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认为是依法治国的中共当权者,每一年都要通过所谓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中国民众越来越清楚地看到,越来越具体化的中国司法制度,其操作程序的紊乱与执政程序的随意性也随之更明显地凸现了出来。在这个游戏里,是权位主义与官本意志的结合,是钱权蜜月与司法公正的对垒。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操作程序代表权贵意志——制作章程的系统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执行程序“弹性”过大——量刑系统权大于法,把本身非人性化的中国法制体系运作得更加黑恶。所以,中国还没有步入有章可循的法制轨道上来,中国离依法治国的道路还十分遥远。
对贪官量刑厚此薄彼是近两年民间议论最多的话题,令中国老百姓困惑、迷茫的同时,人们发出一连串的惊呼:“中国的贪官为什么越反越多?”“反腐败,为何对贪官量刑越判越轻?”
“死不瞑目”的成克杰、胡长青
早在五年前,人们就传说,成克杰、胡长青是死于刚直不阿的朱熔基之手,不是死于中国法制制度本身,是铁腕朱熔基重权出击才有一些贪官身首异处的结果。现在,这些猜测似乎有了更准确的依据,因为贪污、挪用公款金额4.82亿美元余振东(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只判了十二年徒刑,贪污、挪用公款4.2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大盗”陈满雄(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公司负责人)只判了十四年徒刑,涉案金额2亿多元的张宗海(重庆市原委常委、宣传部长)只判刑十五年。成克杰、胡长青及“河北第一秘”李真没有逃脱杀头的命运,他们的涉案金额与仅隔六年、三年后的余振东、陈满雄、张宗海相比,那是小巫见大巫。成克杰、胡长青与李真的在天之灵也会鸣冤叫屈,死不瞑目。他们将对着显失“公正”的死刑律条喊一声“虽生而得意,却死不逢时”。他们的罪行比起同类的罪行要轻得多,但在同一个时空中,面对同一部法律,他们却死了,而那些更加饕餮的同类竟活了下来。
对贪官的司法量刑越来越轻了
对贪官量刑的标准是什么?是贪污受贿的数字!而近两年来,贪官们贪污的数字越来越大了,但绝大多数都逃避死刑,通过下列案例,可略见一斑。
案例一:2006年3月16日,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毕玉玺因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二:2006年4月5日,新华网报道了两条贪官被判死缓的新闻。被告人高勇原是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其利用先后担任凉山彝族自治州副州长兼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副主任、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办主任的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955万多元,构成受贿罪。同时,高勇的财产666万多元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合计1621万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终结高勇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三:偷逃税款高达24亿元团伙走私案主犯、“走私大鳄”杨改清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案中主犯、原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杨改清,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被告刘浩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四:今年3月31日,广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4.82亿美元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
近两年对贪官的量刑标准,民间纷纷议论说:现在的政策对贪官们越来越有利了,贪官们赢来了第二个春天。
从涉案金额差异看中国司法对贪官量刑不公
追溯中共对贪官量刑的历史,不能不提刘青山、张子善(分别担任天津地委书记和天津专署专员)。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治河专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克扣民工粮、机场建筑款及骗取国家银行贷款等,总计达171.6272亿元(旧币),折合成现在的人民币,不过17.16万元(这些贪污的数额,还不够现在巨贪们贪污的一个零头)。当时,毛泽东把巨手一挥,刘青山与张子善就魂归故里了——1952年2月10日,刘青山、张子善因“严重贪污浪费”被判处死刑。
于是,毛泽东时代的官员们自豪地说:这两个人头换来了中国官场上至少20年的安定。实际上,这不是中国法制建设的胜利,而是毛泽东威权的胜利,因为那个时候,还根本没有对贪官量刑的司法标准。因此可以说,刘青山、张子善是毛泽东时代的牺牲品。
但是,半个世纪的今天,中国法制的进程似乎样样都有法可依了,实际上,现有的法制,比没有法制更可怕。因为,中国的司法官员们正是在合法的法制程序下做游戏,也就是说,各种违法行为都是在合法程序下法制化了。
《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正是有了这种一个可操作的标准,使法制 “精英们”在操作时有了更大的弹性,其结果是:贪得越多、数额越大,反而越安全了。纵观巨贪们贪污、受贿、挪用、私分的金额数据,远远不是区区“十万元以上”这样一个模棱两可的量刑标准了,而他们的涉案金额都是“十万元”以上的十倍、一百倍、甚至是一千倍以上,但是,处以极刑的只是极少数,而是“死缓”或无期徒刑,所谓的“死缓”,都是“活动活动”后变成无期、无期改为有期的游戏。
