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有明在庭審中落淚的照片。(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5年12月09日訊】BBC報導,中國河南法院就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郭有明15年有期徒刑。
郭有明2013年11月被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2014年4月被「雙開」移送司法部門,今年6月底在河南南陽市中級法院受審。
南陽市中院星期三(12月9日)對郭有明判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追繳犯罪所得。據報導,郭有明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公訴機關指出,郭有明在湖北宜昌市黨政崗位任職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380餘萬元。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報《法制日報》網站引述宣判過程說,南陽市中院認為郭有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但法官同時認為,郭有明在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
主政三峽
中紀委去年4月公布開除郭有明黨籍公職的決定時在其公布中說:「經查,郭有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巨額賄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親屬收受巨額錢物;道德敗壞。」
在此之前,上海《第一財經日報》的報導指出,儘管郭有明早在2011年就已升任湖北副省長,但其工作重心仍在宜昌。而作為副省長,郭有明分管了國土資源、水利、支援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省三峽辦」和南水北調局等部門。
當時的報導說,除了郭有明,宜昌市原副市長鄭興華和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宏強等官員也一一落馬。這些都是「宜昌籍」官員,而其利益聯繫很可能是當地的土地市場。
《法制日報》網站星期三引述南陽市中院法官宣判時說:「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擔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書記、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宜昌市委書記、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湖北稻花香集團、宜昌富連江複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華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和宜昌華祥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宜昌三峽鴻銘旅遊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在企業改制、改變用地性質、返還土地出讓金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及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79.265萬元。」
據官方新華社報導,在6月的庭審中,南陽市檢察院點名稻花香集團董事長蔡宏柱、富連江複合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余鴻之等為涉案人員。郭有明「直接或通過其妻張福蘭、其子郭絢、其弟郭有字、特定關係人肖琳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
中共官方媒體的報導並未說明其他涉案人員的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