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水喉工程公司董事羅忠樂因拖欠強積金,7月10日被觀塘法院被判監21日,為強積金制度實施接近17年以來,首宗因拖欠強積金而被判監禁的個案。(圖片來源: Youtube視頻截圖)
【看中國2017年7月11日訊】(看中國記者靈素綜合報導)一名水喉工程公司董事因拖欠強積金,於7月10日被香港觀塘法院被判監21日,為強積金制度(MPF)實施近17年來,首宗因拖欠強積金而被判監禁的個案。
《蘋果日報》消息指,一名工程公司董事因為拖欠僱員強積金38萬元,遭積金局入稟法院追討,但涉事公司只繳付了部分欠款,積金局遂於4月就個案提出檢控。據悉,該公司早前亦已被罰款20,000元。
被告羅忠樂,被控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第43B(3A)及44(3)條,該條文規定「經公司的高級人員的同意或縱容,或可歸咎於該人員的疏忽,而沒有向管理局支付任何根據法院的命令須支付的款項」,因此被告人被提出控訴。
首名香港因為拖欠強積金被判囚的公司董事為成樂水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積金局透露,局方先後在2015年及2016年入稟法庭,向成樂水喉工程有限公司追討其拖欠的強積金供款以及附加費,合約38萬元。法庭命令該公司支付有關欠款以及附加費。
但該公司隨後只有繳付部分欠款,積金局無奈,遂於4月就此個案提出檢控。但截至6月止,被告認罪當日,該公司仍然拖欠大約20.4萬元的強積金供款以及附加費,直至7月初才繳納餘下欠款。
《香港01》報導,控罪指出,被告沒有遵從法院在2015年12月23日及2016年2月16日所作出的判令規定,向積金局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及附加費。鑒於他早前承認兩項傳票控罪,今被判監21日。
積金局提醒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450,000元,並監禁四年。如僱主沒有合理辯解,若未按照民事法庭作出的判令,在指定日期內向積金局支付欠款或供款附加費,亦屬違法,法院有權根據相關規定,最高可被罰款350,000元且監禁三年。法庭更可就僱主沒有按照判令繳交欠款的日子,向僱主判處每日500港元罰款。
《蘋果日報》此前報導,前香港特首梁振英離任前突然拋出勞資雙方都不滿的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新任特首林鄭月娥宣誓就任後,不足34小時就手起刀落,宣布重新諮詢強積金對沖方案,今水喉工程公司董事因拖欠強積金,又讓強積金對沖方案起波瀾。
據資料顯示,2016至2017年度,香港積金局就涉嫌違反強積金條例的僱主及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員一共申請發出433張傳票,當中拖欠供款個案佔371宗、沒有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畫佔47宗、無遵守法院命令佔15宗;其中337宗已被裁定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