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書
控 告 人:李秀珍,女,漢族,,戶籍:崇州市元通鎮禹王村13組(農民)
控 告 人:甘廷華,男,現年26歲,戶籍:崇州市元通鎮禹王村13組(農民),母子關係
控 告 人:甘燕,男,現年17歲,戶籍:崇州市元通鎮禹王村13組(農民),母女關係
被控告人:崇州市元通鎮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向斌,鎮長
事 由:四次強制拆遷逼趕、自焚的重大惡性案件
要 求:
一、由被告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費。
二、恢復原有的健康身體狀況,承擔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費。
三、賠償精神損失費、健康損失費。
事實和理由:
我戶於1984年——1989年連續二次逼遷,家貧如洗,丈夫甘學田憂疾成病,無法醫治去世,育有一子甘廷華。由於環境的逼迫再婚嚴澤良,育有一女甘燕,於1998年又遭至三拆遷,逼趕住豬圈房,再婚丈夫因事故去世,成了寡婦。家境十分困難,因安置補償的無償剝奪,借地震為名的「人工地震」為由製造的大拆大建。又於2009年3月30日簽訂了一份不平等的違法協議書,也未作補償安置,強行搬走,搬進在自留地內修建的豬圈房內。前車之鑒,不予搬走,政府糾集黑勢力進行夜間騷擾,白天威脅。其主要原因自留地靠路旁,不法商要佔地修廠房,地方政府藉機而強行借種種名義強攻硬逼進行拆遷,母親勤勞一身,餵豬耕作的習慣,無法改變職業的觀念,強行逼迫土地流轉承包地。
母羊靠養豬維持全家人的生活狀況下,共有30多頭豬難以處置,再者無法過渡、居住。
由於官商勾結、權錢交易,不顧農民的生死存亡,於2011年7月30日元通鎮政府調動公安干警參與非警務活動,借違章建築為由,強攻硬逼、辱罵、威脅,又看到四周圍幾十多人站著,還喊著抓走。一氣之下,一死了之,將家中半瓶汽油潑在身上,手拿著打火機,不知誰人開打的打火機點燃「自焚」。所有在場人員逃避責任,立即逃跑溜走,當即被群眾發現,急打電話告知其子甘廷華,回時已造成嚴重燒傷3度,找政府時,叫我們寫借條,否則不管,在這種緊急情況下,逼迫申請借款醫治,申請書附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十三條、三十九條;《物權法》66條、152條;《土地承包法》20條、26條、27條:承包期內不得任意調整和收回;53條、54條:受法律的保護,處理的規定;61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擾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經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案不僅侵犯了受害者的住居權、承包經營權、私有財產權、人身傷害 、失職、瀆職侵權罪。國家明確規定,動用公安干警參與非警務活動,予以「雙開」。事實證明:官商勾結案,給受害者和國家造成的巨大損失。本案事關重大,實屬事關重大的典型案件,於2011年7月30日至今2012年元月6日,時隔5個月6天,事未報經中央,認為隱案不報,有案不查,壓案不辦,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性質特別惡劣,影響極壞,應以依法嚴查嚴處,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和主管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為維護黨紀國法的尊嚴、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控告於
致 敬
控告人:李秀珍、甘廷華、甘燕
二O一二年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