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4年04月07日訊】喪盡天良的瀆法者,我佩服你們高明的欺詐手段;我認清了你們巧取豪奪的土匪本性;我祝你們早日得到蒼天的嚴懲!
我叫唐秀雲71歲.23年前,我家居住在遼寧省丹東市鳳城縣青城子鎮頭道街五組286號。
1991年10月25日凌晨2點半,我家被罪犯惡意炸毀。當時現場讓人驚心動魄。前後門窗全部毀壞、後牆整體坍塌、屋內土炕坍塌、電視、傢俱等日用品全部毀於一旦。二十四戶鄰居的門窗上的玻璃全被毀壞。當天我因處理企業被霸佔一事不在家,倖免此劫。我丈夫史文福、小女兒二人,被炸的全身是血,昏迷24小時。經搶救雖然保住了性命,現今我丈夫史文福、小女兒二人都留下嚴重的後遺症。
我家被罪犯惡意炸毀一事,我先後多次到丹東有關部門報案。當時,他們表面都非常重視,指令鳳城刑警隊盡快破案。鳳城刑警隊藍隊長僅去了一次,做了勘探、拍照。事後不了了之。我到遼寧省、北京,無數次舉報。23年了,無任何結果。
我認為:這起惡性的爆炸事件和盧玉芹、王淑彥等人,欲霸佔我籌建的「鞍青汽水廠」有直接關係。
1991年6月1日,我作為「鞍青汽水廠」的負責人,與盧玉芹、王淑彥、尤澤君、朱如鳳等四人簽訂了合夥經營「鞍青汽水廠」合同。我個人投資20萬,他們四人分別投資一萬,共計四萬。我自己可分得利潤60%,他們四人分得利潤40%。分工明確、利益明確。合同最後一條明確說明:合夥經營「鞍青汽水廠」三年,中途不予退股。合同簽訂後,我與盧玉芹、王淑彥、尤澤君、朱如鳳等四人經營「鞍青汽水廠」僅二十餘天,盧玉芹、王淑彥、二人便串通丹東市鳳城法院,欲霸佔我籌建的「鞍青汽水廠」。惡意將我起訴。1991年6月28日,我到鳳城法院開庭。民事廳長林顯坤當庭將我們的股份經營「鞍青汽水廠」合同撕毀。我當場質問民事廳長林顯坤這種嚴重違法行為。林顯坤羞惱成怒辱罵我是「詐騙犯」。在場的於洪濤(盧玉芹的前夫),凶殘的本性馬上暴漏出來。他瘋狂的拿起凳子向我砸來,我被打倒在地。於洪濤打我的同時,非常野蠻喊叫:「鳳城是我的地盤。一個外地女人,想在我們這裡當領導沒門。打也把你打出去。實在不行,我用一車炸藥把你家炸平。」林顯坤公開叫囂:「打死三、四個也不怕。」我在「鞍青汽水廠」工人的保護下,離開了法庭。在我出門的時候,林顯坤惡毒的喊叫:「唐秀雲詐騙犯,我讓派出所抓你。」果然,當天晚上派出所,出動大批警力到處抓捕我。野蠻的警察,為了大造聲勢竟不顧警規,在我家院裡鳴槍。嚇得我80多歲的婆婆當場昏迷。
我對林顯坤這種野蠻的違法行為恨之入骨。到丹東市、遼寧省狀告林顯坤。在我狀告林顯坤的同時,於洪濤(盧玉芹的前夫)帶領社會閑散人員到「鞍青汽水廠」打砸搶。同時我家的房子被罪犯惡意炸毀。緊接著我籌建「鞍青汽水廠」被青城子鉛礦勞動服務公司霸佔。
1992年7月29日,鳳城法院做出:法鳳(92)民字第505號《民事判決書》。此《民事判決書》不顧事實判我敗訴。我當時表示上訴。鳳城法院院長於春良明確說此《民事判決書》是錯誤的。院長於春良表示讓我告青城子鉛礦勞動服務公司。幫我把「鞍青汽水廠」要回來,再和大家一起合作下去就算了。並做了批示緩繳立案費。我按照院長於春良的安排,請律師寫好訴狀,交到鳳城法院。鳳城法院卻出爾反爾以各種藉口不予立案。鳳城法院在我一再合法要求立案的情況下,又故意刁難我。讓我交五千元立案費。
1993年6月30日,我如數向鳳城法院交了五千元立案費。鳳城法院以權代法,與1993年11月16日做出:鳳城人民法院(1993)民初字808號《民事裁定書》。此《民事裁定書》徹底暴露了鳳城法院的卑鄙欺詐行為。裁定:「駁回原告唐秀雲的起訴。」我被迫繼續上訪、上訴。
2006年12月18日,鳳城法院馬國卿、關喜羊、周琪濟三人,給我退回4950元立案費。這明顯確認了鳳城法院枉法保護侵權者的卑鄙行為。