中国司法制度对贪官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应该说,是贪污受贿的钱财数据,但是,真正处以极刑量刑的尺度是多少?没有!现在看看被处以极刑——死刑的案犯与没有处以极刑的案犯的情况,可以看出一些有趣的现象:
贪官执行死刑的案犯是:杨前线,原厦门海关原关长,涉案金额1.6亿元;金鉴培,湖北省政府驻港办事处原主任、香港宜丰实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涉案金额 1.88 亿;叶季湛,厦门市工商银行原行长,涉案金额1.06亿元;周北方,北京首钢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涉案金额8300万元;卢万里,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涉案金额5600万元;谢炳峰,中行南海分行办事处原工作人员,涉案金额5000万元;周长青,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涉案金额5000 万元;李真,湖北省国税局长,涉案金额4800万元;陈炜,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涉案金额4800万元;成胡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区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涉案金额4100万元;王怀中,安徽省原副省长,涉案金额1100万元;胡长青,江西省原副省长,涉案金额545万元。
而同样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甚至超过亿元的巨贪们,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绝大多数都被判决为死缓、无刑或有期徒刑。享誉“草鞋公仆” 之称的张宗海是重庆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其收受贿赂、资金来源不明共计2亿元,在中国50名巨贪中排名第三,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吴耿岳,广西玉林陆川县原副县长,贪污受贿600万元,死缓;赵玉成,广东深圳龙海海关原关长,受贿1000万元,无期;刘忠山,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原董事长,贪污受贿1000万元,死缓;李纪周,公安部原副部长,贪污受贿1700万元,死缓;谭照华,湖南省物资厅原厅长,挪用公款罪、受贿罪2100万元,判刑11年;王钟麓,浙江省原副省长,受贿仅仅3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 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显然,按照涉案金额来衡量对贪官的量刑标准,是没有法制依据的,因为涉案金额2亿元的张宗海只判了 15年有期徒刑,而涉案金额545万元的胡长青却被枪毙了,涉案金额1700万元的李纪周及涉案金额2100万元的谭照华都达到了“刀下留人”的效果;而涉案金额1100万元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中,涉案金额4100万元的成克杰都走上了断头台。这种量刑尺度无标准的结果告诉贪官们:贪十万元是贪,贪一百万元、一千万也是一个贪,何贪而不为呢?被排为“中国50名巨贪排行榜”的贪官们,其贪污受贿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执行死刑的只有21人,而其他29人都是死缓或无期刑(另有3人外逃、1人自杀),既然修改后的《刑法》已执行九年,贪污受贿在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而执行死刑的案例有没有呢?没有一个!贪污受贿11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判处死刑的案例有没有呢?同样也没有一个!因此可以说,《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是纸上谈兵,根本不具实际意思。
既然不是靠涉案金额量刑,那么,无庸质疑,对贪官的量刑,是把“十万元以上”作为一种量刑的起点,留给当权者(包括法律“精英”们)游刃有余地小拭牛刀,将量刑的权力玩弄于股掌之间。
#p#从时间差异看中国司法对贪官量刑不公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而上述巨贪们的发案时间全部是在1997年以后,在这九年时间里,其量刑标准同样不公平。仅从时间性来比较,2001年对贪官量刑标准与2005年对贪官量刑标准普遍存在厚此薄彼,也不能一碗水端平。
相比之下,2001年期间的贪官量刑就倒霉得多了。涉案金额超过1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而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占70%,其他被判有期徒刑,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下4000万元以下被判处死刑的占80%。
