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官員重罪輕判
(1)河北省石家莊市交通局原副局長杜國棟貪污人民幣50萬元,受賄人民幣169.48萬元、港幣100萬元和美金1.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
(2)河北省沙河市原副市長段海放兩次受賄人民幣33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3)河北省承德市規劃局原副局長周彥明受賄人民幣62.7788萬,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4)河北邢臺市橋東區原人大副主任張宗保在任橋東區法院院長期間建辦公樓、住宅樓受賄人民幣40.8萬元;在執行案件中,受賄人民幣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5)河北省秦皇島市國土資源局副調研員蘇志安家庭財產中有人民幣1248.62萬元、美金3.92萬元,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
(6)河北省深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黨組書記高洪受賄人民幣66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7)河北邯鄲市叢臺區益興實業公司原黨支部書記、經理李桂喜受賄人民幣5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8)河北開灤唐錢社區服務中心原主任幺建波受賄人民幣32萬元,美金5萬元和港幣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
之所以貪官層出不窮,是因為官員重罪輕判的緣故。
二、民眾依法得判
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大梁莊鄉郭莊村原村支書孫中義、原村主任張太平各受賄人民幣1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民眾認為,法律面前不平等。
建議修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處級以下的罪犯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處級以上的罪犯個人貪污數額在30以上200萬以下的,處5年以上19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修改,讓民眾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是不平等的,就心安理得了,也就知道這就是中國的特色社會主義法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特發泄自己的一點民意。