭遇埋下了伏笔。反映的问题涉及到的人员之多,背景之复杂,令笔者叹服。
纵观其他经济犯罪案件,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打击、迫害举报人,甚至杀人灭口,让举报人闭口不言,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并非空穴来风。至于弄个“精神病”什么的借口,剥夺了你说话的权利,让大家都知道你不是个合法的正常人,你的语言表达不足采信等等,更是经常见于报端。因此,裘金友有此遭遇,也在情理之中了。
秦国光律师事务所:
秦国光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2007年 3 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