案例一:2001年2月,原四川乐山市物价局局长杨旭英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4万元;挪用公款103.4万元,合计137.3万元,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二:2001年2月,江苏丹阳市原文化局局长束成亮,利用职权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赃款人民币28.2万元、美元2300元,赃物NEC数码照相机1台、爱普生打印机1台、雷达手表1块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案例三:2001年2月,原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马其伟受贿人民币236.6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四:前广东韶关某银行行长官有仁,贪污公款人民币2176万元。2001年12月20日上午被韶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时间差仅隔四五年之后的2005年开始,对贪官们的量刑标准普遍存在“留条小命”的现象。涉案金额超过1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占 40%,其他都是有期徒刑,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上被判处死刑的占30%,死缓及无期徒刑占50%,有期徒刑占20%。
案例一:原商务部机电司助理巡视员贾小左,受贿人民币197万元、港币100万元、美金8万元和价值10567元的象牙尖工艺品一件,合计涉案金额452万多元,2005年5月9日被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四年前的杨旭英涉案金额137、3万元被判无期。
案例二: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受贿96.8万元,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罪状。2006年6月8日,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与四川乐山市物价局局长杨旭英挪用公款103.4万元相比,其涉案数额也十分接近,而杨旭英被判为无期徒刑。五年前的马其伟受贿236.6万元被判死缓。
案例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犍为县原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田玉飞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田玉飞因受贿1804.8万余元,另有1238.3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涉案金额共计3043.1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五年前的广东韶关某银行行长官有仁贪污公款人民币2176万元被判处死刑。
案例四:2006年8月2日,原浙江杭州萧山区衙前镇明华村党总支书记陈关生挪用公款、受贿等罪4000万元,三罪并罚,被江杭州萧山区萧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身为副省长的胡长青受贿数额还赶不上一个村支书,与贪污受贿4000万元村支书陈关生相比,胡长青在天之灵也会因为只贪了500多万元就吃枪子而羞愧无比。
相比之下,近期,前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贪污受贿和拥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共2300万元被判死缓、黑龙江绥化原市委书记马德受贿600多万元被判死缓、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702万元被判死缓。前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400万元,也是死缓。
如果胡长青、陈克杰、李真泉下有知,也会找江泽民、朱熔基索命的。但是,现阶段,受贿、挪用公款4000万元的陈关生、涉案金额3043、1万元的田玉飞、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的毕玉玺、贪污受贿和拥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共2300万元的前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受贿600多万元的黑龙江绥化原市委书记马德、受贿702万元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400万元前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496万的山东省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等等数十个贪官都没有被判死刑,而是死缓和无期徒刑,他们是否会对胡锦涛、温家宝的“不杀之恩”感恩戴德呢?可能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清楚。
从上述不胜枚举的案例不难看出,由于时间差,中国司法对贪官的量刑不是越来越重了,而是越来越轻了。这些案例同样看出一个危险的信号:今天的胡温体制,对于蝗虫般凶猛的官僚贪污系统已是鞭长莫及,或者说,通过“枪下留人”来讨好官员队伍的稳定。在此情况下,量刑的尺度不得不一步一步地放宽。
从官职级别差异看中国司法对贪官量刑不公
“官小重判”和“大官轻判”是一个普遍现象,因此可以说,即使是官员与官员之间,也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笔者并非为贪官鸣冤叫屈,而是通过现象看本质。
众所周知,在县市一级,或者说中小城市,中国司法部门对基层的“芝麻官”贪污受贿量刑的尺度要严厉得多。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被判处2年到7年徒刑,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而被判处7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例多如牛毛,而这些被判刑的“虾兵虾将”,在新闻媒体看来,似乎是“不足挂齿”而不予曝光。被曝光的现象只是极少数。