2013年遼寧省丹東市政府信訪辦,到京對我和丈夫史文福,採取軟硬兼施的欺騙手段,將我們騙回的丹東。丹東市鳳城法院史廳長,於2013年9月17日,給了我兩份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案件終結確認書》。計:2010年12月10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丹中信終字第44、(2010)丹中信終字第45號。我看了這兩份《信訪案件終結確認書》氣的欲哭無淚。這兩份《信訪案件終結確認書》明目張膽的違背事實,繼續說謊造假。更荒唐的是: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信訪案件終結確認書》是依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9日,做出的(2010)遼信終字第99號、(2010)遼信終字第100號兩份《信訪案件終結確認書》。既然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0年就有了結論,為什麼到2013年9月17日才給我?這充分說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訪案件終結確認書》是違法的、見不得人的!
鳳城法院做出:法鳳(92)民字第505號《民事判決書》上說:「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合夥經營期間,能夠分工負責,共同勞動,應當參與利潤分成,合夥既已終止,被告亦應返還原告股金」。試問:我的股金由誰返還?「鞍青汽水廠」到底被誰搶佔了?「合夥既已終止」一說,更是天大的謊言。1991年6月1日,我與盧玉芹、王淑彥、尤澤君、朱如鳳等四人簽訂了合夥經營「鞍青汽水廠」合同。明確說明:合夥經營「鞍青汽水廠」三年,中途不予退股。民事廳長林顯坤當庭將股份經營「鞍青汽水廠」合同撕毀。充分說明:盧玉芹、王淑彥等人買通丹東市鳳城法院,有預謀的霸佔「鞍青汽水廠」。
而我多年上訪、上訴,丹東市法院、遼寧省高院卻一直推諉,最終做出的《信訪案件終結確認書》卻說:「鳳城法院(1992)民字第5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並無不當。」這公開違法,不顧事實的《信訪案件終結確認書》,讓我怎能接受?法理何在?天理何在?
遼寧省高院、丹東市法院、鳳城法院的瀆法造假的水平並不高明,不攻自破。既然「鳳城法院(1992)民字第5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並無不當。」為什麼當初鳳城法院院長於春良明,讓我起訴青城子鉛礦勞動服務公司?法院一邊把「鞍青汽水廠」查封,串通青城子鉛礦勞動服務公司,把「鞍青汽水廠」交給他們內部人生產;一邊讓我起訴青城子鉛礦勞動服務公司,同時,跟我要高格的起訴費,拖延時間,最終做出(1993)民初字808號裁定:「駁回原告唐秀雲的起訴。」多麼明顯的欺詐行為!而遼寧省高院、丹東市中院在《信訪案件終結確認書》上,竟大言不慚的說:「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我辛辛苦苦籌建的「鞍青汽水廠」,就這讓被執法者惡意侵吞了。法官的權利大無邊啊!
我們老兩口,已年過古稀。在上訪路上,已煎熬二十多個寒暑了。被腐敗貪官,拖得走投無路。因而,我們老兩口決定:就是搭上我們的老命,也要到天安門廣場昭告天下。絕不把遺憾帶到陰間!
2014年4月5日
唐秀雲電話:13240050396
史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