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並非四季皆能行刑。(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在中國古代講究「秋冬行刑」,即便被判處死罪的人,除了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以外,其他都必須等到秋後才能處決。
秋冬行刑制度最早起源於周朝,《周禮‧秋官》中記載,刑殺必須選擇適合的日期,而《禮記‧月令》中就載明瞭理想的刑殺時間:孟秋、仲秋、季秋三月,這三個月即是農曆的七、八、九月,也是秋天的三個階段。那麼,古人為什麼會有「秋冬行刑」的規矩呢?
古時候,人們在面對自然的變化時,會認為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如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所以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
四季之中,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因此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同時,秋季對應五行中的「金」,代表這時萬物沉寂,生命力最低,而且金代表用於砍伐的工具,是破壞的代表,再來就是秋冬斷獄、行刑,才不會耽誤農時。
漢代董仲舒發明瞭「天人感應」論,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因此,他認為帝王應該在春夏季節行賞,在秋冬季節行刑,如果違反天意,會招致災禍,受到上天懲罰,所以「秋冬行刑」這一習俗就被載入典籍,成為一項法令而一直延續到後來。
雖然上位者用法律的形式將「秋冬行刑」的制度固定下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上位者往往又自己踐踏他們的法制。如漢代王莽就曾下令規定,凡行軍過程中疾跑喧嘩的,一律立即處死,不用等到秋冬時行刑;隋文帝曾發怒要在六月殺人,當時大理少卿勸其不可在春夏之時誅殺,他卻回答說:「六月雖然是生長月,但此時必然有雷霆之聲。上天既然能在炎熱之夏季震其威怒,我替天而行刑,有什麼不可以的呢?」於是隋文帝便在春夏開了殺戒。
從這裡我們不難看出,「秋冬行刑」的作用,實際上是帝王用來鞏固權力的手段,他們借天意之名,讓百姓深信其刑殺手段是上天所賦予的,不能違背天意,進而也不能違背天子的旨意,因此,帝王就可以以天之名,來行使他們的刑殺權力,鞏固統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