例一:江苏省铜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共同贪污受贿案,江苏徐州种牛场原场长、党总支书记闫某与徐州种牛场原党总支委员、湖田农场场长闫某某,两人贪污受贿仅10万元,分别被判处4年、8年有期徒刑。
例二,有个叫李福利的县级检察院检察官发表文章透露,该县环保局原局长常某某受贿2.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县建行白庄代办所原所长陈某某(女)挪用公款41.7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该县土地局执法队原队长刘某某受贿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该县粮库原主任毕某某私设 “小金库”数额达56万元之多,将其中的5.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同时挪用公款2万元,合计仅7.5万元,毕被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例三:河南省固始县粮食局原局长兼党委书记徐保祝和该局财务股原股长陈元海、原副股长林峰3人从2000年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收入不入账、虚开发票等手段,共同贪污、受贿近30万元。分别被判处2年、13年和缓刑3年的徒刑。
倒霉的自然是基层的“虾兵虾将”,受到保护的还是级别高的巨贪们,从中国司法对巨贪们的量刑标准来看就可窥视其中的不公正待遇了。
原山西省翼城县委书记武保安担任县委书记8个月卖官敛财500万,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安徽省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8万元,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7日以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杨哲信有期徒刑14年。而河南省固始县粮食局原财务股原股长陈元海贪污只不过十多万元,却被判处13年徒刑,江苏徐州种牛场闫某与湖田农场场长闫某某两人贪污受贿不过区区10万元,分别被判处4年、8年有期徒刑。
有一位中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曾向笔者透露,级别高的官员贪个三、五十万元、抑或三、五百万元,是普遍现象,也不会引起重视,他们只有由“小贪”几十万元逐步大贪到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小鼠变成了硕鼠后才有“翻船”的可能性。因为到了县处级以上、省部级以下的“高端”,其琏接的关系网与保护伞钢铁般坚固,贪污系统上下贯通,纪委、检察院的人员根本无法“渗透”其中去查案。
#p#说穿了一句话:中国的司法程序对高级别的官员是失效的,受到查处的高官对象都是一些案中案受到牵连、生活作风不够“检点”、人际关系不“融洽”、抑或是政治斗争惨败下来的倒霉者而已。因此可以说,贪官的落马不是司法公正,而是政治上“不成熟”。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572.288元而被判刑11年,就是他辽宁的贴心兄弟“不小心”招供才把这位省长大人拉出来的。而他在湖北省担任省长职务期间,是口碑最好的省长。如果不是“东窗事发”受到诛连,张国光大人现在还不是照样要风得风、要雨得雨,车上车下,八面玲珑!
普遍的事实是:基层的小官吏贪污受贿10万元至20万元,可能被量刑十年以上,而巨贪们贪污受贿数百万元也只是判刑十多年的量刑标准。那些基层的小贪官与巨贪(大官吏)相比,就象虾兵虾将与大鱼。一条大鱼——巨贪的贪污受贿金额,其余额都是小贪们的数倍,对小贪们的量刑却如此严厉,同样贪污受贿的结果是:级别高的官员只要贪得适可而止,就会相安无事,但如果太贪婪,东窗事发的可能才多一些;基层低级别的小贪官(虾兵虾将),只有贪成巨贪后,用贪污受贿的钱建立了贪污系统的关系网才不会翻船。
贪污受贿一千多万元的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毕玉玺一语道破了真谛,在审讯过程中,毕玉玺轻描淡写地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收了些“喝茶钱”。既然收了一千多万元只是“喝茶钱”,那么,到了他那个级别、进入他那个角色的官员收受一、两千万元的“喝茶钱”就是普遍现象了。在这里,毕玉玺留下了一个让人们去思索的话题:到他那个层次的大官要员,收受喝茶钱、抑或收受送小姐的小费钱、收受送二奶的服饰钱、收受送三奶的化妆品钱、收受孩子的压岁钱,等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太过稀松平常了。
从“海龟派”看中国司法对贪官量刑不公
2006 年,对中国的老百姓来说,有一件事情是最令他们百思而不得其解的,同时,也引起了网民对中国司法制度更深层次的反思。3月31日,因为贪污、挪用公款数额 4.82亿美元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广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余振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2 年。
4.82亿美元是多少?换算成人民币是40亿元,是一些贫困县超过50年的财政收入。
贪污、挪用公款40亿元而只是判了12年徒刑,这令中国老百姓困惑的同时,是无边的愤怒。
人们不竟要问:中国司法制度怎么这么脆弱无力?中国的“司法精英们”对贪官为什么要这样放纵?中国《刑法》不是明明白白地写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吗?那么,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40多亿元人民币,还不算“情节严重”吗?无庸质疑,余振东不仅是“情节严重”,而且十恶不赦的窃国大盗,他利用中国银行系统的管理漏洞进行疯狂贪污、盗窃,他所挑战的就是这个没有监督制约、漏洞百出的制度本身,而受到巨大损失的是中国人民——他盗取的是人民的钱财。这样一个无恶不作的巨贪怎么能不构成“情节严重”呢?
但问题是:余振东是从美国引渡回来的“海龟派”。据中国法学专家解读,这是跟美国“妥协”的结果,更主要是余振东自己“讨价还价”的结果: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美国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
这确实是令中共当权者深感羞愧的判决。按照民间的说法:他们是打掉牙齿往肚里吞。在这个案件中,逼迫中国当权者与“国际社会接轨”,强迫中国领导人必须尊重基本的游戏规则——美国的价值观,因为按照美国的法制,余振东并不是贪污了4亿多美元才被起诉判刑的,而仅仅是“非法入境”、“非法移民”才被判刑的,与贪污4亿多美元无关,中国当局又是在“协议引渡”的前提下,将余振东“请”回中国的。如果余振东在中国的签证游戏及在美国的各项手续合理合法,余振东将类同其他逃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数千名贪官一样过着逍遥快活的日子,永远不会引被中国司法人员“绳之以法”,而问题就出在美国的司法制度对余振东这样的“大款”太认真、太无情,余振东才会遭遇遣返的厄运。反过来说,如果余振东是美国公民,拿着4亿美元到中国来“避难”,他可以通过钱财开道打通任何关节,然而,余振东在美国是失败者。因为美国的制度是用钱财“攻”不进去的。
尽管余振东在美国是失败者,但是,他在中国是胜利者,他先后八年时间成功地盗取了40多亿元人民币而不为人知,他成功地逃到美国而中国司法精英们“望洋兴叹”。而这一切,都是中国当权者自食恶果:是千疮百孔的中国制度给了余振东如鱼得水的贪污40亿元人民币的机会。
被排为中国贪官50名的第二名、挪用银行4.2亿元的另一“海龟派”陈满雄也只是判了14年有期徒刑。
今后,中国的贪官有了一个有例可循的成功范例:第一、疯狂地无极限地贪污受贿后卷款逃往西方国家;第二、在他国投案自首也行,被当地警方捕获亦可,总之拥有了绝对免死的保障;第三、被引渡回国。其实,对余振东的判决对贪官们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如今中国司法——抑或说中共当权者对各位一律实行“刀下留人”的做法(只能叫“做法”,因为这种“做法”背叛了现行法律),你们就是贪到富可敌国的水平上,即使不是“海龟派”,而是“本土派”,顶多不就是弄个“死缓” 吗?按照中国社会的“潜规则”,“死缓”是个什么东西!不就是活动活动就出来了吗?
中国第一贪余振东逃过了一死,中国第二贪陈满雄逃过了一死,并且两人都被判处不超过十四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对于“本土派”的量刑是否过重了呢?可以肯定地说,这对挪用公款1.88亿元判处死刑的金鉴培是不 “公平”的,对受贿1.6个亿判处死刑的杨前线是不“公平”的,对判处死刑的成克杰、胡长青、李真更是不“公平”的,因为中国司法量刑倾斜的天平只对“海龟派”刀下留人,这样宽恕,巨贪们真的会纷纷“海归”吗?这样温良,他们真的就会“坦白从宽”吗?只怕适得其反!而贪官越来越“繁荣昌盛”的现实,反腐败越来越艰难的困顿,已经证明了国人的这种担心。
显然,对“海龟派”余振东、陈满雄的判决是中共最高决策层拍的板,他们被逼这样做,是对温家宝“不废死刑”的戏弄。更主要是背离、践踏了中国的“潜规则”——法制基础。他们明目张胆地把他们自己制订的法制原则和律条强奸殆尽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只是一句空话、大话而已。
中国的司法制度,对贪官的量刑除了在时间差异上厚此薄彼,金额定差异上厚此薄彼,官职级别上厚此薄彼外,还在地区性差异上量刑厚此彼薄:同样金额的贪污受贿,在富裕发达的大中城市可以“打通关节”达到不量刑的目的,或者轻判,但在贫穷落后的地区就会被“实判”——按《刑法》第383条判处,只要看看近几年来对贪官的量刑案例就能得出结论了。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中国司法制度对贪官量刑厚此薄彼,其祸根是这个没有约束力的一党执政者本身,因为这个制度本身就透析着人为的操作程序,自然要延续到人为的执行程序,因此,对贪官量刑的厚此薄彼就不足为怪了。
结尾:对贪官的死刑量刑是否还有必要?
2006 年03月11日04:25,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提出对走私、盗窃、贪污罪、受贿罪等绝大部分贪利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控制死刑适用,重构刑罚体系。江必新认为,基于中国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以及中国的现实情况、公众的价值观念等因素,在目前完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贪利犯罪的发生和增多,都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遏制,关键在于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应废除绝大部分贪利型犯罪的死刑。
是的,在西方有些国家(包括有些国家的有些地域),不仅对贪官废除了死刑,而且对牵涉人命案的罪犯都废除了死刑。但是,对一个没有制度做保障,没有新闻自由、没有言论自由及多党派监督机制做后盾的中共当权者来说,废除死刑将意味着什么?
实际上,江必新的“高论”说出了中国高端官吏们不敢说的心里话,说出了由权贵阶层组成的人大代表系统不好意思说出的心里话。如果对贪官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废除了,那是为蝗虫般凶猛的贪官们都留下了一条后路,也为江必新自己留下了一条后路。如果说,中国刑法第383条“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之说对贪官们多少还有一些约束力的话,那么,对贪官废除了死刑量刑,中国的贪官将如鱼得水,他们将更加肆无忌惮,更加贪婪。
2006-8-26
#p#附录:50位贪官量刑情况一览表
涉案金额 |
姓名 |
职务 |
罪名 |
刑期 |
40 亿 |
中银开平支行行长 |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
12 年 |
|
4.2 亿 |
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公司负责人 |
挪用公款罪 |
14 年 |
|
2 亿 |
重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
受贿罪 |
15 年 |
|
1.88 亿 |
湖北省政府驻港办事处原主任、香港宜丰实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
挪用公款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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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亿 |
红塔集团董事长 |
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
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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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亿 |
厦门海关原关长 |
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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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亿 |
中资公司驻澳门经理 |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
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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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亿 |
北京市原副市长 |
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
1998 年自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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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亿 |
厦门市工商银行原行长 |
受贿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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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亿 |
湖北武汉长江动力集团公司原负责人 |
受贿罪贪污罪 |
外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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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亿 |
陕西西安彩虹集团公司原总裁、董事长 |
挪用公款 |
有期徒刑 17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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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 亿 |
北京首钢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
受贿罪行贿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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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亿 |
温州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 |
贪污受贿 |
逃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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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 亿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原河南分公司总经理 |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
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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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 亿 |
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 |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越国(边)境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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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 亿 |
云南省原省长 |
受贿案 |
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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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亿 |
中行南海分行办事处原工作人员 |
贪污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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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亿 |
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
贪污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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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亿 |
河北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
受贿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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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亿 |
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 |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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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亿 |
广东省深圳市能源总公司原总经理 |
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有期徒刑 1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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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 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区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 |
受贿罪 |
死刑 |
|
0.4 亿 |
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杨家坪分理处会计 |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
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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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亿 |
安徽金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负责人 |
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死缓 |
|
0.4 亿 |
北京市原市委书记 |
贪污罪、玩忽职守罪 |
有期徒刑 16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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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亿 |
中国有色金属材料公司西北分公司原总经理 |
贪污罪受贿罪 |
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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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亿 |
南海市原口岸办公室副主任 |
贪污罪受贿罪 |
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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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亿 |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烟草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
逃匿海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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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亿 |
天龙集团原负责人 |
贪污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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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亿 |
国土资源部原部长、黑龙江省原省长 |
受贿罪 |
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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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亿 |
湖南省物资厅原厅长 |
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
被判 1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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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亿 |
广东发展银行分行原行长 |
贪污罪 |
死刑 |
|
0.2 亿 |
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 |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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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亿 |
公安部原副部长 |
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
死缓 |
|
0.18 亿 |
安徽阜阳市原市长 |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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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亿 |
广东恩平市江洲原镇长、党委副书记 |
贪污罪、受贿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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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亿 |
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
受贿罪 |
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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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亿 |
昆明卷烟厂原厂长 |
逃匿海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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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亿 |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库处原干部 |
贪污罪 |
死刑 |
|
0.12 亿 |
海南东方市原书记 |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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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亿 |
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 |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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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亿 |
安徽省原副省长 |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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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亿 |
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漯河市市委书记 |
受贿罪 |
外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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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亿 |
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原处长 |
受贿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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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亿 |
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原董事长 |
受贿罪 |
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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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亿 |
宁波市原书记 |
滥用职权罪 |
有期徒刑 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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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亿 |
广东深圳龙海海关原关长 |
受贿罪 |
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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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亿 |
广西贵港市副市长 |
受贿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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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亿 |
江西省原副省长 |
受贿罪、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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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亿 |
广西玉林陆川县原副县长 |
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 |
死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